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与改革——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doc
《犯罪构成理论与改革——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犯罪构成理论与改革——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doc(2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犯罪构成理论与改革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 作者: 日期: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犯罪构成理论与改革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 关键词: 犯罪构成/位阶关系/刑事诉讼/要素/人权保障一、创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而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但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把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内部组成因素的“要素错误地等同起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已习以为常。例如,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共同“要件”,在指出这些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
2、件”或“不可缺少的要件”的同时,又指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之下还有“共同要件”或“必要要件-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或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这一“共同要件”之下还有“罪过”这一必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犯罪目的这一选择性“要件”或“某些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下,也分为危害行为这一必备“要件和危害结果、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选择“要件”两大类;(注:参见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半版,第95、112、115116、123页;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101、123、154页。)有的著述
3、虽然注意到“方面”与“要件”的区分,(注:犯罪构成“方面”是“要件”存在的空间,在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有要件内容也有非要件内容,非要件内容如主现方面的动机。)但在表达“要件时同样未能进一步对“要件”与“要素”作出区别,如在阐述“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时,指出:“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由身体动作、方法、时间、地点等因素构成。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除了危害行为之外,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注: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
4、络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笔者认为,对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作区别,在论述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中产生逻辑性错误和理论体系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因为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因素和这些因素的集合体已经混淆在一起,犯罪构成系统内部的层次、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已经发生混乱了。以上述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论述为例,试问:既然作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整体性”的东西被称为“要件”这个整体性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下一层次的东西-“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亦同样被称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又何以说得通?如果坚持“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类也是“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是不是可以把它们叫
5、做“犯罪客观要件的要件”了呢?笔者认为,在未提出“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概念并对构成要件与要素相区分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束缚下,是无法理顺作为“整体的犯罪构成某一方面之要件与作为该方面要件的“个体”的“内容之间的关系的,因为“要件”概念要一身兼两任既指称组成犯罪构成的最基本因素,又指称这些因素集合而成的四个方面的整体(集合体),这将导致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和概念功能的模糊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同时使用“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和犯罪客观“要件”来概括“危害行为”等,实不得已而为之。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除导致逻辑性错误外,对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作区分的本体性
6、缺陷表现在,在犯罪构成中,只要犯罪构成的“要素”缺少,就会被理解为“要件”缺少从而造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部及与其他相关理论领域的矛盾。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害行为(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与共犯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为客观要件层次之下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按照传统的观点,这两者为“客观要件”,这样一来,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害行为但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便被认为行为缺少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事实上传统的观点不会不认可这种情况下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或中止形态,而既然肯定它是犯罪的形态,也就肯定了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可
7、是不可否认的是,犯罪构成又是“要件缺一不可”的整体!理论体系的自相矛盾无法摆脱。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构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及未完成形态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上出现的困惑,也正是根源于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内部构成要素的相混淆。对此,本文下面将作详细讨论.通过上述分析,应当肯定,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部组成因素的、组成犯罪构成这一主客观要件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则是以行为的若干方面为视角,由构成要件要素集合而成的、居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上一层次的单元或集合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的创立,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层级结构的合理化,也为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提供了合理解释
8、的理论前提。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犯罪进行各种形态的划分,但最基本的犯罪形态划分类型包括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从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对犯罪构成与这两种形态的关系问题的解释结论,严重影响了犯罪构成理论内部的严谨、协调和照应,也使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形态理论失调、脱节。对此,下文以犯罪构成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为重点展开论述。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脱胎于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著名的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依宁曾经认为,犯罪形态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多寡也就不同,“在未遂的场合,缺少的是第四类因素(此处因素指要件引者注)表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因素.具体说,这里所缺少的因素,应当是结
9、果。“在特殊场合,即客体不能犯的场合,实际上,除了结果以外(但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还缺少该犯罪构成所需要的犯罪的客体.”(注:前苏联A.H。特拉依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48249页.)我国迄今为止的刑法著述也持大致相同的观点,如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表明这个人构成了某种犯罪的既遂;犯罪预备“只反映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还缺乏分则规定的客观要件.”(注: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175页。)当然,有的学者在关于犯罪构成分类的论述中,将犯罪构成分为“一般形态的犯罪构成与“特殊形态
10、的犯罪构成”,认为前者可指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后者可指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犯罪构成;认为那种主张犯罪未完成形态缺少构成要件的观点是错误的。并指出,虽然未完成形态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是两种犯罪构成,但它们的基础是相同的。只不过未完成形态犯罪的犯罪构成之要件,不仅规定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而且还规定在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有关条文中。(注:参见樊凤林: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153页。)上述国内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前一观点认为未完成形态犯罪缺少犯罪构成要件,后一观点认为未完成形态犯罪并不缺少构成要件-有的要件规定在刑法总则中;但其共同点甚至要旨则是
11、:不同犯罪形态分别有不同的犯罪构成;既遂犯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贯彻到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上,相应地提出了以下论断:“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科学依据。这既适用于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也适用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模式是不同的,各有自己的特点.如果说故意犯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那么,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我们虽然也可以说未完成形态不具备完成形态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准确而言,应当说各种未完成形态都具备了法律规定与要求的各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未
12、完成形态不可能也不需要具备完成形态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注:参见赵秉志:刑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午版,第175页.)笔者认为,在创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犯罪构成的属性、特征与功能,正确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一元性的特征,即同一个犯罪其构成要件是一致的,即使有犯罪形态之别也是如此。换言之,不论犯罪行为的形态如何,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行为成立犯罪与犯罪属于何种形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属于何种形态是行为成立犯罪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参照刑法分则规范,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多少个犯罪,就有、且只有多少
13、个犯罪构成,这些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共同规定的。但是,刑法总则与分则共同规定犯罪构成这一命题,并不能理解为包括所谓的对于同一犯罪,分则规定其既遂的犯罪构成、总则规定(或在分则规定之基础上修正而得)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犯罪构成-从而使同一个犯罪可能有几种不同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与分则共同规定犯罪构成,是就“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需要、且实际上就是由总则与分则来共同规定这个意义上说的。刑法总则规定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旨意何在呢?一是为了说明它们是犯罪,以免有人误认为它们不是犯罪;二是因为难以在分则中对各种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作具体规定,由总则描述它们的一般特征。(注:参见张明楷:
14、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其犯罪构成具有统一性,不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下其中某个构成要件或某几个构成要件不同或特别的犯罪构成。上述有观点认为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同、但基础相同,其目的是试图克服传统理论中关于“未完成形态犯罪缺少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论断之间的逻辑错误,但这种克服错误的努力实际上是徒劳的。因为既然强调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基础相同,而犯罪构成的基础又只是“要件(没有“要素”这一层级),认为未完成形态不缺少“要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论述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时,
15、人为地“制造”出两个不同犯罪构成的标准-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标准和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标准,其结果必然违背犯罪构成要件一元性和同种犯罪同质性原理,非为可取。第三,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既然不在于犯罪构成及其构成要件不同,那么区别何在?笔者认为,区别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结构不同。正因为这种要素结构的不同,我们才得以在“同一犯罪构成”统辖下,认识未完成形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要比完成形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认识不同的未完成形态中其要素之结构也存在差别,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不同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所不同。另外,共同犯罪形态与单独犯罪形态的区别,也不在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不同
16、。一个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和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没有任何区别。为什么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还与实行犯一样被认定为同一犯罪呢?这取决于它们的犯罪构成及其要件的“同一”、同质性。共同犯罪形态与单独犯罪形态的区别,在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存在差异,而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行为与实行犯的区别,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要素方面。“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语境下中国死刑废止前景展望 关键词: 四法域 死刑 冲突 废止 前景内容提要: 如果采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说法,那么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个法域之间在死刑政策和立法、司法上是不一致的。然而,从一个中国的死刑废止前景
17、看,这种冲突不仅不会成为废止或者限制死刑的障碍,反而会成为一种促进。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语境下,中国已经是一个部分废止了死刑并正在努力限制死刑的国家.从两岸四地互动影响、多民族文化交融、国际国内交流促进的趋势看,尽管中国的死刑改革之路会困难重重,但中国废止死刑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一、简要回顾为了参加2002年4月29日至30日在澳门举行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笔者曾经在匆忙之中撰写了一篇短文,题为“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文章认为,中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延续,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格局。香港于1993年4
18、月通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澳门原来所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即不设死刑,1995年11月14日颁布、199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澳门刑法典明令废除死刑;中国大陆虽然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但其新旧刑法中均设置了死刑罪名且在实践中一直适用死刑,由此形成了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政策上的严重冲突。这种冲突由于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得更加明显。文章认为,这种冲突既表现于法律层面,如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标准是采属地主义(行为地主义或属地管辖原则)、属人主义(或属人管辖原则)还是采用保护管辖原则;同时也表现于政治和文化层面,如人权保护、对被告人的人道
19、主义待遇等问题。其核心问题为“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不协助原则是否应该或可以在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加以明确规定。从尽可能限制死刑适用的立场出发,文章提出各方应该在中国的宪法与有关法律和港澳基本法、港澳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就死刑案件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专门的安排,在涉及死刑案件时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并兼采保护主义(必要时考虑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港澳地区的还是内地的,以此进行区分,并对港澳地区居民予以特殊保护),尽量避免或减少死刑的适用。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对于笔者这种过于天真的理想主义,当时就有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如果
20、内地管辖的刑事案件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时,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是否应当提供司法协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内地司法机关对于内地居民在内地实施的犯罪进行管辖,即使可能判处死刑,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都应当根据请求提供协助。第二,内地司法机关对内地居民在香港或澳门实施的犯罪进行管辖时,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是否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由香港、澳门司法机关自行决定。第三,内地司法机关对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施的犯罪进行管辖,即使其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也应当提供协助.第四,对于内地、香港或澳门都有管辖权的跨境犯罪或者多地犯罪,应当根据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在
21、哪个法域实施的来决定是否提供协助。总之主张,死刑不应成为不同法域之间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如侦查协助、审判协助和执行协助)的障碍。二、目前形势距离上次的会议和文章,七年多时间过去了,废除死刑的香港、澳门地区犯罪率尤其是恶性犯罪率并没有明显上升,社会治安稳定,由此可以推论,死刑的威慑效应再一次没有得到证明,香港澳门也并没有因为废除死刑而成为内地犯罪分子的天堂.原先预言的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政策上的冲突,似乎也没有因为“一国两制的深入贯彻实施、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得更加明显。对此,我们的分析是,关键在于大陆的死刑政策和司法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毛泽东的“杀人要少,但决不
22、废除死刑”、“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思想 1,大陆奉行保有死刑但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1979年颁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死刑进行了限制.但是在随后的犯罪上升势态的压力下,大陆刑法逐渐增加了一系列的死罪,死刑适用的程序也有所放宽,一度使人们对大陆限制死刑的政策产生怀疑。1997年刑法修订时坚持了限制死刑的政策,取消了对某些财产性犯罪的死刑,但总体而言,就目前和一个较远的未来看,大陆保有死刑的政策基本不变。 2然而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项事业的飞速发展,大陆的死刑制度也面临着深刻的变革。自2004年底以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
23、始发挥巨大的作用,使得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得以进一步明确;2007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不仅统一了死刑适用的标准,而且使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量大为下降;而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所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为死刑政策和死刑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政治基础。限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在当前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中始终被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但是,大陆和港澳地区死刑政策、立法和司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犯罪 构成 理论 改革 中的 要件 要素 形态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