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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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京信息办发〔2008〕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我办组织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郭子亮 83978723, 穆勇 84371821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报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同级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 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并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的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条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展示。 第二章 目录建设责任 第六条 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目录。 市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主责单位共同承担。 区、县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条 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各级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各级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建设。 第八条 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责任单位和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目录管理要求 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应用、目录覆盖范围、目录内容构成和目录系统建设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中,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DB11/T 337-2006)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编码。 各级国家机关参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目指南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发布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市级国家机关应将本单位所负责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不宜登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须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说明。 区、县国家机关应将本单位所负责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在区、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以其他形式登记,不宜登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须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说明。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目录登记之前,将已有的各种形式的目录整合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受理单位进行技术标准和格式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信息资源目录申请登记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同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其他规定的形式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级国家机关负责确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并对使用者授权,使用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每半年进行一次目录内容更新、维护和整合,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目录的细化程度,对重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归档参照档案部门的归档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文档依据《北京市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对同级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建设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 一、依据 北京市地方标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DB11/T337-2006); 二、标识符编码组成 标识符编码包括业务标识符编码、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和其它类编码。 标识符编码分为前段码和后段码,前段码为机构编码,后段码为业务类编码、信息资源类编码或其它编码。 (一)标识符的表示形式 标识符的表示形式如图所示。 ╳ ╳ ╳ ╳ ╳ ╳ / ╳ ╳ …… ╳ 业务类编码或信息资源类编码 分隔符 前段码 编码类型 标识符的表示形式 (二)前段码 前段码是唯一标识符中的字符“/”之前的部分,表示产生或提供信息资源的机构编码,该机构可以是拥有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或承担某项业务的政务部门。 前段码共6位,由10个阿拉伯数字(0-9)和24个大写英文字符(除I和O之外的其他A—Z的字符)组成。 北京市国家机关统一使用11XXXX,其中前两位“11”代表北京;第三位“0”代表市级,字母代表区县级;后三位代表政务机构或乡镇、街道。例如:110001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1A001可代表东城区政府办公室。 (三)后段码 后段码是唯一标识符中的字符“/”之后的部分,分为业务类编码、信息资源类编码和其它编码。 后段码的第1位表示编码类型,其中业务类编码用Y表示,信息资源类编码用Z表示,其它的编码类型根据需要扩展。 1、业务标识符编码后段码 除第1位为Y外,各国家机关可采用已有的业务编码方案,如《网上审批业务编码规则》;也可制定部门的业务编码方案;在缺省情况下,可采用6位无意义顺序码。 2、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后段码 除第1位为Z外,各国家机关可采用已有的信息资源编码方案;也可制定部门的资源编码方案;在缺省情况下,可采用6位无意义顺序码。 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时,后段码第1位表示编码类型,第2位用“K”表示公开,从第3位开始依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进行编码,即后段码为ZKXX…XXX,横线部分的编码依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三、标识符编码的赋码与管理建议 (一)前段码的赋码与管理 北京市国家机关唯一标识符前段码统一使用11XXXX。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前段码的分配和市级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前段码的分配管理工作。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同级及下一级国家机关前段码的分配,并把前段码分配方案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前段码的管理机构代码详见附录A。 市级国家机关前段码详见附录B,附录B中未包含的市级国家机关可按赋码管理规则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前段码。 (二)后段码的赋码与管理 各国家机关根据部门实际需要选择或制定后段码的编码方案,并将编码方案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示例如下: (一)采用已有编码规则的标识符编码 示例1: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许可” 110002/Y0001C014 注:“/”前为前段码,在附录B中查找;后段码划横线部分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网上审批业务编码规则》。 示例2:市科委公开目录中“主要职责” 1110004/ZK-2003-000010 注:“/”前为前段码,在附录B中查找;后段码中“Z”表示为信息资源编码,“K”表示公开,划横线部分依据《北京市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编制规范》。 (二)缺省状态下的标识符编码 若后段码为缺省情况,可采用6位无意义顺序码。 示例1:市发展改革委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许可业务可定义为 110002/Y000014 注:“/”前为前段码,在附录B中查找;“Y”表示业务编码;横线部分为6位无意义顺序码。 示例2:市农业局的农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信息可定义为 110032/Z000001 注:“/”前为前段码,在附录B中查找,“Z”表示为信息资源编码,横线部分为资源顺序码。 附录A 前段码管理机构代码 名称 前段码 备注 北京市级目录中心 110000 北京市东城区目录中心 11A000 北京市西城区目录中心 11B000 北京市崇文区目录中心 11C000 北京市宣武区目录中心 11D000 北京市朝阳区目录中心 11E000 北京市海淀区目录中心 11F000 北京市丰台区目录中心 11G000 北京市石景山区目录中心 11H000 北京市门头沟区目录中心 11J000 北京市房山区目录中心 11K000 北京市通州区目录中心 11L000 北京市顺义区目录中心 11M000 北京市大兴区目录中心 11N000 北京市昌平区目录中心 11P000 北京市平谷区目录中心 11Q000 北京市怀柔区目录中心 11R000 北京市密云县目录中心 11S000 北京市延庆县目录中心 11T000 附录B 市级国家机关前段码 一、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机关、市委部委办局前段码 名称 前段码 备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010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 11010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1010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110104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 110111 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 110112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110113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文明热线) 110114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10115 北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110116 北京市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办) 110117 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党建) 110118 中共北京市委检查委员会机关 110119 市综治办 110120 二、市政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驻京机构前段码 名称 前段码 备注 市政府办公厅 110001 市发展改革委 110002 市教委 110003 市科委 110004 市民委 110005 市公安局 110006 市国家安全局 110007 市监察局 110008 市民政局 110009 市司法局 110010 市财政局 110011 市人事局 110012 市劳动保障局 110013 市国土资源局 110014 市规划委 110015 市建委 110016 市市政管会 110017 市交通委 110018 市农委 110019 市商务局 110020 市文化局 110021 市卫生局 110022 市人口和计生委 110023 市审计局 110024 市政府外办 110042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0025 市地税局 110026 市工商局 110027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028 市环境保护局 110029 市水务局 110030 市工业促进局 110031 市农业局 110032 市广播电视局 110033 市新闻出版局 110034 市文物局 110035 市体育局 110036 市统计局 110037 市园林绿化局 110038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10039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0040 市旅游局 110041 市政府侨办 110043 市政府法制办 110044 市信访办 110045 市政府研究室 110046 市民防局 110047 市信息办 110048 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110049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110058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外宣办) 110059 市政府参事室 110063 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110064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110053 市城管执法局 110071 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扫黄打非”办) 110072 市运输局 110073 市路政局 110074 市交通执法总队 110078 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110052 市监狱管理局 110061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10067 市公安局消防局 110066 市乡镇企业局 110075 市粮食局 110076 市中医局 110077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110081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10082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 110083 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110084 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110086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10087 市通信管理局 110092 市邮政管理局 110093 市地震局 110051 市知识产权局 110056 市档案局 110060 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10062 市版权局 110065 市投资促进局 11006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0094 市公园管理中心 110095 市气象局 110096 市国家税务局 110054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0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11005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110097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110098 北京银监局 11009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1100A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1100A1 北京铁路局 1100A2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1100B1 主题词:政务信息 目录 办法 通知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处 2008年7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 - 16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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