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问题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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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研究11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3 期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问题的研究袁明宝摘要:关于职业打假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久无定论。同时在学术界也无统一的标准。经济法学者秉持社会本位的原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即使存在知假买假的投机行为以获取利益,也是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为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对经营者更具威慑力,有利于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本文主张从经济法学者的角度探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原旨。关键词: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人
2、 惩罚性赔偿条款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作为工具进行获利,主要起源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尤其是1993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后,其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直处于审判工作的风口浪尖之中,成为一个长期以来存有争议、没能解决的难题,即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对此,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近几年来,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以及执法机构的态度也是摇摆不定。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概念介绍及域外法的确立“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全称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这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旨
3、在惩罚(Punishment)和威慑(Deterrence),实际是一种处于民法和刑法之间的法律制度,具有准刑事法律的特质。这使其在私法中显得格外的突兀,很难被重视“公法与私法二元区分”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并不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2)在美国,也仍有五个州尚未完全采纳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物,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仍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坚持推陈出新,借鉴国外有益的制度设计。我国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规定的,此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中肯定了惩
4、罚性赔偿,逐渐形成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对知识产权领域加入了该项制度设计。同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也纳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始终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制度体系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仔细思索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过程,不难发现该制度最早是在消法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面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在惩罚赔偿制度付之阙如之际,为应对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难题,消法第四十九条在解决市场交易行为中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制度体系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二、“知假买假
5、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条款时的争议之处我国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存在不足之处。一方面,由于维权成本较高,收益微乎其微,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不了了之。另外,由于从古至今形成的畏讼、耻讼、厌讼的思想观念,人们习惯于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诱惑之下,我国涌现出王海、刘江等一大批“知名”职业打假人,并以此为业,作为谋生的工具。由此引发了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适用该制度的讨论,更因为裁判标准不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一)学术界对职业打假人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讨论消法生效后,我国出现了大量的职业打假行为。初期,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引起了较好的连锁效应,既规范了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也为消费者维
6、权提供了有益的范本。但随着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打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事情也由好变坏。针对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问题,问题研究12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3 期学界展开了讨论,反对者主要提出了三个反对论据,一是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3)二是知假买假的行为不构成“欺诈”;1三是知假买假的行为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2针对上述观点,肯定者进行相应的回复:要充分考虑知假买假者的主观动机,其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买卖活动,就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与民法不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于欺诈的相关规定未必对 消法适用。由于消
7、法归属于经济法学门类,是经济法学中举足轻重的一部法律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和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理应与经济法学的立法宗旨齐头并进,即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私法,重视的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在市场管理存在缺位的情况下,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很多时候无法与财力雄厚的经营者相对抗,因此,对于维权就只能望而却步,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便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二)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打假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探究1.对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准予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需要对其身份予以确认,也就是看其是否满足消费者的个人身份。这也是论证该条款适用与否的逻辑起点。
8、在审判实务中,最经典的就是王海打假案。1996 年购买了索尼品牌电话后,王海主张,该电话没有入网许可证,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百货公司退还货款,对百货公司的行为要求其加倍赔偿。在该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认定王海赢得了诉讼。然而,2014 年王海诉世纪卓越公司一案中,王海购买了索尼电视,以该交易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为由,构成欺诈,主张退还货款以及惩罚性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后认定王海不具备消费者身份。(4)同时,王海以同种情形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另一起诉讼,法院认可了其消费者的身份。(5)2017 年,“王海诉京东案”作出了终审判决。(6)在该起案件
9、中,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其消费者的身份。同时,此案又再次掀起了一场打假风潮,职业打假人在食品、药品领域开始了新一轮“战斗”,相关案件也出现在了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宣判结果。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职业打假人总案件数为16056件,近5年(2018年 2022 年)案件所占比例为 71.9%,其中基层法院居多,在近 5 年案件中所占比例为 70.6%,职业打假人总案件数中惩罚性赔偿案例为 2202 件,其中近 5 年案件所占比例为 77.2%,基层法院近 5 年案件所占比例为54.5%,检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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