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公沙锅财务管理手册(5)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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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济公砂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财务管理手册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企业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章 会计组织 2 第二章 关键会计政策 3 第三章 会计科目标设置 4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4 第五章 财务会计汇报 6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6 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8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 10 第一章 资金管理要求 11 第二章 存货管理 14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 15 第四章 全部者权益管理 18 第五章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 19 第六章 发票管理要求 20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21 第八章 结算管理 22 第九章 资金筹集管理 23 第十章 财务预算管理 24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 24 第十二章 附则 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济公砂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各项财务管理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完整,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蓝星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 企业财务管理根本目标:股东财富最大化。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基础任务: (一) 规范企业会计核实,严格实施财务纪律,正确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 (二) 优选投资项目和确定合理资本结构,以确保企业含有以收抵支及偿还到期债务能力; (三) 依法合理地筹集发展资金,确保企业资金需求; (四) 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五) 加强资产管理,保障集团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企业财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配和使用,费用支出统一核定支付,税款统一核定缴纳,银行存款和贷款统一办理。直营单店营业收入立即上缴企业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手册适适用于北京济公砂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企业全部职员必需严格遵守、认真实施。 第一部分 会计核实 第一章 会计组织 第六条 企业会计组织以企业财务处为主,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为辅。 第七条 财务处关键职责: Ø 负责资金筹集计划、合理使用和控制。 Ø 负责制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统一核实标准。 Ø 负责编制企业预算。 Ø 参与企业新项目、重大投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参与企业经营决议活动。 Ø 负责企业会计核实工作。 Ø 负责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及财务分析工作。 Ø 负责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Ø 负责单店财务结算指导。 Ø 负责企业相关财务资料整理、保管工作。 Ø 企业领导交办其它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财务经理关键职责: 第二章 关键会计政策 第九条 企业采取关键会计政策是: (一) 会计制度:企业实施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要求。 (二) 会计期间:企业采取公历年度,即从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会计期间。 (三) 记账本位币: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 记账基础及计价标准: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计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标准。 (五) 应收帐款坏账核实方法:企业坏账核实采取备抵法,坏账准备提取百分比为应收帐款余额 5%。 (六) 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存货核实按实际发生成本核实。 (七)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实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估计5%净残值后,依据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采取直线法计提。 (八) 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无形资产按取得或形成时发生实际成本计价,按受益期确定摊销年限,采取直线法摊销。 (九) 长久待摊费用核实方法: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应该在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损益;其它长久待摊费用按受益期平均摊销。 (十) 所得税核实:企业所得税采取应付税款法进行核实。 第三章 会计科目标设置 第十条 企业会计科目依据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 会计核实中,在依据各项经济事项进行归集时,必需正确使用确定会计科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合适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会计人员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应依据权责发生制标准选择正确会计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依其性质可分为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二类。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是统计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含有法律效力书面证实。原始凭证取得必需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有效性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 原始凭证“日期”必需和所发生经济事项为相同年度,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 外来发票必需注明开出单位全称、地址及编号,且盖有开出单位印章。 (三) 采购发票数量、单价、单位必需和订购单、收料单相同。进货总额,应纳税额等计算正确,小写金额应和汉字大写金额相符。 (四) 从个人取得原始凭证,必需有其本人署名或盖章。 (五) 内部原始凭证必需依企业要求格式填写,必需依核准权限呈请核准。经同意经济业务,应该将同意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假如同意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该在凭证上注明同意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六) 各项凭证如有预算,需有审核者审核,如有超支行为,不得审核经过,必需有正当理由报总经理核准。 (七) 按要求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必需按其要求办理。 (八)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有涂改痕迹,其涂改处需经经办人签字盖章证实。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是依据原始凭证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记账依据。记账凭证制作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 记账凭证应包含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和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责任人等内容。 (二) 会计人员应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不符应即退回原送单位或经办人。 (三) 编制记帐凭证时应依企业要求选择合适会计科目,每一记帐凭证应列示总帐及明细帐科目,一样事项所用会计科目,应前后一致。编填记账凭证时,应该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能够采取分数编号法编号。 (四)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能够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需附有原始凭证。假如一张原始凭证包含几张记账凭证,能够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关键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它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 记账凭证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应该自金额栏最终一笔金额数字下空行处至累计数上空行处划线注销。实施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记账凭证无须在空行处划线注销。 (六) 记帐凭证编妥后应加盖制票人印章,如非经主办会计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签章不生效力。 (七) 已登账凭证,当年内发觉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觉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损益类应该经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具体经营情况,企业设置现金日志账、银行存款日志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帐等账册。 第十六条 总分类帐应依每一分类帐科目设置一户,各帐户排列,应和会计科目标次序相同。总分类帐应依据多种记帐凭证登载,每个月结总一次,于年底止帐时,资产、负债各科目标余额转入下年度,收入费用各科目则应结转入本期损益。 第十七条 明细分类帐可依实际需要设置,但每个月需结总一次,其各明细帐累计总金额必需和总分类帐余额相符。 第五章 财务会计汇报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应包含以下几类: (一) 日报:包含银行存款日报表、各店经营业绩日报表、现金日报表、原料物品收发日报表等。 (二) 月报: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往来明细表、应付费用明细表、加盟收入明细表、营业费用明细表等。 (三) 季报: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四) 年报:包含全部月报及季报汇总。 各类汇报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会计汇报内容,应依据多种会计统计产生。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汇报必需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要求格式立即编制,企业对内会计汇报内容和格式,可视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并依据企业发展需要增加或降低汇报种类,调整汇报内容、汇报格式。 第二十条 内部管理会计汇报设计、编制、报送须经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同意,其它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会计汇报、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银行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报送会计汇报,财务部门必需立即对外报送,在报送前必需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和企业总经理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汇报必需遵照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立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已报出会计汇报如发觉错误,应立即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收汇报单位;错误较多应重新编报。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汇报等会计核实专业材料,是统计和反应单位经济业务关键史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多种会计档案应按月、按编号次序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相关人员署名盖章(包含制单、审核、记帐、主管),指定专员归档保留,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各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以下: 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包含其它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该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该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会计档案,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计核实专业材料外,预算、决算资料、成本分析汇报、其它财务分析汇报等关键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关键组成部分,应设置专券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财务资料不准外借。须复制财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企业人员调阅以前年度财务档案,须经财务四处长同意签字后方可调阅,并办理调阅登记手续,查阅本年度财务档案资料需得到财务四处长或主办会计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 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财务档案,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企业领导和财务四处长同意、签批后方可调阅。财务档案保管人员要具体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财务档案携带外出,要经同意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制。 第三十二条 查阅或复制财务档案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它改变。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期满后销毁事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实施。 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确保会计电算化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前提条件,要常常对相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办公室和设备整齐,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处经理同意,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觉软件设计功效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和软件开发商联络,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立即检验、查对,以确保对应帐务数据和功效模块正确性。 第三十七条 进行电算化操作时,操作人员利用财务软件必需是经过系统菜单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依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员定时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三十八条 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加强对会计数据稽核制度,由专员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核,预防已输入计算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入机内账簿。 第三十九条 操作人员对使用硬件设备安全负责,设备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电源。操作人员离创办公室前,应实施对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四十条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保密,预防对数据和软件非法修改和删除;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由专员保留必需上机操作统计,统计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务四处长同意,报总经理同意;在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确保会计数据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四处长指定专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健全排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管理方法,确保会计数据完整性;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方法, 未经许可不得在记帐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件。 第四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关键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员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包含存放在计算机硬盘中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放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等形式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含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第四十四条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关键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一样地点; 第四十五条 每个月10日前对上个月会计数据进行备份。采取磁性介质保留会计档案,要定时进行检验,定时进行复制,预防因为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四十六条 所使用会计软件全套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以后五年。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详列移交事项、编写清册办理交接,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需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受理经济业务还未填制会计凭证,应该填制完成。 (二) 未登记账目应该登记完成,并在最终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整理应该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该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等。 第四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查对查收。 第五十条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 算化工作,要对相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通常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四处长或其代表负责监交;财务四处长交接时,由企业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 第五十二条 财务四处长移交时,还必需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 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遗留问题,应该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署名或盖章,并应在 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和需要说明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通常应该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该继续使用移交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 统计连续性。 第二部分 财务管理 第一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 企业资金管理实施统一使用、集中管理标准。企业及各店资金由企业财务处统一筹措、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部门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核定、统一支付,各店工资等日常费用及大额费用支出,由总部统一核定开支。经请示企业财务处同意后或在财务处授权范围内,各店能够用备用金支付部分零星开支。 第五十六条 各店在企业财务处指定银行分别办理存款帐户和取款帐户,存款帐户只存款不出款,各店每日必需将营业资金全额存入该帐户,不得坐支营业资金。各店资金支出在报经企业财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取款帐户提取现金支付。 第五十七条 现金管理 (一) 现金支付范围: 1. 支付给职员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2. 个人劳务酬劳; 3. 报销(或借支)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4. 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 5. 企业总经理同意其它符合现金支付范围支出。 (二) 除以上要求支付范围以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出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该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经会计审核,财务四处长同意后支付现金。 (三) 各部门、单店现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措施》要求,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付款应经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结算时,必需取得对方收款收据并经会计审核,财务四处长同意后支付;各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四) 各店必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限额核定以本店3天以内现金日常见量为准,凡超出库存限额现金应立即送存银行,现金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方法。 (五) 除零星现金收入能够补充库存外,各店天天营业收入现金应在当日送存银行,在银行停止收款后收进现金,应存入店内保险柜,于第二天上班后立即送存银行。 (六) 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需检验收付款凭证是否按要求审批权限及程序经过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要求审批收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正当内外部凭证,并视情况汇报财务责任人。 (七) 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标准,每笔现金收付后,须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八) “现金日志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即使在实施会计电算化情况下,出纳员和各店仍要设置现金收付登记簿,逐笔登记。 (九) 出纳员及各店必需做到“日清月结”,日志账和库存现金应于每日终了后查对,如出现长短款,应汇报财务责任人,查明原因后立即处理。 (十) 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留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十一) 财务处责任人或被指定会计主管每个月最少对出纳库存现金检验查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验。 (十二) 出纳员不得兼管任何购、销业务和实物收发;不登记除银行存款、现金日志账以外任何其它账簿;不兼管财务稽核。 第五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 银行户头必需按国家要求开立和使用,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 银行存款支付审批权限应严格控制,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是否推行审批程序、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支付是否合乎企业规章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出差、休假等不在企业期间,应对审批权限进行书面授权。 (三) 财务人员应通晓各类银行结算方法,并依据情况选择对企业较为有利方法进行结算。采取银行汇票,汇兑等其它结算方法要严格根据《票据法》和银行要求,根据要求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 (四) 每日银行收付业务应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志账并结出余额,定时和银行对账单查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月末和总账查对。必需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五) 出纳员在每个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应依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查对和清理银行日志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及其说明,交稽核人员审查查对并签字认可后报财务四处长审批。《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及其说明应每十二个月装订成册归档。 第五十九条 支票领取及管理 (一) 支票领取: 1. 凡领取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相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四处长复核、总经理同意后方能领取。 2. 签发支票金额超出___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用款汇报及附件(协议、采购单、计划书等)。 3. 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支票后10日内报账。 4. 对未立即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立即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 在支票使用期内未使用支票,或因情况改变未使用支票应立即退还财务处,对未立即归还者财务处应立即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 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负担经济责任。 (二) 支票管理: 1. 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 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具体登记每笔银行支票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3. 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正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 4. 出纳人员应立即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5. 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专员妥善保管。 6. 作废支票,要立即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六十条 借款管理 (一) 职员因公出差、接待用户或购置办公用具等,可申请借支现金或支票。财务处可依据业务情况,确定借出资金合理限额,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资金。 (二) 借取资金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金额、估计还款时间等,并经过要求同意程序。 (三) 借支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一周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要求立即清还者,财务处应通知综合办从借款人当期或下月工资中给予扣还;并不得同意其再次借款。超出三个月仍未清还且欠款超出 元者,提交所在部门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视同占用本单位资金,按银行十二个月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四) 职员调离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还清多种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职员在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调动,可凭职员签字确定欠款单转入调入单位。 (五) 财务处应逐月清理并将借款结欠情况通报各相关部门和本人。 (六) 借款审批权限:借款用途在财务预算范围内且借支不超出 元,由部门责任人审批,超出 元或不在财务预算范围内全部借款必需经过企业总经理审批。 第二章 存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存货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应落实由不一样部门、不一样人员办理标准,存货出入库应办理对应出入库手续。产品、物料入库前必需经过品质检验部门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 已验收入库但月末发票未到存货财务部门应暂估入帐,有协议按协议价入帐,无协议按采购部门提供价格入帐。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包含单店)必需对所属存货每个月组织清查、盘点工作。每十二个月年底必需全方面清查盘点一次,年中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盘点及盘点范围。 第六十四条 假如发觉盘盈、盘亏和毁损存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存货盘亏、毁损发生净损失不超出 元,由部门主管责任人审批,超出 元,由总经理签字审批。 第六十五条 存货在保管、储存过程中出现损耗、报废、腐烂等原因造成损失,应区分不一样情况进行对应处理:属于相关人员有意或过失造成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全部或部分赔偿;属于正常情况下损失,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经财务四处长审核后记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 办公用具类低值易耗品统一由综合办按计划购置,办理登记、领用手续,且采购和验收、保管不得为同一人;生产经营用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由采购部按计划采购; (二) 个人保管使用低值易耗品若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正常损耗、损坏需重新领用时,必需以旧换新; (三) 低值易耗品摊销通常采取一次摊销法,如一次性领用量太大,对当期成本费用产生较大影响时,亦可采取分期摊销法,但摊销期通常不超出十二个月。 (四) 低值易耗品之价值即使一次性摊销,但对实物应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基础目标是: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维护、保管好现有资产,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升资产利用率。 第六十八条 财务处关键负责固定、无形资产价值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购置审核、购建指标核定、帐务设置、核实反应、登记建卡、实物统计、产权界定、价值评定、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清查盘点、企业内调拨等。 第六十九条 企业综合办关键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及办理无形资产相关审批手续,其职责关键是在财务处下达计划内具体负责资产购建、无形资产审批、申办、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企业内调拨等工作。 第七十条 在由以上部门对固定、无形资产统一管理标准下,根据“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标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多种资产维护保管,预防丢失损坏,配合资产财产清查和盘点。 第七十一条 固定、无形资产购置实施预算管理,未列入预算购置不给予同意,新增固定、无形资产要有可行性分析。在购置之前,应写出请购汇报,经主管领导初审后,上报企业财务处审核预算。预算外项目确为经营活动急需,需报经财务处、主管领导会签后,经总经理同意后进行购置。 第七十二条 固定、无形资产购置后统一由企业财务处建帐管理,财务处依据资产购置发票、相关申办审批手续、领用单据立即登记固定资产帐务,统一提取折旧或摊销,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帐。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在企业财务处,一份给使用部门,财务处应定时和使用部门查对“固定资产登记卡”记载事项。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部门经理负责制”,任何部门经理调动、离任等全部必需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审记范围。对于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固定、无形资产领用人应该妥善保管本人领用资产,发生丢失或毁损必需照价赔偿。调离企业职员,不管其领用资产是在哪个部门时购领,均须完整地交出所领用资产,不然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未调出企业,同时又必需随调感人转移资产,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七十五条 综合办和使用单位应常常检验固定资产完整性和无形资产安全,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资产小清查,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大清查,另应于每季依据登记卡册,就固定资产项目中每一类别最少抽点10项。 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从盘点实物开始。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查对帐面价值,重新判定质量,查明存在多种问题。假如发觉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发生净损失不超出100万元,由总经理签字审批,超出100万元报董事会审批。 第七十七条 对于经过清查核实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应立即清理,该入账要入账,该报废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通常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成。 第七十八条 正常报废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汇报,说明该项资产购领用时间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及残值处理情况等,经财务四处长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办理注销。 第七十九条 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分不一样情况进行处理: (一) 因为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报废,以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和清理费用之和扣除保险企业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因为相关人员有意或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全部或部分赔偿。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和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责任人赔款、保险企业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条 财务处应最少每六个月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闲置资产给予整理,确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总经理, 如需出租、出借或出售时,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 资产在出租或出借时,财务处应填写资产出租或出借申请表,报总经理同意后方能办理,包含无形资产出租或出借,必需时应聘用资产评定企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资产出租或出借协议副本留存财务处以备查对、监督协议实施。协议内容应包含双方怎样负担固定资产修缮保养费用及税费,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法等,运输费用由谁负担,归还期限,必需保持固定资产原状和无形资产安全,隶属设备明细表,违反协议处罚条款等。 (二) 资产出售应由财务处填写资产出售申请表,并附具体情况说明,包含资产现使用部门(须经现使用部门经理签字,直接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固定、无形资产原值、已提折旧或已摊销价值、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现使用情况、出售原因、售价、对方单位、付款方法、付款时间、交货方法等内容,送财务四处长审核立案后由总经理审批。包含无形资产出售,必需时应聘用资产评定企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资产出售必需签署正式协议。 第八十一条 相关无形资产管理特殊要求: (一) 企业无形资产包含企业商誉、全部商标、企业称谓、标识名称、商品包装和标识、网络域名、多种知识产权(科研结果、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文件化企管体系、软件等)、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 (二) 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价值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由技术中心负责,其它无形资产档案管理由综合办负责,包含无形资产法律事务由监事处或外聘法律顾问负责 (三) 企业职员利用本企业名义或受命实施工作任务做出发明发明属于职务性发明发明,其知识产权属于企业,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在确保发明人或设计人正当权益前提下,企业有权处理所持有知识产权。 (四) 对确定为各科技计划项目标关键负担人员,在科研任务还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所包含技术秘密、危及企业利益,标准上不予同意。 (五) 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职员在离职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包含知识产权资料交回,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私自离职,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相关技术秘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 对未立即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方法,给企业权益造成损失,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责任人责任。 (七) 企业全部职员全部有保护本企业无形资产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全部有责任劝阻、阻止和举报损害企业无形资产利益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部门或个人,企业将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全部者权益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全部者权益,是指全部者在企业资产中享受经济利益。全部者权益包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贮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八十三条 企业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根据企业章程,或协议、协议约定,实际投入企业资本。 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要求核实: (一) 投资者以现金投入资本,应该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金额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定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首次发行股票而接收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面价值入账。 (三) 在股本帐户中应按股东名称设置明细帐户,并另设置股东名册,具体记载每一股东投资金额及股份变动情况。 第八十四条 企业实收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增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出资时,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二)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同意降低注册资本,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取收购企业股票方法减资,在实际购入企业股票时,降低企业实收资本。 第八十五条 当实收资本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在股本账户明细账及相关备查簿中具体统计增加或减资造成股份变动情况。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按要求转让其出资,应该于相关转让手续办理完成时,将出让方所转让出资额,在股本账户相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七条 企业办理增资手续后,会计人员应立即缴纳印花税。 第八十八条 资本公积包含股票溢价、接收捐赠资产、资产重估增值、处理资产溢价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它资本公积等。 第八十九条 贮备基金,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从净利润中提取、经同意用于填补亏损和增加资本贮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经同意用于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财务处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核实资本公积金、计提贮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并合理使用。 第五章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 第九十条 财务印鉴必需由两人(或以上)分开保管;出纳员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银行结算票据、财务收款收据等统一由出纳员保管,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财务票据上。 第九十一条 支票由出纳负责签发,严格控制签发不记名甚至空白支票、空头支票。特殊情况需签发限额空白支票时,必需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要求限额等,在小写金额栏合适币位应写上“¥”符号,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定。 第九十二条 3.各企业应建立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登记领用制度,设置领用登记簿,具体登记金额、利率、期限、号码、收款单位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九十三条 收到外单位开出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相关银行咨询票据真伪,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多种内容及本单位经办人等,到期收到款项后,给予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应收票据,应立即采取追索方法。 第九十四条 5.收到外单位签发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兑付,并坚持收妥确定标准,未经确定,不得做出发货、付款等行为。 第九十五条 6.如遇银行结算票据遗失,直接责任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员,并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逾期未用银行结算票据,领用人应立即交回出纳员,办理注销手续 ;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银行结算票据, 出纳员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留。 第九十六条 7.各企业应保持支票存根完整性和作废支票处理合适性,稽核人员应定时对银行结算票据使用情况给予查核。 第九十七条 8.各企业应确保只有出纳才能接触未经使用空白支票。 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发票管理要求 第九十九条 企业财务处及各单店必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消费者在各店能够依据相关要求取得一般发票。 第一百条 一般发票购置和领用 (一) 一般发票由企业财务处于当地税务机关买回发票后,按次序进行编号,在《一般发票领用登记簿》上,逐包登记起止号码,由专员负责保管,单独设置存放地点。 (二) 各店领用发票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由各店派专员负责保管。 第一百〇一条 一般发票使用 (一) 发票必需按号使用,开具发票必需根据要求付款单位、时限、次序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中单价和销售价必需是含税价格,不可将价税分别填开,发票上必需加盖本分企业发票专用章。 (二) 开错发票不得撕毁、丢弃,应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贴在发票上,一并保留。 (三) 严禁转借、转让、倒卖、代开发票;不得撕毁、涂改、伪造发票;严禁在发票上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出售、拆本使用及销毁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 若发票丢失,必需在当日向财务处汇报,财务处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汇报。 第一百〇二条 一般发票存根保管 (一) 使用完发票存根定时送交财务处,以旧换新妥善保管,方便查阅。已经开具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留五年。保留期满,经报税务机关验收销毁。 (二) 办理单店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留存未使用发票需立即办理变更、缴销手续。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百〇三条 成本费用摊销应严格根据权责发生制标准记入正确科目和会计期间。期间费用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加工制作成本应该计入所加工产品、提供劳务成本。 第一百〇四条 企业对成本费用控制在进行预算管理同时,依据成本费用不一样性质分别实施预算总额控制、定额控制和限额控制。 第一百〇五条 对材料、物品采购成本、加工制作耗用水、电、气成本、修理费、办公费、各店职员工资、奖金等实施预算总额控制,并依据预算指标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考评。 第一百〇六条 对加工产品所耗材料实施定额控制,并依据对应定额指标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考评。 第一百〇七条 企业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期间费用实施预算总额控制和限额标准控制相结合措施进行管理,各部门增加费用预算必需向企业总经理提交专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增加。对工资、广告费等实施单项控制,对交际应酬费、通讯费、差旅费等实施限额标准控制,超限额需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〇八条 费用预算在总经理领导下实施财务部统一管理,分级分口控制,指标分解到各部门,支出使用情况纳入考评,和部门业绩挂钩。财务处每个月底对各部门费用开支预算实施情况进行整理、检验、汇总分析,立即针对发生问题提出应对方法。 第八章 结算管理 第一百〇九条 企业结算管理关键针对企业和单店营业现金结算、企业内部各部门(包含单店)之间资金划拔、物资调配等形成债权债务往来结算和因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购置物品等形成和其它单位发生债权、债务往来结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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