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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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吴人寿2012医疗保险006号人寿係险股伶耆限么搿SOOCHOW LIFE INSURANCE CO.,LTD.东吴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O关于本保险合同1.1保险合同构 成投保范围1.3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险条 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9.1)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团体(见9.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9.3)向东吴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
2、单上载明。&本合同保障责任2.1保险期间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续保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2.2保险金额 2.3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 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 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4)并在医疗机构(见9.5) 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 符合当
3、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 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 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 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 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2
4、.4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 制措施;(3) 被保险人酗酒(见9.6)、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7),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 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1)、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 气球、跳伞、攀岩(见9.12
5、)、探险活动(见9.13)、武术比赛(见9.14)、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 演(见9.15)、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 高风险运动;(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10)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 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 发症;(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2)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9.16)。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6、人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9.17)。e保险费支付3.1保险费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 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o保险金领取4.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2保险事故通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知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7、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18);(3)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 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4)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4.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8、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 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曰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5诉讼时效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9、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0被保险人变动5.1被保险人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 动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9.19) 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 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人数的 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10、危险变更通知6.1危险变更通投保人变更行业或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 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本公司职 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 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若其危 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 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 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或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所变更的
11、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本公司职 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投保人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 金。但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 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0解除合同处理7.1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 手续及风险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 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12、日内向投 保人退还现金价值。8.1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
13、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8.2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制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不行使而消灭。8.3合同内容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 更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14、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4联系方式变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 更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 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 人。8.5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仲裁;(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9.1被保险人 9.2团体9.3 成员
15、释义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是指中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 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是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 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是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9.5医疗机构9.4意外伤害事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 故观事件。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约定的,则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以上(含 二级)的综合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 康复、联合病房、护理、休养
16、、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 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 医疗或护理服务。9.6酗酒9.7毒品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 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 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7、9.8酒后驾驶9.9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9.10无有效行驶 证9.11潜水9. 12攀岩 9.13探险活动9.14武术比赛9. 15特技表演 9.16医疗事故9. 17现金价值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指明知
18、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 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 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净保费
19、X(1 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 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 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 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9.18有效身份证 件9. 19离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 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 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另一方未表示异议等,但不包括依法退 休、病退、内部退养等行为。本附加
20、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2016版)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附加保险合同订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境外(见释义)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见释义)四轮 机动车(见释义)(7座以下,含7座)期间,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 曰起180日内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 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
21、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 必须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经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的专业医师诊治,被保险人回国后需在境内继续治疗,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但最长不超过自驾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 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境内继续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保险金额的15%为限。3.责任免除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 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22、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 下的保险责任终止。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保险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车辆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
23、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 时移动证等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闽;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的;驾驶7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 机动车牵引挂车的;酒后驾驶(见释义)或醉酒(见释义)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从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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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 保险产品 条款 汇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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