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必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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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必看)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以下简称《辅导材料》)。 本《辅导材料》分提示事项和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申报使用报表、报送申报资料、审批与备案、申报系统更新及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辅导材料》中遗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 第一部分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申报使用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核定征收企业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报送到主管税源所。(羊坊店、翠微路、永定路、北下关、四季青、科技园税务所的企业请将资料送交第四税务所。)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具体如下: •查账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 •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 (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须报送下列资料: •总机构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附报资料。 (7)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附报资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具体如下: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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