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转账的救济路径——以存款“占有即所有”之反思为视角.pdf
《错误转账的救济路径——以存款“占有即所有”之反思为视角.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错误转账的救济路径——以存款“占有即所有”之反思为视角.pdf(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第 37 卷第 1 期2024 年 1 月镇江高专学报Journal of Zhenjiang CollegeVol.37 No.1Jan.,2024错误转账的救济路径 以存款“占有即所有”之反思为视角陈雅旎(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 要:存款体现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所有权,也不存在是否满足“占有即所有”和“特定化”问题。转账行为性质为债务承认,为维护银行信用,原则上应当承认债务具有无因性。在错误转账情形中,由于不会恶化受领人之其他债权人地位,错误转账人虽有过失但也不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可例外承认银行与受领人之间的债务有因,即因错误转账人与受领人之间不存
2、在基础关系而无效,以此保护错误转账人的利益。关键词:错误转账;存款创造;债务承认;有因性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148(2024)01-0046-05收稿日期:2023-02-21作者简介:陈雅旎(1999),女,浙江丽水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研究。错误转账问题虽然并非实践中的新问题,但近年来法院在判决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实践中有关错误转账问题存在争议。在(2015)民提字第 189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占有即所有”规则,原则上应当以占有状态确定存款的权利人。在受领人账户中不存在其他款项,涉案款项并未与账户中其他款项混同时,具有“特定化
3、”特征,不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在错误转账情形下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仍由转让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将脱胎于现金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适用于存款,此后有法院遵循该案例进行判决,也有法院突破上述规则,造成了同案不同判,反映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不清晰。笔者将主要探讨以下问题:其一,存款是否存在所有权;其二,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其三,错误转账人的权利是否可以对抗受领人之其他债权人,是否需要满足“特定化”“未混同”要件。1 存款的所有权归属 存款所有权归属是学界探讨错误转账救济的前提,但对该前提的认识存在误区,有待厘清。存款法律关系并非物权关系,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存款所有权这一概念,不可直
4、接套用现金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1.1 观点争论:所有权归属1.1.1 存款人所有说该说认为,存款人可以直接支配账户内的存款1,在存款人用现金货币换取存款货币的过程中,银行取得现金货币所有权,存款人取得存款货币所有权2。该说虽区分了现金和存款,但并未从实质上理解现金和存款的性质差别。若肯定存款人对存款的所有权,则在银行破产时,存款人理应可以行使取回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71 条第2 款的规定,当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该条款说明存款人不享有取回权,而应当参与银行的破产清算。该条款区分了个人储蓄存款
5、和单位存款,若存款人对存款享有所有权,并无区分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的必要。1.1.2 银行所有说银行所有说是当前学界的通说,该说认为,银行享有存款的所有权,存款人只享有存款债权3。支持该说的学者认为,存款人与银行间的存款合同为消费保管合同,银行到期只需要返还同等种类和数量的货币即可,存款人对存款不享有所有权4。基于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银行存在存短贷长的资产64负债结构,银行需取得存款所有权开展银行业务3。银行所有说契合了银行在被强制执行以及在破产时存款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只能参与破产分配的实践。上述观点看似合理,实际上只论证了存款人不享有存款所有权,而并未充分论证存款所有权性质以及为何属于银行。
6、不论是存款人所有说还是银行所有说,都预设了存款之上存在所有权这一前提,由此才会出现对存款所有权非此即彼的争论,忽视了现金与存款的不同属性,并未明确存款本身的法律关系,导致实践中对错误转账法律关系分析的矛盾与疏漏。1.2 存款的所有权误区:未区分现金与存款1.2.1 存款的产生:人为创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存款创造是货币银行学的基本原理,在银行的贷款模式中,银行提取部分存款作为准备金后可以将剩余部分用于放贷,贷款一般不会通过现金形式转让给贷款人,而会以贷款人账户中的存款形式存在,由此产生了多于现金数倍的存款5215-216。银行实际上是以自身的负债换取对他人的债权并收取高昂的利息,一般很少或不涉及现金
7、的流动,而仅是资产负债表上资产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由此可见,存款与现金不同,不具备实物形态,是被凭空创造出来的。1.2.2 存款的性质:非物权客体从物权客体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115 条规定,物权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民法原理认为,物应当是能为人力支配的有体物或自然力642。存款不具备实物形态也并非自然力,一般也不能被解释为动产,更不具有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因此存款并不存在所有权。有学者辩称,存款虽然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价值利益,随着现代社会存款逐渐取代现金,物权也应当向价值化方向发展,否则会导致将有实物
8、形态的价值和无实物形态的价值在效力上做出不合理区分1。有价值的利益边界并不清晰,是否包含债权也存在疑问,将物权客体扩展到有价值的利益上,将产生概念上的混乱。1.3 误区之源:混淆现金与存款厘清了现金和存款的区别,可以发现上述学说或多或少呈现混淆二者的现象。如存款人所有说认为,存款人以现金所有权换取了存款所有权,当存款人将现金交给银行换取账户中的存款时,可以认为银行取得了现金所有权,这也是消费保管合同解释力之所在,但并不能因此认为银行取得了存款的所有权,而是银行负担了一项对存款人的债务。银行所有说认为,为便于银行进行放贷融通资金,必须由银行取得存款所有权,实际上银行活动是以自身债务换取资金的过程
9、,存款系由银行直接创造,上述“取得存款所有权”实际上是“取得现金所有权”。综上所述,存款并不能成为所有权之客体,而仅体现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对该债权是否要予以特殊保护需要讨论,但不应当模糊存款人所享有的系债权性质。2 指示关系下转账行为的性质 指示关系下转账行为的性质是判断错误转账行为效力的前提。理论上认为转账人、转账银行与受领人之间为指示给付关系,其中转账人与转账银行间为补偿关系,转账银行与受领人之间为给与关系,转账人与受领人之间为对价关系,若转账银行与收款银行并非同一银行,还会存在二者之间的委托关系7。如前所述,存款实质上为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转账实际上变动了转让人和受领人的既存权利,但基
10、于转账关系中银行进行贷记和借记的行为,转账行为的性质不能直接被认为属于债权让与,还需进一步分析。2.1 债权转让说有学者认为,转账人和受领人之间成立债权转让关系,即将转账人对银行的债权转让给受领人8。但该学说也受到批评:在转账银行和收款银行并非同一银行时,转账人与受领人之债务人并非同一人,无法用债权转让解释。即便是转账和收款银行为同一银行时,也并不符合债权转让构成要件:债权转让在债权债务人达成合意时发生效力,对债务人的通知仅具有对抗效力。但此与银行转账的实践不同,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在银行转账成功时,转账人才履行了基础合同中的义务。若承认债权债务人仅凭合意即可变动存款债权,则会造成银行监管的混乱
11、,也不符合实践中的普遍认知。由于处分行为在我国依据通说原则上具有有因性,其效力会受负担行为效力的影响。若银行转账效力因转账所依据的负担行为而无效,则无异于要求银行对当事人转账的负担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转账行为的效力,如该审查因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银行信用将受损。2.2 债务承认说债务承认说认为,在转账行为中,转账人基于与74转账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发出指令,与作为债务人的转账银行达成消极的债务承认,转账银行同时以债务承认的方式(借记)使受领人获得该笔债权,而在存在收款银行的场合,银行间通过央行支付系统进行有关增加或减少债务承认的清算9。学理上也一般认为债务承认原则上系无因行为,契合银行信用的保护
12、要求:银行向存款人账户中借记意味着对存款人作出还本付息的承诺,也会对存款人之债权人形成存款人所有资产的公示作用。若银行借记和贷记存款的行为受当事人任何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转账人与受领人之间法律关系无效、被解除,存款债权也会失去效力,则银行账户记载将不再可信,银行失去信用。3 对错误转账人的保护 错误转账人误将涉案款项转入受领人的账户,而实践中受领人往往存在其他债权人,由此引发了转账人与受领人之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银行向受领人账户中借记的行为属于债务承认,由于债务承认具有无因性10,转账人因何转账原则上并不在效力判断范围。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此时转账人仅能对受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
1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系债权,原则上并不具有优先效力,转账人只能与受领人之债权人就该笔转账平等受偿。3.1 是否需要给予错误转账人特殊保护学界通说认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受领人无力清偿的风险应当由受领人之债权人承担,不能因转账人的过失将该风险转嫁给转账人7。错误转账人与受领人之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受领人之其他债权人与受领人之间存在民商事交易的场合,在经营活动或商品交易中往往并非即时支付价款,该债权人选择与债务人进行交易,应当承担债务人到期不能支付价款的信用风险,但可以通过事先对受领人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或要求提供担保等方式保护其利益。即便二者之间的合同嗣后解除或被宣告无效、不成立,受领人之
14、债权人作为自愿债权人应当承担无法请求返还价款的风险。在错误转账中,错误转账人将存款转入受领人账户,即便存在过失,但并无授予受领人信用并承担到期无法返还风险之意,且错误转账人也无法通过事先调查和要求提供担保等保护自己的权益,将其与受领人之其他债权人同等对待并不公平。有学者对比动产买卖,认为在转让人错误转让时可以通过撤销物权行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若不给予错误转账人保护,会导致二者利益状态相似但保护失衡11。笔者认为,动产买卖和转账之间并不存在相似的利益状态,动产买卖往往只涉及转让人和受让人两方主体,实施所有权转让这一物权行为;转账行为有银行参与,涉及转账银行与存款人、受领人及银行之间的债务承认问
15、题,体现银行信用,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上的错误撤销规定。3.2 物权性救济方案之否定3.2.1“特定化”构成“占有即所有”之例外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错误转账未与受领人之款项混同,即满足“特定化”,以此保护错误转账人的观点。在(2015)民提字第 189 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转账人和受领人之间未形成移转涉案款项的意思,因受领人账户并无其他存款,转账人转入的涉案存款并未与账户内其他款项“混合”,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转账人可以基于对存款的所有权对抗受领人之其他债权人。但存款仅体现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所有权,存款并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上述观点存在理论错误。3.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错误 转账 救济 路径 存款 占有 所有 反思 视角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