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老项目税务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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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总纲1第一章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2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2一、计税方法2二、老项目划分标准3三、试点前营业税衔接政策3四、房地产老项目过渡政策3五、增值税预缴方法4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七、“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执行期限6第二节 政策影响分析6一、新老项目认定划分影响分析6二、老项目营业税金清理6三、计税方法选择影响分析6四、老项目业务模式7第二章 老项目梳理结果及应对措施8第一节 梳理情况整体说明8一、梳理重点8二、老项目分类8第二节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合同项目8一、梳理结果8二、应对措施9第三节 老项目营业税清理应对方案9一、整体原则9二、对业主结算的清理10三、对分包的结算1
2、2第三章 老项目过渡期管理14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政策影响分析14一、增值税的两种计税方法14二、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影响15第二节 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及管理15一、计税方式选择的基本程序16二、补偿款谈判区间计算及举例说明18三、过渡期间其他的管理21第三节 不同计税方法下项目管理要点23一、简易计税方法23二、一般计税方法25总纲本手册主要涉及老项目在“营改增”过渡时期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通过编表统计,结合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或“贵公司”)实际情况,对过渡时期的老项目分析影响,落实下一步应对工作。管理重点问题及影响是否涉及1.老项目划分管理 “营改增”之前开工但尚未
3、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能备案总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可能被认定为新项目,按11%缴纳增值税,导致税负增加。2.老项目进度及结算管理 完工并已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未结清的工程款,如果营改增之后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营业税,导致重复纳税。 完工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竣工决算不及时,“营改增”时点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划分不清,可能导致重复纳税。 在建项目由于验工计价迟验、欠验和工程结算不及时,导致“营改增”时点工程进度划分不清楚,可能导致重复纳税。 总包方和分包方结算进度不一致,导致分包发票无法抵扣税金。3.老项目营业税清算由于营业税计提和缴纳存在税会差异,导致“
4、营改增”时点面临复杂的营业税清算。4.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总包方将项目认定为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则总包方和分包方仍可差额纳税,但如果分包方无法提供合规发票,总包方将按收取的全部价款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 新老项目并存期间进项税划分老项目选择增值税简易征收,则新老项目进项税划分不清将带来税务风险6.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老项目根据业主需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进行税费测算,增加的税金应由业主承担。本手册将详细分析老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及影响,并提出“营改增”过渡期间老项目的管理要求和措施。第一章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5、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老项目适用以下过渡政策:一、计税方法(一)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允许变更。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对比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区别见下表:项目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特点基本消除重复征税重复征税适用税率11%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
6、销售额(扣除分包款)征收率销售额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进项税“以票控税”,取得抵扣凭证才可抵扣。不涉及发票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业主是否可抵扣可抵扣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二、老项目划分标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注明开工日期,但实际发生成本的项目,需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
7、,否则按照新项目处理,补交增值税)三、试点前营业税衔接政策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注: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8、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己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例如:竣工已结算项目未及时调整,税金未及时计提)四、房地产老项目过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5%。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2
9、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五、增值税预缴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注:营改增后,计算销售额需要扣除已支付分包款的只有两种情况:1、简易征税;2、项目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不扣减已支付的分包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注:营改增后,不管选择那种方式缴纳税款,纳税申报都是在机构所在地,将来如果都按照总分模式,总公司名义项目和局名义项目纳税申报地点都是济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营业税与营改增政策规定对比1.政策条款对比对比项目营业税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总原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11、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款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
12、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其他相关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上表中可看出,营业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现行“营改增”文件中对时间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2.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营业税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时间,如果按此方法,中建八局需要按项目逐一编制备查账,记录其对业主合同及对每个分包合同各自的合同收付款时间,并对应每个合同在“营改增”实施前的执行情
13、况、按合同约定应缴税的情况、及按实际情况缴税和发票情况,准确列表备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完成对其营业税的清理工作,这种操作工作量较大,且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掌握可能存在差异,但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操作及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掌握,如果以验工计价时点作为总、分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双方“营改增”实施前累计的账面工程结算金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老项目营业税清算。可能出现业主不同意付款,建筑企业将面临垫支交税,对现金流冲击较大的情况。(注:需按照上述两种方式进行测算,准备税务清理)(二)税会主要差异分析目前建筑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收入,同时
14、按照配比原则计提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建筑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的时点通常为结算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点,且一般按收、付款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数据和实际缴纳数据存在差异。建筑业目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与按税收规定应在“营改增”实施前清算缴纳的营业税并不一致,在税改前中建八局需要根据清算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七、“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执行期限目前,针对建筑业的老项目过渡期政策无具体截止期限,待老项目逐步完工,过渡期政策自然截止。第二节 政策影响分析一、新老项目认定划分影响分析2016年4月30日前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能被认定为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
15、收增值税,税率为11%,可能导致税负大幅上升。二、老项目营业税金清理“营改增”实施后,因营业税税种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国家税务局,势必面临营业税金清算和税收征管方式变更的问题,具体影响如下:1.由于营业税计提和缴纳存在税会差异,导致“营改增”时点账面计提的营业税金面临复杂的会计核算转轨问题。2.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与业主收款,导致营业税未按时缴纳;“营改增”后收款时需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而后期面临营业税稽查要求补缴营业税,从而造成建筑企业重复纳税。3.因为当地地税机关要求提前缴纳营业税,而导致后期面临增值税稽查,要求补缴增值税的风险。4.因为业主滞验或推迟收票,导致分包
16、已缴税开票部分无法充分在营业税下差额抵税,造成总包后期多缴税款的损失。三、计税方法选择影响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会变化;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如果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可能导致税负大幅上升,进而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1.因总承包方无法取得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2.因业主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因业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求贵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四、老项目业务模式增值税管理模式下要求经济业务的合同、货物、发票、资金流
17、向一致。目前,中建八局以股份或集团名义中标的资质共享老项目,合同、货物、发票、资金四流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要求,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第二章 老项目梳理结果及应对措施第一节 梳理情况整体说明一、梳理重点针对老项目的梳理工作,我们结合中建八局实际情况,编制中建八局老项目清理统计表,进行下发填报。此项工作主要涉及二个重点:一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重点关注;二是各项目按与业主、建安分包结算金额计算明确在营业税下应缴纳的营业税,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处理。二、老项目分类在建筑业“营改增”时点必然存在大量在“营改增”之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或尚未结清款项的工程项目
18、(以下统称“老项目”),根据项目完工进度及结算情况,将老项目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在建项目,即在“营改增”之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包括主体未完工及主体已完工附属工程尚未完工的老项目;第二类:已完工未竣工决算项目,指主体及附属工程均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老项目;第三类:已竣工决算尚未结清款项目,指已经与业主或总承包方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但未结清工程款项的老项目。根据项目的完工情况,上述第一类也可简称为“未完工项目”;第二类及第三类统称为“已完工项目”。第二节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合同项目一、应对措施(一)与业主谈判对于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承包备案合同均未取得的项目,应当由项目部安排人员尽快与业
19、主联系,争取在“营改增”之前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至少签订施工承包备案合同,如在“营改增”之前,无法完成老项目的认定,应当积极与业主商谈税金补偿,与业主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因业主原因无法在税改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承包备案合同其中任意一项,导致总包方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动增加的税负,由业主承担。” 注:对于老项目合同内有“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条款的谈判要点:贵公司应强调国家政策允许我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我方税负并不会增加。但因业主方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承包备案合同其中任意一项,导致业主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而要求我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我方增加的税负应由业
20、主承担。(二)与当地国税机关沟通对于与业主协商确实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无法备案总承包合同的项目,建议联合业主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供其他相关已施工资料,以重实质的原则与当地国税沟通,争取老项目的认定。第三节 老项目营业税清理应对方案一、整体原则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时点通常为结算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点,根据税收政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因此,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划分在“营改增”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即将属于已验工计价,并根据合同约定应该收款,但尚未收款,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的部分,清算缴纳营业税;将属于未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验工计价的部
21、分,营改增之后缴纳增值税。(注:根据业务真实确认量、合同收款比例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计算应收未收金额,应将其对应的营业税清算缴纳,其他应缴纳增值税。)二、对业主结算的清理(一)已收取工程款尚未交税1. 形成原因已收取工程款,包括预收款项和已经验工计价的部分,由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未缴纳营业税,形成欠税。2. 应对措施(需财务办理)(1)在备案合同金额范围内,凭外经证,及时与业主沟通,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2)因外经证超过备案合同的金额,需要与业主协商变更合同,重新开具外经证,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对于工期延长的项目,导致外经证失效,无法开具发票,则按规定与业主签订延期协议并尽快在政府所
22、属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重新开具外经证,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二)已确认工程量,但未实际收款未缴纳营业税1. 形成原因已确认工程量但未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业主尚未付款(如已竣已结项目);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业主未付款。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的,按已确认工程量的金额,和业主协商,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2. 应对措施(1)按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时间清理营业税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清理营业税,需要按项目编制备查账,记录承包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并对应每个合同在“营改增”实施前的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是否应纳税
23、款,以及实际缴税情况和开具发票情况,对实际已经到达纳税义务时间的项目,完成营业税的清理工作。这种方式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且垫支交税的金额较小,但可能与部分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不一致,存在税企争议。(2)以业主确认工作量时点清理营业税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约定不清楚的项目,应以与业主确认工程量的时点作为纳税义务时间,依据业主监理批量单,协商向业主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况,业主如果不同意付款,必须垫支缴税。(三)已向业主开具发票但未确认工程量1. 形成原因(1)部分项目的业主为政府,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要求对没有完成的工程量提前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2)业主迟验或欠验,未取得业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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