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南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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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3、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切实保证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积极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7、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18、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19、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20、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1、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22、矿井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3、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8、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11、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4、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5、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20、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1、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2、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3、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5、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26、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2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6、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5、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6、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7、不能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8、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党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10、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11、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2、在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1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矿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副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第一责任者,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协助党委书记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协助党委书记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5、协助党委书记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6、协助党委书记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协助党委书记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协助党委书记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6、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7、不能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党委副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8、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党委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 10、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 11、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副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2、在有关基层党组织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党委副书记负领导责任。 1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第一责任者,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协助党委书记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协助党委书记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在矿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4、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主保安意识。 5、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7、加强本单位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严禁失、泄密。 8、做好本单位的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本人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5、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7、本单位发生失密、泄密、失盗现象,用电、火灾等安全事故,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区队)的领导,对职能科室(区队)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开拓、掘进、辅助运输工作中的安全问题提出主导性处理意见。 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包括开拓、掘进、辅助运输)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井巷维修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各专业(包括开拓、掘进、辅助运输)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辅助运输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7、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包括开拓、掘进)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辅助运输)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8、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包括开拓、掘进)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9、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0、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11、负责监督掘进区队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1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13、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各专业(包括开拓、掘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煤矿生产(包括开拓、掘进)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煤矿在(包括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开拓、掘进)不健全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包括开拓、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8、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9、开拓、掘进工作中不落实“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10、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2、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3、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1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8、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矿长是煤矿原煤生产、洗选加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原煤生产、洗选加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采煤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和洗选加工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矿长必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洗选加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原煤生产、洗选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参加矿长、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原煤生产、洗选加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4、组织编制采煤、洗选加工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采煤、洗选加工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7、定期组织进行采煤、洗选加工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8、坚持开展采煤、洗选加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9、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原煤生产、洗选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O、负责采煤生产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洗选加工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11、负责监督采煤区队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1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13、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1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原煤生产、洗选加工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原煤生产、洗选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煤矿在原煤生产、洗选加工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采煤、洗选加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掘进)副矿长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采煤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8、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采煤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9、采煤中不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煤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10、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采煤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采煤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12、未落实矿井采煤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3、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洗选加工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4、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采煤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9、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采煤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矿井机电、主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主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主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矿井机电(包括斜巷运输设备)、主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3、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矿井机电、主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4、组织制定机电、主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7、定期组织进行机电、主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8、坚持开展矿井机电、主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9、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10、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矿井机电、主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11、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机电、主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2、根据矿井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主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主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13、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14、保证矿井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矿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井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主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⑴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⑵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机电、主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矿井企业在机电、主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6、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7、机电、主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8、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9、未落实矿井机电、主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矿井机电、主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主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12、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4、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7、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1、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3、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4、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5、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师资力量、教学设备设施、培训经费满足职工安全培训的需求。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5、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6、因职工安全培训投入不足,影响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7、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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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汇编 煤矿 安全 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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