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前允诺的法律约束力认定条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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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论坛98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缔约前允诺的法律约束力认定条件研究徐新摘要: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经济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中,对于缔约前允诺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缔约前允诺的法律约束力并没有明确规定,普遍认为合同文本是合同各方达成一致的具体表述,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权益的依据。尽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确认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缔约前允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尚未确认完备的允诺效力体系,也无法涵盖商业实务中所有缔约前允诺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无统一的裁判标准,可能会产生适用上的困难。鉴于此,有必要结合现有的法
2、律分析框架和缔约前允诺的表现形式探讨缔约前允诺的认定条件。关键词:缔约前允诺 法律约束力 认定条件要约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该规定明确了在签订正式商事合同之前,缔约前的相关允诺仍可视为当事人的合意范围,并成为合同的内容。但该条款仅适用于商业广告领域,无法涵盖商业实务中所有缔约前允诺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缔约前允诺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问题普遍存在,尤其在民间借贷、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另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宣传资料只需要满足内容的具体确定即可成立,对于其中涉及的“重大影响”“具
3、体明确”及“视为要约”的确切含义仍存在一定的解释难题。除此以外,在其他领域的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难以判断其成为合同内容的考量依据,无法有效保障受诺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消费合同中,缔约前允诺引发的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在此种背景下,有必要对缔约前允诺的法律约束力认定条件进行理论探讨。二、缔约前允诺的概念(一)缔约前允诺的界定缔约前允诺引发的争议通常表现为: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当事人就对合同目的相关的事项进行了约定,但这些约定并未被纳入正式的合同文本,当出现纠纷时,受诺方主张存在约定,而允诺方则反驳称该约定并未纳入正式合同。因此,缔约前允诺主要有两个
4、属性:其一,这些允诺是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的磋商过程中产生的。其二,这些允诺并未纳入合同正式文本中。首先,“缔约前”是指合同正式签订前或签订时所作出的允诺。其次,“允诺”从法的概念构造来看,有两方面:一是单方允诺,法制论坛99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例如悬赏广告、假一赔十等对公众作出的允诺,或者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情况说明或保证等特定个体的允诺;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商业广告内容包含了合同具体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通过广告宣传达成订立合同目的,构成要约。本文主要探讨在特定语境下的缔约前允诺:即在缔约前阶段,一方当事人为吸引他人与之订立合同,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传达缔
5、约信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所做出的允诺或者说明。(二)缔约前允诺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达成正式合同之前的协议,通过双方预先协商和明确合意的条款来锁定交易机会。双方有责任遵守其中的条款并继续进行正式合同的签署程序。与之相比,缔约前允诺与预约合同有所不同。首先,预约合同是在双方详细协商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后订立的。而缔约前允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发生,无需等待条款达成共识。其次,预约合同具备合同的属性,包括约束力和可执行性,需要双方按照其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缔约前允诺只是谈判阶段表达双方意向的一种方式,并不能直接受法律约束。最后,预约合同中包含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意图,而缔约前允诺则不符合这一要求,仅仅是在
6、谈判过程中做出的口头或书面承诺。三、缔约前允诺的法律约束力认定条件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平等民事主体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如果未将此合意写入合同,就不能单纯地视为合意。因此,缔约前允诺需要通过法律的拟制来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具备法律约束力。本文基于现有的法律研究模型和缔约前允诺的表现形式,探讨了缔约前允诺的认定条件:第一,符合要约要素的认定条件;第二,未符合要约要素的认定条件;第三,否定缔约前允诺法律约束力的条件。(一)符合要约要素的认定条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并非旨在规范缔约前允诺而设立,但它为特定类型的缔约前允诺提供了法律约束力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构成
7、要约的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和受拘束的意旨。本节从这两个方面探讨允诺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有效的意思表示。1.允诺的内容具体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定合同成立。”然而,在考虑缔约前允诺问题时,是否应将合同价金视为关键考虑因素?学者刘铭伟认为:“合同价金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欠缺价款并不必然导致缔约前允诺缺乏确定性。”1而刘贵祥法官认为:“价格或者报酬作为合同的个别性要素通常会影响合同的成立,特别是人们将磋商过程通俗地称为讨价还价,也足以表
8、明价格或报酬在交易中的重要性。”2本文同意后一观点,缔约前允诺应将合同价金作为关键考量因素,避免随意突破合同约定破坏健康稳定的交易秩序。2.有效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明确表达意愿来达成法律关系或产生法律效果”。民法涉及的“意思表示”是指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愿,可以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表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被他人理解和接受,以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允诺方明确表达自己愿意承担责任的意图,并以被对方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表示,即可确立有效的意思表示。当然,当事人的表示并非决定性,若社会一般人能理解其意思表示的含义,则可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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