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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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6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SDJ 288 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 关于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SDJ 288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318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所 址 选 择2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2第四章 电 气 部 分6第五章 同步调相机12第六章 远动和通信13第七章 建 构 筑 物14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26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
2、9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63110kV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1989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
3、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1.0.3条 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
4、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第1.0.5条 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 址 选 择 第2.0.1条 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第2.0.2条 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 第2.0.3条 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
5、,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 第2.0.4条 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 第2.0.5条 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 第2.0.6条 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2.0.7条 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
6、的内涝水位0.5m。 第2.0.8条 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第2.0.9条 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 第2.0.10条 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 第2.0.11条 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67度、78度、89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 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500kV变电所,9度以上地区不宜建2
7、20330kV变电所。 第2.0.12条 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第1节 所 区 规 划 第3.1.1条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 第3.1.2条 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 第3.1.3条 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
8、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 第3.1.4条 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 第3.1.5条 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 表3.1.5 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 号建 构 筑 物 名 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1主要生产建构筑物(1)控制楼(室)戊1)二(2)通信楼戊二(3)配电装置楼(室)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丙二每台设备充油
9、量60kg丁二(4)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和设备支架二(5)油浸变压器室丙一(6)电容器(可燃性介质)室丙二(7)调相机房丁二(8)冷却塔钢筋混凝土戊三玻璃钢(无阻燃剂)丙四玻璃钢(有阻燃剂)戊三(9)水处理室戊二(10)水泵房戊二辅助生产建构筑物2(1)空气压缩机室戊三(2)制氢站甲二(3)贮氢罐甲二(4)检修间丁二(5)总事故贮油池二(6)油处理室丙二(7)生活、消防泵房戊二(8)天 桥仅供人通行戊二其下敷设有电缆层丙二3附属建构筑物(1)办公室三(2)警卫传达室三(3)汽车库丁二(4)材料库、工具间丙三材料库、工具间(仅贮藏非燃烧器材)戊三(5)锅炉房丁二(6)生活水塔、水池戊二 1) 序号1
10、之戊类系考虑采用阻燃电缆。 第3.1.6条 防洪、防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地段。 第2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 第3.2.1条 在建构筑物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凑合理扩建方便。 第3.2.2条 所区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布置,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 第3.2.3条 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选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 第3.2.4条 配电装置的相互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网络
11、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亦最短。 第3.2.5条 制氢设施应单独布置在靠近调相机房的所区边缘地段,并宜置于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最小风频下风侧。 第3.2.6条 装有同步调相机的变电所,冷却塔与建构筑物和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净距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表3.2.6 冷却塔与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冷 却 塔建 构 筑 物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物位于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位于冬季盛行风向下风侧点滴开放式冷却塔203015自然通风横流塔202515自然通风逆流塔152012玻璃钢冷却塔152015注:在污秽地区,冷却设施
12、与屋外配电装置的距离应比表中数值适当加大。 对屋外配电装置的间距以架构计算。 玻璃钢冷却塔成组布置时,塔与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m。 第3.2.7条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2.7的规定。 表3.2.7 建构筑物最小间距 m 建构筑物名称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屋外配电装置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制氢站贮氢罐总事故贮油池所内生活建筑耐火等级每组断路器油量(t)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11一、二级三级丙、丁、戊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0101251012三级121414151214屋外配电装置每组断路器油量(t)12530510121101520屋外主变压器油量(t)510101020
13、251050253050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101520制氢站1214251225贮氢罐153015总事故贮油池5512151012注: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 屋外配电
14、装置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架构算起;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油断路器外壁算起。 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空白)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第3.2.8条 竖向布置应结合自然地形,压缩土石方工程量,力求填挖方平衡,并考虑扩建时平衡的可能性。 第3.2.9条 所址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高度应根据工艺要求、地质条件、道路和管线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3.2.10条 场地设计坡度宜采用0.5%2%,不应小于0.3%,局部也不宜大于6%。屋外配电装置顺母线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 第3.2.11条 主要生产建筑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
15、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其它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m。 第3节 管 沟 布 置 第3.3.1条 管线宜沿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分布范围内,也不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施工和检修。在发生事故时不应影响其它管线。 二、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且污水不应污染生活饮水和渗入电缆沟内。 三、应减少埋深,但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遭受化学腐蚀和机械损伤。 第3.3.2条 管线敷设分为直埋、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3.3.3条
16、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 第3.3.4条 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 第3.3.5条 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4节 道 路 第3.4.1条 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第3.4.2条 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
17、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 路面宽度:3.5m。但220kV及330kV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 纵坡:不宜大于6%。 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5节 其 她 第3.5.1条 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的实体墙。在一般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 第3
18、.5.2条 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 第3.5.3条 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它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 第3.5.4条 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 气 部 分 第1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 第4.1.1条 主
19、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它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4.1.2条 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
20、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 第4.1.3条 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 第4.1.4条 220330kV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经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 对深入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
21、,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第4.1.5条 330500kV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 第4.1.6条 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的有关规定。当500kV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2节 电气主接线 第4.2.1条 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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