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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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京信息办发20081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我办组织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郭子亮 83978723, 穆勇 84371821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报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
2、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同级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并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的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第五条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展示。第二章 目录建设责任第六条 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
3、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目录。市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主责单位共同承担。区、县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第七条 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各级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各级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建设。第八条 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
4、录的责任单位和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执行。第三章 目录管理要求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应用、目录覆盖范围、目录内容构成和目录系统建设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中,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DB11/T 337-2006)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编码。各级国家机关参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目指南进行政务信息
5、资源目录内容的编制。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发布进行保密审查。第十四条 市级国家机关应将本单位所负责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不宜登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须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说明。区、县国家机关应将本单位所负责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在区、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以其他形式登记,不宜登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须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说明。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目录登记之前,将已有的各种形式的目录整合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受理单位进行技术标准和
6、格式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信息资源目录申请登记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同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其他规定的形式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级国家机关负责确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并对使用者授权,使用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每半年进行一次目录内容更新、维护和整合,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目录的细化程度,对重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归档参照档案部门的归档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文档依据北京市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
7、立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对同级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建设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一、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DB11/T337-2006);二、标识符编码组成标识符编码包
8、括业务标识符编码、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和其它类编码。标识符编码分为前段码和后段码,前段码为机构编码,后段码为业务类编码、信息资源类编码或其它编码。(一)标识符的表示形式标识符的表示形式如图所示。 / 业务类编码或信息资源类编码分隔符前段码编码类型标识符的表示形式(二)前段码前段码是唯一标识符中的字符“/”之前的部分,表示产生或提供信息资源的机构编码,该机构可以是拥有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或承担某项业务的政务部门。前段码共6位,由10个阿拉伯数字(09)和24个大写英文字符(除I和O之外的其他AZ的字符)组成。北京市国家机关统一使用11XXXX,其中前两位“11”代表北京;第三位“0”代表市级,字母代
9、表区县级;后三位代表政务机构或乡镇、街道。例如:110001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1A001可代表东城区政府办公室。(三)后段码后段码是唯一标识符中的字符“/”之后的部分,分为业务类编码、信息资源类编码和其它编码。后段码的第1位表示编码类型,其中业务类编码用Y表示,信息资源类编码用Z表示,其它的编码类型根据需要扩展。1、业务标识符编码后段码除第1位为Y外,各国家机关可采用已有的业务编码方案,如网上审批业务编码规则;也可制定部门的业务编码方案;在缺省情况下,可采用6位无意义顺序码。2、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后段码除第1位为Z外,各国家机关可采用已有的信息资源编码方案;也可制定部门的资源编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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