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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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亿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一章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风力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场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烟台亿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中国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2.1本工程安全目标: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人身死亡;重大环境污染;主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2.2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2.2.1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 2.2.2 不发
2、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2.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2.2.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2.2.5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2.2.6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2.2.7 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2.8 轻伤事故率控制在1以下。2.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项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王景汇副主任岳波、段文军委员于广善、王明友、张建伟、冉凡光、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3.1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3.1.1 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全面领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3.1.2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统一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
3、管理制度或办法。3.1.3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3.1.4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3.2 监理单位职责:3.2.1监理承包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责任。3.2.2 总监是本工程安全监理效能以及控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效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程安全监理工作。3.2.3配备一名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3.2.4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3.2.5 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
4、经项目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3.2.6 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3.2.7 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职业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3.2.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3.2.9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协调解决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3.2.10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商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
5、告项目公司。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2.11 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3.2.12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3.2.13负责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应急预案。3.2.14 协助项目公司组织现场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3.2.15 参加现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工作。3.3 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3.3.1 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制
6、度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3.3.2 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3.3.3 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3.3.4 协助审查施工承包商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3.3.5 参加有关施工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监督实施。3.3.6 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3.3.7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3.3.8 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活动;组织或参加专业安全检查;组织或参加专业安全例会。3.3.9 审查施工承包
7、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施工承包商进行应急演练。3.3.10 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审查和监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执行。3.3.11 建立监理安全数据库和安全监理台帐。3.4 工程承包商职责:3.4.1 应服从项目公司、监理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承、发包合同和建设工程项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3.4.2 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4.3必须建立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备案。3.4.4 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制
8、订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3.4.5应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3.4.6应按项目公司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3.4.7对列入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补助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3.4.8 应建立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3.4.9 向项目公司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二次策划”和办公区、 生活区、施工区、单位工程安全策划,策划经审批
9、后方可实施。严格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总体布局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确保现 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3.4.10 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时,应当经过项目公司审查同意,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3.4.11 从业人员应经过百分之百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取得执业资格,其证件应保证有效。3.4.12 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五牌二图)、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4.13 根据
10、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承包商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合同约定执行。3.4.14 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实行模块化、区域化、定置化管理;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3.4.15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承包商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
11、和污染。3.4.16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3.4.17 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3.4.18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3.4.19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12、定及时报废。3.4.20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将检验合格标 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3.4.21 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商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3.4.2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第四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4.1 目的:4.1.1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保障安全施工,依据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程序,并结合项目公司实际,制
13、定本制度。4.1.2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工程施工承包商。实行项目公司对项目部、项目部对工程施工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4.1.3 各单位除接受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电监会等行业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4.2 安全基础工作检查:4.2.1 监理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清晰;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清晰、明确;4.2.2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清晰、明确,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30人以上应配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应配兼职安全员);安全组织网络覆盖班组;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
14、构、安全组织网络图和安全员报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备案;4.2.3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等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各岗位人员认真履职尽责,真正落实“管施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责任制;4.2.4施工单位工程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用电、车辆交通安全、安全防护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生活卫生监督以及安全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具有可操作性;4.2.5施工现场危险作业、重点部位,如高空做作业、起重作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4.2.6施工
15、单位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普查、辨识、评估,存在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4.2.7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补考并考核。4.2.8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有关人员审查并经监理批准后实施。4.2.9 施工单位对如下危险作业(含动火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操作票或动火作业票:4.2.9.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额定负荷95%以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4.2.9.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
16、件和重大、精密设备的吊装及运输;4.2.9.3油区内明火作业,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和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以及升压站倒送电操作;4.2.9.4特殊高处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4.2.9.5土石方爆破;4.2.9.6其他危险作业;4.2.10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登记建档,在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备案;4.2.1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章行为,落实奖惩机制;4.2.1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电动工器具、电气安全用具符合安全规定,按规定定期试验,在检验周期内,保留的合格证书;4.2.13 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现
17、场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入库、发放及时进行登记;4.2.14施工中,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安全交底单;4.2.15施工现场出现不安全事件,项目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逐级统计上报。4.3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存在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4.3.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帽不系帽带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4.3.2 施工人员不按规定穿防护服、工作鞋、佩戴胸卡;4.3.3高空作业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高处水平移动不使用水平安全绳;4.3.4 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未用绳拴在牢固构架上,上下
18、抛掷工具及物件;4.3.5 高处作业人员未经体检合格,不穿软底防滑鞋;4.3.6 操作砂轮、气锤或进行焊接、切割、打磨等工作时,作业人员不按要求戴防护镜;4.3.7 电工作业不执行监护制,不戴绝缘手套;4.3.8 临近带电设备施工作业未设专人监护;4.3.9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4.3.10 戴手套指挥吊车、戴手套抡大锤。4.4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规范:4.4.1 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悬挂齐全、标准;4.4.2 施工现场预留孔洞、坑、槽盖板齐全;因工作需要揭开的盖板,孔洞周围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4.4.3施工现场临空作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围栏;4.4.4
19、 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有经审批的专向隔离设施、区域和醒目的警示标志,设专人监护;4.4.5施工现场临时通道的跳板、扶梯、栈桥牢固、平稳,符合安全要求;4.4.6 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前和拆除前制定安全措施,工作前进行安全交底;4.4.7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由合格的架子工担任;经分级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4.4.8 施工脚手架搭设前和拆除前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工作前进行交底;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区域内设围栏及警示标志;4.4.9 脚手架绑扎合格(小头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相交时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搭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标准(木质不少于1.5m,钢管不少于50cm,插接不
20、少于8cm);4.4.10 脚手架两端、转角以及每隔6-7根立杆,设置支杆及剪刀撑,与地面夹角符合要求(不大于600);4.4.11 脚手架立杆、横杆间距符合规程规定;木质立杆、横杆直径符合规程标准(立杆小头直径不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小于8cm);4.4.12 脚手板铺设符合安规规定,有空隙和探头,搭接长度(不少于20cm)的规定,对头搭接有双排横杆。4.5土石方开挖、打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4.5.1 风机基坑挖掘时,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围栏距基坑边缘符合规程规定(不小于0.8m);4.5.2 施工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及支撑,对有开裂、疏松或支撑有折断等危险
21、时,立即采取措施;4.5.3 上下基坑使用防滑跳板或靠梯,跳板宽度(不小0.75m)和梯子符合要求;4.5.4 基坑中挖出泥土的堆放距基坑边缘距离(大于1 m)、堆放高度(不超过1.5 m)符合规程要求;4.5.5 使用机械开挖时,遵守如下规定:4.5.5.1严禁任何人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后逗留;4.5.5.2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4.5.5.3严禁在挖土机回转半径内进行各种辅助工作;4.5.5.4往机动车上装土应待车辆停稳后进行,挖斗严禁从驾驶室上方越过;4.5.5.5开动挖土机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4.5.5.6挖土机暂停工作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上不得悬空;4.5.5.
22、7清除斗内泥土,应在挖土机停止运转、经司机许可后进行。4.5.5.8钻孔灌注桩不能及时浇注时,孔口加盖板防护;4.5.5.9钻孔灌注桩泥浆坑设围栏和警示标志。4.6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4.6.1切割短于30cm的钢筋禁止直接用手把持,用钳子夹牢;冷拉钢筋时沿线两侧2m内划定危险区域;4.6.2 起吊钢筋笼时下方严禁站人,待吊至离就位点1m以内时方可靠近,就位并支撑稳固后脱钩;4.6.3 绑扎风机基础钢筋时,设附加钢骨架、剪刀撑或马凳。在钢筋网与骨架未固定时严禁人员上下;4.6.4 混凝土搅拌站进料口、储料罐口设置安全格栅或盖板;4.6.5 每天下班后,搅拌站电源切断,电源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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