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要符合业务常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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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增值税 进项 抵扣 符合 业务 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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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要符合业务常规 【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M仪表厂(股份合作企业)成立于1988年,注册资本150万元,主要从事仪器、仪表销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二)企业违法事实 主管地税局在某次税务检查活动中,对M仪表厂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M仪表厂2011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12376529.84元,缴纳增值税886315.62元。经主管地税局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问题一:M仪表厂2011年4月—12月委托个人外协加工、运输货物以及在市场购货,而个人因无法提供发票的缘故,将为自用而购进的汽油、柴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开具为M仪表厂,以便抵顶外协加工发票、运费发票和购货发票。以此方式,共计抵扣进项税额12904.24元。 问题二:M仪表厂2011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库存材料丢失,金额合计21892.59元。 (三)税务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针对问题一, 对M仪表厂补征2011年4月份增值税2120.64元,7月份增值税5901.11元,9月份增值税1133.34元,11月份增值税1190.15元,12月份增值税2559.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针对问题二,对M仪表厂补征2011年12月份增值税3721.74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M仪表厂于2012年5月将查补的增值税税款16625.98元,滞纳金1705.59元缴入国库。 【分析】 1. M仪表厂未按规定取得进项税发票,虚构相应业务,以虚构业务的专用发票抵进项税;2.丢失货物进项税应及时转出,不得抵销项税;3. M仪表厂不遵循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处理符合政策规定。 问题一:M仪表厂取得虚构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该行为不可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二: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金不允许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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