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5(人身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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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总则本附加险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一、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条款(2014版)保险责任第一条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后,以该给付金额为基数,
2、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倍数再行给付保险金。具体的给付倍数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责任免除第二条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二、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条款(2014版)保险责任第一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节假日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后,以该给付金额为基数,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节假日类别及对应的给付倍数再行给付保险金(给付倍数以3倍为限)。具体的节假日类别及对应的给付倍数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一)一类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七个节假日及其特定
3、调休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日期为准。(二)二类节假日:除夕、元宵节、重阳节,具体以当年日历为准。(三) 三类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不含一类节假日的调休日)及被保险人生日,以当年日历及以户籍资料为准。以上节假日适逢重叠时,本附加险的加倍给付不累加计算,仅按其中给付较高的一类执行。责任免除第二条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释义1、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火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包括渡轮)。2、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
4、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火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各类医疗机构在职、在编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5、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团体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投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第四条 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6、。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伤残、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死亡,
7、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五条 本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责任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8、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30日内未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
9、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2、意外伤害伤残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
10、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本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
11、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两倍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
12、因其他情形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五)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
13、)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七)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九)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十)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十三)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十四)任
14、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五)被保险人猝死。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邪教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五)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第十条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进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费用;
15、(二)家庭病床、挂床治疗产生的费用;(三)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费用;(四)被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五)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治疗费用;(六)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院治疗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七)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
16、义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
17、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
18、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19、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0、。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一条 若本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缴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本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截止事故发生日投保人累计已缴保费与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比例计算赔偿。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21、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或替换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从约定的起保日期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约定退
22、还未满期净保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果因其人员变动需进行入职与离职人员的替换时,入职人员与离职人员职业分类应相同。入职人员的保险期间是离职人员剩余部分的保险期间。当入职人员与离职人员无法按换人处理时,保险人按加、减人处理。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妨碍或拒绝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五条 保
23、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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