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与日常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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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黔国税发〔〕15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措施(试行)》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工作,省局制订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定表》 2.《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 3.《废资源领用存月报表》 4.《水泥生产及销售情况明细月报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 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措施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落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预防税收流失,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措施(试行)》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企业。 第二章 减免税范围及具体要求 第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财税 []198号)要求标准和产品范围实施。具体要求为:自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不包含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水泥,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或放宽减免税条件和范围。 第三章 减免税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 第四条 资格认定 依据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相关联合下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和电厂(机组)认定及监督管理补充要求>通知》(黔经贸资源[]13号)文件精神,对资格认定作以下要求: (一)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以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含有资质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评审认定合格,报省经贸委统一发给认定证书,并接收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检验。 (二)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以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依据市(州、地)初审意见,省经贸委组织含有资质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及相关教授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现场审核。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进行评审认定,并由省经贸委统一发给认定证书。 第五条 资料报送 经过资格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企业,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汇报,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通知及复印件; (四)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五)贵州省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汇报及复印件; (六)废资源供货协议(协议)及复印件; (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第六条 减免税核实确定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必需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立即到户实地调查核实企业利用废资源情况,包含废资源起源、资金流向、掺兑量、生产数量、品种及企业附送资料真实性等情况,据此填写《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定表》(附件1),作为减免税申请附列资料。此表在签署核实意见一栏,必需要有核实情况意见及具体经办人署名。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减免税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年应退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内,由各市(州、地)国税局审批;年应退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逐层上报省局审批。对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审批一次。 (三)各市(州、地)国税局对符合条件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经过FTP形式向省局上报《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附件2)。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过FTP形式向省局上报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情况总结汇报。总结汇报内容包含:政策实施基础情况、存在问题、和审批及日常管理经验和提议。 第四章 企业财务管理相关要求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实制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相关帐簿。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标,应分别核实。独立计算减免项目标计税依据和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实,不能享受减免税;核实不清,由国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零星购进废资源,应凭销售方开具发票、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和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等作为记帐和计算废资源购进依据。 有固定供货单位,除含有以上单据记帐外,还必需提供购销协议作为废资源购进依据。 使用本企业自有废资源生产产品或无偿使用废资源,其装卸、运输、计量、计价及相关赔偿措施应在申请取得资格时,书面汇报主管国税机关立案。 第九条 使用电脑配料水泥生产企业在计算废资源耗用量时,应依据电脑配料单投料数据作为原材料耗用数。同时,要求企业将每日电脑投料统计打印成册,按月汇总作为备查耗用原材料计算原始凭据之一。 第五章 日常税收管理 第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应该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要求,按月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款按要求征收入库后,才能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每个月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除按要求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核实由企业填报《废资源领用存月报表》(附件3)、《水泥生产及销售情况明细月报表》(附件4)。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产品分户建立台帐,并对企业实施纳税评定,对纳税情况和废资源进、耗、存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 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纳税申报和日常管理中搜集资料信息,利用下列指标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定。纳税评定每六个月进行1次。各地纳税评定情况分别于每十二个月1月31日及7月31日以前上报省局。 (一)税负率异常分析。对当期税负率和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相比,变动异常,要关键分析其废资源购入是否降低,掺入量有没有改变,或有没有将应属于本产品品种进项税额纳入其它不享受政策产品品种抵扣,从而造成税负异常增大情况。 (二)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将销售额变动率横向和应纳税额、销售成本改变比较,纵向和历史同期比较,有较大差异幅度,分析其有没有将不享受减免税产品收入计入到享受减免税产品收入问题。 (三)产成品投入产出率分析。经过对企业同产品、同设备、同工艺耗用原材料和产成品中投入产出率分析比较,发觉其产成品投入产出率改变原因是否和废资源掺入量相关。 (四)燃料、动力耗用率分析。经过对企业同产品、同设备、同工艺耗用燃料、动力情况纵向比较,分析其燃料、动力耗用和产出成品是否吻合。 (五)其它指标分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络制度,主动加强和同级经贸委信息沟通,立即了解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最新动态。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企业日常管理、退税审核和税务检验过程中,对废渣掺兑量标准有异议或发觉弄虚作假,应立即以详实数据和文字向同级经贸委进行通报,由经贸委牵头组织监督检验。各级经贸委监督检验中发觉不符合认定条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要求,取消认定资格,从取消之日起,原认定产品十二个月内不得申报认定;发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取消认定资格,从取消之日起,原认定产品三年内不得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并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从1月1日起实施。 专题词:增值税 水泥 资源 利用 管理 通知 抄送:局领导,局内各部门,省局培训中心。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10月31日印发 打字:陈英丽 校对:流转税管理处 蒋雅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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