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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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论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一、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现状(一)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存在,使“股东平等原则大打折扣公司的资合性决定了公司依资本运作,“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因此而生。根据此原则,股东的表决力与所持股东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权利越大。我们对此原则的合理期待,就是多数派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诚实的行使表决权,公正地做出了股东大会。2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没有相应的权力制衡,这一合理期待显得脆弱无力.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基本上都只能体现大股东的意志,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漠视。特别是
2、我国股份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股权集中度相当高。大股东利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操纵董事会,对中小股东形成侵害。股份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制定不利于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政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挪用资金;拖欠账款;非法提供担保;虚假出资等。(二)公司的机制不健全,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应其职能的需要,日益走上公司治理的前台,而股东会的职能日益弱化,方便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第三人侵害时有发生,而董事怠于起诉,使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受损。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限制,独立董事很难发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变成大股东的附庸,
3、减轻了大股东的责任,间接成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帮凶.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必设机构之一,其监督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运作也往往流于形式,徒有虚名。(三)由于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能力差,很容易因股市波动而蒙受损失而且,往往受到控股股东和经理人的侵害。少数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信息第一手资料,他们利用其控股地位,在中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关联交易套取公司利润,侵占股份公司资产,从而也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四)中小股东缺乏发言权和表意权就我国而言,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4、提案权.而达不到此持股比例的中小股东就失去了发言权。并且,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会、董事会往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许多歧视性限制,使中小股东没有机会通过表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五)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惩治力度不够,纵容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中小股东得知大股东对其权益的侵害后无力召集股东大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小股东无法在得知自己的权益将会受损时及时回购自己的股份;诉讼作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最后一条途径也并不通畅。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反映出无我国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机制的严重欠缺。二、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欠缺的原因分析股份公司
5、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上可以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两方面加以分析.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治理结构中对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机制的缺失,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也加剧了股权结构的畸形发展。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共同作用,造成了股份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不合理,相互制衡机制欠缺。(一)从股份公司股权结构方面分析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的现状,方便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而对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却不加限制.这
6、种宽松的发行要求造成我国股份公司的畸形股权结构,使得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往往占有绝对的控股地位.加之我国股份公司主要是在改造计划经济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表现为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且市场流动性极差,大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就成蜕变成了“大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的方针和政策。因此,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往往都是根据大股东的意志产生的.由大股东选出的董事形成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其决策也只能代表大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常得不到维护。由大股东提名产生的监事,也不可能
7、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现有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基本丧失了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中小股东自身在公司监督上的“搭便车”行为,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可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随着公司业绩的提高,中小股东的财富没有随之增加,甚至在减少,中小股东成为公司业绩提高的最大牺牲品。(二)从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分析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概括:一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不合理;二是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欠缺.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对公司决策的垄断以及独立董事作用的局限性上.相互制衡机制欠缺,则表现在:中小股东缺乏获取公司经营信
8、息的有效途径;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1。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失衡(1)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呈现出股东大会形式化、中小股东权利被弱化的趋势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呈现出股东大会形式化、中小股东权利被弱化的趋势。表现为公司权力分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变迁。2这一趋势实际上就是董事会经营权扩张的过程。造成这一趋势的原因主要在于适应现代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要求。由于股东大会作为一种非常设机构,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公司事务中做出及时反应,导致股东很难对公司业务做出卓有成效的管理,从而使得董事会的权限不断得到扩展。董事会权限的扩展是
9、适应公司治理需要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决策的及时和正确。然而,股东会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这就形成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潜在危害。如:大股东挪用股份公司资金,拖欠股份公司账款,制约了股份公司的后续发展,增加了股份公司的经营风险,最终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股份公司为其控股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中小股东不易察觉。但由于公司经营风险的增加,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损。(2)我国的股份公司许多都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股份公司在治理模式上不是市场导向型,因而在领导层的聘任上往往是出于行政命令。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若股权高度集中与国有股,则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
10、理层干预过多,企业目标行政化、短期化,易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市场经济法则,无法实现企业的自主良性运作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股东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3因此,迫切需要在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同时,完善对经营者的选择机制,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形成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及违规失职行为的惩处机制,使管理者真正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出力。(3)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制约,有人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制度但是,与中小股东和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的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动机去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谁能够决定独立董事的收益,独立董事就可能代表谁的利益。因此,要想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首先必须由中小
11、股东选择任免独立董事并决定其收入水平,但这是很难实现的。若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选举独立董事,大股东拥有多数票,独立董事将由大股东选出,并将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即使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中一定的名额必须由中小股东选出,也难以保证中小股东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之下参加独立董事的选任。何况,独立董事的收益决定权不可能掌握在中小股东的手中,只可能掌握在董事会或经理手中.这样,即使是由中小股东选出的独立董事,最后也可能为自身的利益放弃代表中小股东的权益。其次,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能力去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果由中小股东选出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达到了理想的目标,占到董事会的三分之一,然而,董事会实行少数服
12、从多数原则,这样,董事会处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难以调和的利益矛盾时,即使独立董事反对,有利于大股东的决策也不难通过。2.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制衡机制的欠缺(1)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造成了股东大会中难以听到中小股东的呼声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多数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中小,往往只关心股利分配和股票涨跌,对公司经营缺乏兴趣.还有些中小股东虽然愿意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表决,但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之下只得作罢。再加上公司经营者对表决权的收买和对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不当限制,使得股东大会中难以听到中小股东的呼声.然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又为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提供了条件.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虽然规
13、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未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表决数。因此,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自身优势召开股东大会,并确保体现其利益的股东大会决议顺利通过。(2)中小股东信息来源单一,分析能力欠缺,无法准确理解信息含义而大股东控制之下的董事会信息渠道广泛、真实.大股东通常会隐藏与公司有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治理状况和可预见的风险等因素.因此,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其自身权益常常会受到来自公司和大股东的侵害.大股东常通过关联交易,以高价向控股股东采购,低价向控股股东销售的方式,向控股股东转移利润,逐渐掏空股份公司。由于股份公司信息披露
14、制度的欠缺,部分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不负责任,使得股份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向控股股东转移利润成为可能。中小股东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难以察觉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更无法制止和要求赔偿。由于监管机构人力、物力所限,也不容易查处股份公司的违法行为。另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控股股东虚假出资成为可能。在公司成立发行新股或成立后增发、配股时,控股股东可以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而广大中小股东只能以现金出资。资产的质量和盈利能力往往成为大股东虚假出资的手段。控股股东的虚假出资往往与公开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结合,广大中小股东缺乏评估知识,利益难以得到保障。(3)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和手段还有
15、很多比如:制定不公平的股利分配政策;恶意决议增加资本,使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从而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低价出售股票;违反法律或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董事会附加不合理条件;公司并购中制定有损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项目选择等等.可见,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权利的失衡,权利的失衡又必将带来权利的滥用。因此,我国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亟待完善。三、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完善对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完善,应从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缺陷入手.另外,还应在制度层面,借鉴相关经验,从信息披露制度,表决制度,救济制度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对股份公司股
16、权结构的完善要完善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通过产权多元化,解除“一股独大”的现状。我国目前大股东持有的多为非流通股,而广大中小股东持有的多为流通股,这种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造成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公平,只顾向投资者索取,而不思回报,在证券市场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要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办到,我国目前进行的国有股减持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鉴于国家没有必要在许多行业中保持控股地位,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分散持有,然后再逐步上市流通.对于今后新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加大社会公众股的
17、发行比例,使股份公司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最终使所有股份上市流通。只有这样才能将股东的利益逐步归于一致,从而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自身的权益.此同时,必须对股份公司现金股利的派发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提高中小股东的回报率,改变股份公司只知索取,不思回报的现状。(二)对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对股份公司董事会运作机制的规范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多是由董事会做出。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重点是规范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对董事会的规范应从以下两点入手:(1)要改变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使董事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证监会2001年6月提出关于在股份公司建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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