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能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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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1监理组织机构 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的,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活动,依照本项目工程特点、监理范畴、投标人资格规定和重庆市现行规定,拟采用直线制监理组织机构形式,在总监领导下,进行本项目施工单位准备阶段、施工单位阶段、竣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其她保证施工单位顺利进行各种协调工作,详细承担各专业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文明及安全管理方面监理工作。 本项目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设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总监1人,市政公用工程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机电安装等其她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4人,其中,见证人员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按规定兼任,资料员由监理员兼任,旁站监理人员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任,另派1名专职人员配合委托人进行寻常管理及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总监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监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级监理人员均分别订立《监理人员质量责任书》和《监理人员安全责任书》。 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理工程师守则》、《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到廉洁自律、保守商业秘密,避免触犯招标文献规定。 公司专家组将不定期地指引、监督和考核项目监理部监理工作,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监理与有关服务。 2 岗位职责 2.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 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 (2) 拟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行细则(涉及安全监理实行细则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4)依照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状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5)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6)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7)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单位方案。 (8)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9)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营状况。 (10)组织审核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1)组织审查和解决工程变更。 (12)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争议,解决工程索赔。 (13)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资料。 (14)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15)参加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解决。 (1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顿监理文献资料。 (17)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贯彻状况。 (18)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不断工整治状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9)主持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2.2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加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行细则。 (2)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单位现场条件、季节特点,结合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对安全监理范畴、内容、工作程序、办法等进行策划,明确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报审文献,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参加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复核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机械和各种设施安全允许验罢手续状况。 (6)指引、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行状况。 (7)检查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 (8)审查涉及安全材料产品合格证,按规定须抽样复试,应见证取样、见证送检,并跟踪实验成果,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9)验收检查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加验收分部工程。 (10)检查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技术办法贯彻状况。 (11)处置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12)进行工程计量。 (13)参加工程变更审查和解决。 (14)组织编写监理日记和安全监理日记,参加编写监理月报。 (15)收集、汇总、参加整顿监理文献资料。 (16)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7)参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2.3专业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职责 (1)参加工程计量,并在原始收方记录上签字确认。 (2)审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及附件,协助总监进行付款签证。 (3)编制月完毕工程量登记表,对实际完毕量与筹划完毕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应提出调节建议,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4)协助总监在工程变更实行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拟定工程变更计价原则、计价办法或价款。 (5)协助总监解决工程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配合审计单位工作。 2.4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引下开呈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人力、材料、重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营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单位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关于数据并订立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关于原则,对施工单位工艺过程或施工单位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成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担任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监督施工单位过程中人、机、环境安全状态,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状况严重,应当规定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单位,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7)做好监理日记和关于监理记录。 (8)参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2.5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公司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单位机械、材料准备状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核心部位、核心工序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单位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状况。 (3)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查报告等。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5)发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要时报告项目总监。 2.6监理见证人员职责 (1)取样时,监理见证人员必要在现场进行见证。 (2)监理见证人员必要对试样进行监护。 (3)监理见证人员必要和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监理见证人员必要亲自封样。 (5)监理见证人员必要在检查委托人员单位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监理见证人员对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2.7 资料员职责 (1)执行总监指令和交办任务,负责做好分管范畴内一切工作。负责每天收集工程信息,认真填写监理日记。 (2)协助监理月报编写和各种监理台帐记录工作。 (3)负责整顿监理例会或质量、安全、进度等专项会议纪要,经总监审查后分发给关于单位。 (4)负责做好监理部收发文登记工作,按程序分送给各关于单位或关于专业人员。 (5)负责监理部文献资料保管和借阅,办理借阅手续。 (6)负责现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检测仪器、工具保管和领用,办理领用手续。 (7)协助总监做好监理部生活后勤工作和现场监理人员考勤工作。 2.8公司专家组职责 (1)参加重要构造验收。 (2)参加重大方案审查。 (3)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掌握关于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再培训。 2.9专职协调员职责 (1)协助建设单位办理需要办理事项。 (2)掌握监理部各成员思想及工作动态。 (3)与总监密切沟通。 (4)保持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并理解和传达其信息。 3监理工作制度 3.1施工图纸自审、会审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后应建立施工图纸管理台账,记录施工图收届时间、移送人、施工图名称、数量等信息。 (2)总监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图纸,对照关于规范或原则,结合工程经验,针对图纸中错、漏、碰、缺,分专业、按图号进行整顿,形成书面读图记录,并在图纸会审前通过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做好会议原始记录。 (4)图纸会审后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承包单位整顿图纸会审纪要,确认无误后,由总监签认。 (5)及时获取参建各方会签《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作为监理根据。 (6)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后续施工图纸(涉及设计变更图纸),应认真读图,若有疑问,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答疑或完善后,才干作为施工和监理根据。 (7)凡是蓝图有设计变更或修改,应在蓝图上标记清晰。 3.2第一次工地会议制度 (1)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顿,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涉及如下重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简介各自驻现场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简介工程开工准备状况; 3)承包单位简介施工准备状况; 4)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状况提出意见和规定; 5)总监理工程师简介监理规划重要内容; 6)研究拟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重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周期、地点及重要议题; 7)其她关于事项。 3.3监理例会制度 (1)定于每周定期组织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召开监理例会,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有关单位参加。 (2)与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端缺席。 (3)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 (4)监理例会应涉及如下重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贯彻状况,分析未完事项因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筹划完毕状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的及其贯彻办法;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状况; 5)解决需要协调关于事项; 6)其她关于事宜。 (5)为解决监理工作范畴内工程专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依照需要主持召开专项会议,项目监理机构也可参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承包单位等有关单位召集专项会议。 (6)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专项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顿,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3.4工作联系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政府监管机构等之间关系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2)分某些项工程即将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承包单位该分某些项工程施工时注意事项,也许浮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做到事前控制。 3.5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涉及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A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涉及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B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必要通过专家论证,由承包单位按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规定后方可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 C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D已签认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办法应符合施工合同规定。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筹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办法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有关人员职责、预警防止制度、应急救援办法。 (2)项目监理机构应留存每次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意见原始记录。 3.6工程开工令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 (2)同步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订立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工期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载明开工日期起计算。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毕;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承包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重要工程材料已贯彻;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规定。 3.7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制度 (1)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2)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涉及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公司资质级别证书; 2)安全生产允许文献;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3.8工程风险分析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宜依照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献及经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 2)进行风险分析时,重要是找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重点、难点以及最易发生事故、索赔事件因素和部位,制定防范性对策。 3)工程实行过程中,应针对实际状况,动态地进行风险分析,及时调节防范性对策。 3.9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2)审查内容涉及: 1)承包单位派驻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否健全、制度与否完善; 2)重要管理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否与投标文献相符合; 3)各项质量管理流程与否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与否符合规定等。 3.10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审施工方案,符合规定后予以签认。 (2)审查重要根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献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献; 2)经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文献和设计文献; 3)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原则、图集等; 4)其她工程基本资料、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含管线)资料等。 (3)程序性审查方面: 1)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编制人、审批人与否符合关于权限规定规定。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 2)检查承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与否完善、签章与否齐全,重点核对审批人与否为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4)内容性审查方面: 1)重点审查施工方案与否具备针对性、指引性、可操作性; 2)现场施工管理机构与否建立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与否明确工程质量规定及目的,与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与否配备了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3)与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等; 4)施工质量保证办法与否符合现行规范、原则等,特别是与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符合性。 3.11“四新技术”审查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规定承包单位提供“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相应检查、检测、实验、鉴定或评估报告及相应验收原则,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四新技术”质量认证材料和有关验收原则合用性。 (2)项目监理机构以为有必要进行专项论证时,应规定承包单位组织专项论证。 (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四新技术”,承包单位不得实行。 3.12施工测量检查复核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承包单位报送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办法,订立意见。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3)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办法检查、复核,应涉及下列内容: 1)承包单位测量人员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暂时水准点测量成果及控制桩保护办法。 3.13实验室检查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自有或委托实验室,符合规定后予以签认。 (2)实验室检查内容涉及: 1)实验室资质级别及实验范畴; 2)法定计量部门对实验设备出具计量检定证明; 3)实验室管理制度; 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 3.14见证取样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用于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献(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查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承包单位质量抽检报告等)。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进行涉及构造安全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进行监督。 (3)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见证取样监理实行细则。 (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台账。 (5)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实验室检测成果,对已进场经检查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督促承包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3.15计量设备审查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计量设备检查和检定报告(有效期内)。 (2)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 (3)审查不合格计量设备应停止使用,以保证计量设备精准性和可靠性。 3.16旁站监理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工程特点和承包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拟定旁站核心部位、核心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状况。 (2)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影响主体构造安全、竣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导致较大损失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核心部位、核心工序。 (3)本工程核心部位、核心工序,在桥梁基本施工方面涉及: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在桥梁墩台施工方面涉及:隐蔽工程、混凝土浇筑、土方回填、泄水盲沟施工;在混凝土桥上部构造施工方面涉及:隐蔽工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钢束张拉、预制箱梁节段拼装架设;在桥面附属工程施工方面涉及:桥梁支座施工、伸缩缝施工和桥面铺装施工(含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防水层施工等)。 (4)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范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5)施工单位依照监理公司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行旁站监理核心部位、核心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公司派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行旁站监理。 (6)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引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详细实行。 (7)旁站监理人员重要职责是: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状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核心部位、核心工序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状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查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8)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行旁站监理核心部位、核心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旁站监理过程中浮现质量问题,如实精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9)旁站监理人员实行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行为,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治;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也许危及工程质量,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用其她应急办法。 (10)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关于签字权重要根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核心部位、核心工序施工,凡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献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公司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3.17施工质量巡视和平行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和平行检查。 (2)巡视应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1)承包单位与否按工程设计文献、工程建设原则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与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与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焊接切割操作工等)与否持证上岗。 3.18质量验收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隐蔽工程、检查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及有关文献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规定,订立验收意见。 (2)检查批报验按关于专业工程施工验收原则规定程序执行,检查批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单位过程竣工验收前保存,并可追溯。 (3)项目监理机构可规定承包单位对已覆盖工程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进行重新检查。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19质量问题督促整治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承包单位采用不恰当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签发监理告知单,规定承包单位定人、定办法在限期内进行整治。 (2)整治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承包单位报送监理告知回答单对整治状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3)本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对需要返工解决或加固补强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规定承包单位报送经设计等有关单位承认解决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解决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步应对解决成果进行验收。 (5)经返工或加固解决分项、分部工程,虽然变化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规定,可按技术解决方案和协商文献进行验收。 3.20质量事故解决制度 (1)对于需要返工解决或加固补强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相应办法,涉及: 1)规定承包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经设计等有关单位承认解决方案; 2)对事故解决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做好记录; 3)对解决成果进行验收、确认。 (2)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解决应及时、合规。因质量事故触发安全事故,按安全事故关于规定参加或配合事故调查和解决。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简要通过、导致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预计; 4)事故发生因素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用办法及解决方案; 6)事故解决过程及成果。 (4)事故解决结束后,应将完整质量事故解决记录整顿归档。 3.21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 (1)承包单位应在完毕单位工程施工内容并自检合格基本上,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 (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后,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及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3)预验收由总监主持,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参加,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4)对预验收中发现问题,列出整治清单,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治。 (5)整治合格后,总监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3.2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制度 (1)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采用规定表格,经总监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重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工程质量验收状况(质量通病防治、强制性条文贯彻等状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其解决状况; 5)竣工资料审查状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3.23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2)对验收中提出整治问题,应督促事故单位及时整治。 (3)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总监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订立监理意见。 3.24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拟定实际完毕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单位金额,并提出相应支持性材料。 (2)总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总监依照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承包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4)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应审核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行工程合同价款; 2)增长和扣减变更金额; 3)增长和扣减索赔金额; 4)支付预付款和扣减返还预付款; 5)扣减质量保证金; 6)依照合同商定应增长和扣减其她金额。 (5)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工程款审核、支付台账。 (6)对项目监理机构审核与建设单位审批成果不一致地方做好相应记录,注明差别产生因素。 3.25工程进度控制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事故单位报审施工总进度筹划和阶段性事故进度筹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施工进度筹划审查应涉及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筹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商定; 2)施工进度筹划中重要工程项目无漏掉,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筹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的规定; 3)施工顺序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规定;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筹划应满足施工进度筹划需要; 5)施工进度筹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2)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筹划实行状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筹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告知单,规定事故单位采用调节办法加快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3)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实际进度与筹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影响,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状况。 3.26工程暂停及复工制度 (1)总监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依照停工因素影响范畴和影响限度,拟定停工范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商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状况之一时,总监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规定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承包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回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承包单位未按审查通过工程设计文献施工; 4)承包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应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4)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状况(承包单位人工、设备在现场数量和状态、直接导致停工发生因素等)。 (5)总监应会同关于各方按施工合同商定,解决因工程暂停引起与工期、费用关于问题。 (6)因承包单位因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承包单位停工整治过程、成果。 (7)当暂停施工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报送复工报审表及关于材料,符合规定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订立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承包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总监应依照工程实际状况指令承包单位恢复施工。 3.27工程变更制度 (1)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献修改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献。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献修改方案专项会议。 (2)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献,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构造等内容,应按规定经关于部门重新审查。 (3)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4)总监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共同协商拟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5)项目监理机构依照批准工程变更文献监督承包单位实行工程变更。 (6)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到合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种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作为暂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工程变更款项最后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达到合同为根据。 (7)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规定工程变更从也许导致设计修改、工程暂停、返工损失、增长工程造价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承包单位按会签后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3.28费用索赔解决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解决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1)受理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商定期限内提交费用索赔意向告知书; 2)收集与索赔关于资料; 3)受理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商定期限内提交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承包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商定期限内发出告知; 5)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商定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2)因承包单位因素导致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商定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解决。 3.29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解决制度 (1)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规定符合施工合同商定期,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备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阶段性工程暂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订立工程暂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工程最后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订立工程最后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暂时延期、工程最后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 (4)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商定进行解决。 3.30施工合同争议解决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解决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理解合同争议状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解决方案后,由总监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到一致时,总监应提出解决合同争议意见。 (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商定暂停履行合同条件,应规定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3)在施工合同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规定提供与争议关于证据。 3.31施工合同解除解决制度 (1)因建设单位因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商定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从下列款项协商拟定承包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商定已完毕工作应得款项; 2)承包单位按批准采购筹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她目地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人员合理遣返费用; 5)承包单位合理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商定建设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2)因承包单位因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商定,从下列款项中拟定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证明: 1)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商定实际完毕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款项; 2)承包单位已提供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暂时工程等价值; 3)对已竣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送工程资料、修复已竣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费用; 4)施工合同商定承包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3)因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因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商定解决合同解除后关于事宜。 3.32监理文献资料管理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文献柜等工器具由总监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禁止用于与监理工作无关活动(如游戏、娱乐)。 (2)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收文薄和发文薄,及时、精确、完整地收集、整顿、编制、传递监理文献资料。 (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重要内容分类立卷建档: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她合同文献; 2)监理规划、监理实行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文献资料; 5)施工进度筹划报审文献资料; 6)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献资料; 7)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献资料; 8)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审文献资料; 9)工程材料报验文献资料; 10)构配件报验文献资料; 11)设备报验文献资料; 12)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查文献资料; 13)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关于验收资料; 14)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献资料; 15)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献资料; 16)监理告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7)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项会议等会议纪要; 18)监理月报; 19)监理日记; 20)安全监理日记。 21)旁站记录 22)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解决文献资料 2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献资料。 24)监理工作总结。 (4)监理文献资料格式、纸张、份数等应符合重庆市现行档案规定。 (5)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报送关于工程资料。 (6)项目机构应及时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关于工程资料,订立监理意见,若发现问题,应予以指正,限期规定承包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 (7)项目监理应及时整顿、分类汇总监理文献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8)废弃监理文献资料应进行标记和销毁。 (9)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加档案专项验收。 (10)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工程特点和关于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向关于单位(如建设单位、档案馆)、部门移送需要存档监理文献资料。 3.33监理廉洁从业制度 监理人员严格遵守《重庆市建设监理执业公约》中关于规定,坚决执行如下规定: (1) 不准作出有损本项目业主合法利益任何行为。 (2) 不能在承包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3) 不准擅自借用承包商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4)不能接受承包单位为本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及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以便。 (5)不运用工程变更、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和索赔等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6)不运用职务之便向承包人简介分包队伍或推销原材料。 (7) 不准参加承包商组织旅游、休假活动;不准参加本工程承包商组织宴请和娱乐活动; (8)不能接受承包单位购买或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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