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避免八个误区-常用多注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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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避免八个误区 常用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误区一:只有福利企业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多年来,福利企业一直是税收优惠的主要对象。因此,在落实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时,部分非福利企业虽安置了残疾人员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并无限制,税法明确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这里的“企业”是广义的企业,均可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误区二:工资加计扣除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财税200970号规定,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例如,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如果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误区三: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财税
3、200970号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换言之,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实行加计扣除。误区四: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工资额的核算口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工资薪金,按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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