会计实务:山西国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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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国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
3、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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