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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外出经营改报验管理-异地建筑预缴便流程.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393440
  • 上传时间:2024-05-29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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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外出 经营 报验 管理 异地 建筑 预缴 流程
    资源描述:
    外出经营改报验管理,异地建筑预缴便流程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对外经证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变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管理,并对流程和要求作了调整。 一、外出经营管理将《证明》改报告报验管理 税总发〔2017〕103号明确外出经营管理依然属于法定事项,此次是对名称、流程进行完善,并不是取消,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后,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在外出经营时,取消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规定,纳税人跨省(含计划单列市,需要特别注意)外出临时经营的,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于省内跨县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行确定,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时可以咨询当地税局。 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附件列举的范围,纳税人临时外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及其他有关项目时,纳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以建筑服务为例,纳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理手续的基本流程说明如下: 第一步,在外出经营时,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不再按照180天期限。同时,对于合同延期的,纳税人既可以向经营地,也可以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这里强调的是以合同期限为准,取消其他认为限制。 如果纳税人没有通过网上办理,直接到办税服务大厅填报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完成;未完成实名办税的,需要出示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因此,为了方便,建议纳税人尽快进行实名办税登记。 根据文件精神,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新政后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办理报告后,税务机关内部会信息传递,纳税人可以减少异地来回奔波的劳累。 另外,据《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规定,4类15项涉税事项要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国通办,其中包括“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但是,需要注意有三种情况不纳入通办范围: 1.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办税事项; 2.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3.税收优惠中涉及地方政府减免权限的事项。 需要提醒的是:在初期可能部分地区税局信息传递出现问题或者不能办理,纳税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好相应工作。 第二步,在外出经营发生地报验。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步,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预缴税款。但是对于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依然需要按照规定实行预缴(对于部分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政策则按当地执行)。预缴的方法和预征率目前暂时不变,即: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就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特殊情形的处理: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预缴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但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但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但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特别提醒: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根据“2017年第11号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继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后,建筑业也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因此,一般情况下,外来建筑服务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可以自行开具,不需税务机关代开。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依然有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纳入自开专票范围,税务机关要注意鉴别,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步,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建筑范围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预缴,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后属于税务机关内部处理和信息传递事宜,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小结: 综合以上所述,新政实施后,外出经营建筑服务的,仅需在建筑项目开始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合同期限办理《报告表》,在实际发生时在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在按照规定预缴时按次进行预缴,在项目结束时在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反馈表》,即完成整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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