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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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 摘要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举报人的处境比拟为难。在与检察机关的纠葛中,举报人处于比拟弱势的地位,一些根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举报人的生存状态。举报人的人权保障本身就是检察机关执法中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自身需要对如何保护举报人做出更多反思和制度改良。2006年4月3日,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在自家门前遭3名陌生男子砍杀,脚筋和耳后动脉都被砍断,生命垂危。这个因实名举报腐败事件遭到威胁和报复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1因为它发生的背景是,长期以来,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层出不穷,举报人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2、。君不见,“慕马案的举报人周伟举报后连遭劳动教养和开除党籍,并最终因劳教期间倍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撒手人寰;程维高落马后,举报人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胁;吕净一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结果先是被免职,接着以“涉嫌挪用公款的理由遭拘留,最后又遭凶手行刺造成重伤,妻子那么被刺身亡;屡屡受到打击的举报人李文娟,即使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介入后,依然被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时常受到威胁一桩桩案例不断披露着我国举报人的命运。而2006年的几起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更使这个问题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
3、、致死案件由每年缺乏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1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纪委、高检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为何举报人仍然屡屡受到打击和报复?对此,学界已经有不少的研究,在关于举报人的保护方面也有很多建议。但是,如果没有深入到问题的中心,从微观层面细致地考察实践中举报制度的运行情况,我们很难以通过宏大叙事而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笔者认为,在提出“怎么办之前,我们应该首先知道“是什么,以及“真的是这样的吗?诚如强世功所言的,“真正构成范式进步的恰恰是一种社会学的法律观取代政治学的法律观,用行动中的法律观取代书本上的法律观。2因此,本文的研究,将从实证的角度
4、切入,以检察机关和举报人之间的微妙关系为经纬,展开关于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分析,剖析当下检察举报制度的困境及其症结,并试图在法律层面上寻找可能的出路。一、举报人对于检察工作的奉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关于举报人权利的宪法性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我国
5、检察机关作为可以接受举报的主要机关之一,有权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职务犯罪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举报人和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而广阔的举报人,那么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坚实土壤。举报人的存在久已有之,但正式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那么是源于建国之后。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举报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在
6、特定的历史时期成为人们谈之色变的手段。“文革以后,我国检察工作才正式进入了正规,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也开始更多地宣传举报人的重要作用。在1980年的高检工作报告中,我们就看到了举报人的身影。据统计,198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上半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8.4万多件次,其中接待来访10.3万多人次。这些信访,由检察机关自行处理的共4.9万多件。高检认为,通过信访工作,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反映,更重要的是,“从中提供直接受理案件的来源和线索,揭发了坏人坏事,纠正了冤假错案。因为举报人“揭发了坏人坏事,而不再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从此以后,群众举报便频繁出现在高检的工作报告中。笔者检索了高检历年工作
7、报告,发现举报成绩斐然:表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历年举报线索的统计1工作报告时间受理举报线索数量其中初查和立案侦查数备注1981年16个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1987年49557件限于经济犯罪线索1990年604800件1992年142597件1993年73万件立案侦查15万多件1988年以来1994年12万多件56491件1993年9月至12月1995年18万多件初查9.3万件,从中立案侦查4.9万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996年初查116658件1997年297175件初查164642件1998年180余万件初查686347件,立案侦查268710件五年(19931997)数据2000
8、年初查举报线索121394件举报人对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有多大的奉献?人民日报?曾经作过报道:“据统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1而?法制日报?也曾经报道,“1998年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有七到八成的案件是来源于举报线索。2001年厦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80起自侦案件中,就有63起是来源于举报。2笔者在新华网以及各地检察机关的网站获取的有关举报的立案数占全部立案数比例,可以作为参照。例如,上海市检察院2005年统计,近年来,该市检察机关直接从举报线索中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占立案总数的50%左右,还不包括群众向纪检部门举报后再移送过来的案件和检
9、察机关从举报线索中挖出的案中案。厦门市检察院1998年以来查办的案件中,有75%来源于举报,2001年的自侦案件中又上升到78.8%;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统计的大要案80%以上来源于群众举报;吉林省检察院2005年是50%以上,海南省检察院2005年是67.1%,广西省检察院2004年是70%,河南省检察院2005统计的数字是72%,郑州市检察院19882005年是80%,而张掖市检察院2003年更是高达95%。如果这些网上的报道还不够权威的话,还是让我们看看高检的工作报告吧。1982年的工作报告指出,“检举的越来越多,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日渐增多。1987年的工
10、作报告说明,“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经济犯罪线索越来越多。1989年的工作报告指出:“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有力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的群众根底,也推动了受理控告、申诉的工作。目前,举报工作开始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初步显示了它的威力。实践证明,举报工作的效果是很好的,一方面,为人民群众行使控告、申诉权利创造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给检察机关依靠群众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开辟了一个有效途径。1990年的工作报告指出:“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走群众路线的好形式。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侦查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1992年的工作报告指出:“群众举报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全国立
11、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罪案,来自举报的占60%以上。1993年的工作报告显示:“举报线索已经成为侦查案件的主要来源。1995年的工作报告指出,上年度举报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占已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81%,因此认为举报“充分显示了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巨大作用。1997年的工作报告指出,“这些年举报一直占查办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70%以上。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多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2000年的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70% 来自举报。从这些翔实的数据以及高检的总结性意见可以看出,举报已经成为检察机
12、关自侦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完全得到了检察机关的一致认同。举报人对于检察工作的奉献,还可以从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成绩中看出来。据?人民日报?报道,自1988年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创立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以来的10年内,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共受理群众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线索85.1万件,贿赂线索39.5万件,挪用公款线索13.9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线索4.8万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线索4.1万件,共计147.4万件。初查属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线索102.5万件,立案侦查64.2万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5.9万件。举报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众多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13、1在1993年的高检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振奋人心的事情:“1989年8月15日,高检院会同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有36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举报成为了高检发动“反腐人民战争的最强烈回应方式。群众举报不仅直接导致了很多大案要案的侦破,而且造成的强大压力也促使很多贪污腐败分子投案自首,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并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成绩做出了巨大的奉献。根据2006年高检的工作报告,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
14、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金融、教育、医疗、电力、土地、交通等行业和领域涉嫌犯罪的人员7805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企人员9117人;侦查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931人。如此突出的反腐成就,如果有六到八成的奉献来自举报人,举报人的作用可想而知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国贸城特大经济案件中,以举报人于新华一人之功,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000万元。2最近披露的举报人李文娟,原为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
15、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后,鞍山市国税收入发生显著的变化,2001年底,鞍山市全市国税收入33.7亿元,举报后,2005年国税收入115亿元。正是李文娟揭发了该市存在的国税征收的巨大漏洞,使国家税收没有继续流失,举报人李文娟功不可没。二、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平安保护既然举报人对于检察机关的工作奉献巨大,检察机关该如何保护举报人呢?我国的宪法、法律以及部门规章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不仅规定了公民的举报和检举权利,而且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义务,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且要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即不得被压制、报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那么分别规定
16、了保护举报人的实体性规那么和程序性规那么。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以及该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罪,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平安。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也适用于举报人。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职务犯罪分子,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制度,为广阔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199
17、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以更为详尽的条文,对如何保护举报人做出了规定。该规定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列举了七条措施: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 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
18、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其次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的保护措施。根据?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报复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按打击报复论处。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
19、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或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五十条的篇幅,建立了更为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特别是其中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第四十二条)尤为严格,规定了举
20、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等。在地方上,自1989年6月,广东省人大率先通过?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后,各地纷纷也出台了相关法规,保护举报人的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上述法律制度,为举报人建立了一套保护体系。
21、但是,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前文提到的实名举报者李文娟,因为举报触犯了某些人利益,2004年9月3日到10月3日被拘留,10月3日开始被劳动教养1年。哈尔滨国贸城原副总经理于新华举报了轰动全国的哈尔滨国贸城特大经济案件时,最初以“郑义为名寄出了第一封举报信,没有回应,就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公开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不久后即遭暗算,被砍多刀,险些丧生。1而举报人丁玉环、魏宏远那么没有这么“幸运了。他们身为河北省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的会计和司机,向检察部门举报了本单位陈建新和王欣普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的事实,在2001年9月11日被王欣普在办公室用菜刀和铁斧杀害。2据1998年的?人民日
22、报?的报道称,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9983件,3而根据历年高检的工作报告,1991年受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1835件,1992年查办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922件。但是到底有多少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呢?1991年受理的1835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9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530人,其余的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罪案27件。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初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89件,从中立案侦查14件,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层出不穷,而大量的打击报复者都没能受到刑
23、事责任的追究。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一个潜在的原因是保密工作的失误。举报保密工作是举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密工作做不好,不但会导致检察机关查案难度增大,而且很容易引起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当然,举报保密工作做得不好,既有受理举报机关工作人员泄密的问题,也有举报人自己不慎重造成泄密的问题,这需要检察机关和举报人共同努力。但是,通常而言,举报人基于对自身平安的顾虑,主动泄密的情况很少,甚至很多时候连自己的家人都不知道(例如,李文娟赴北京举报,连自己的丈夫都没敢告诉)。因此,如何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可能责任更多地在于检察机关。从检察机关来说,开展举报工作,在受理、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
24、传、奖励、答复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存在泄密漏洞,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我们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即由于局部利益群体间的妥协和交易,导致在许多情况下,接受举报的机关直接或间接地将举报信息和举报人信息,转发给被举报人所在机构或其直接的上级机构,甚至直接落入被举报人手中。事实上,很多举报人受到报复的案件,都是发生在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保密工作的疏漏上。浙江省黄岩市供电局职工王桂生举报供电局长兼党委书记潘祖言贪污、受贿,从1993年8月至9月,他共向当地及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寄出7封举报信,可是,这7封信竟然全部完整无缺地落到了潘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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