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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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Q/CSG 21701-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 发 布 -11-04 实施 -11-04 公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招标采购管理要求 () 目 次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3 第三章 招标采购管理内容 5 第一节 招标采购范围和方法 5 第二节 招标和投标 8 第三节 开标评标 11 第四节 定标和签署协议 15 第五节 组织纪律 16 第六节 罚 则 17 第四章 附则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正当权益,提升经济效益、确保招标采购质量,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全部招标采购活动。 企业控股、参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可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 企业招标采购活动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标准。 第四条 企业建立企业总部和各分子企业、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全部招标采购活动均纳入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统一实施。 企业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统一招标平台和统一评标教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依据本要求制订本单位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但不得超越本要求要求范围,也不得违反本要求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设置招标领导、管理机构和制订招标采购管理措施须报企业物资部立案。 第七条 企业物资部将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企业全部采购工作均应经过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实施,实现在线监督和阳光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企业成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企业招标采购工作最高领导和决议机构,由企业关键领导担任组长。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落实《中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审议和同意企业相关招投标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同意企业相关采购项目标实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企业招标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五)对企业系统招标工作实施监督和检验。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领导小组负责。 依据不一样专业类别,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物资类、基建类、生产类、信息类、综合类五个专业小组,分别由企业物资部门、基建部门、生技部门、信息部门、行政部门作为组长单位,企业相关部门组员作为小组组员,负责专业范围内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企业物资部推行企业招标采购工作归口管理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相关要求,组织制订和完善企业系统和企业总部相关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其它文件; (二)统筹协调企业系统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三)指导和检验企业各单位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企业范围内招标活动信息沟通、搜集整理和分析; (五)负责监督和检验招标项目标协议推行情况; (六)组建和管理企业评标教授库; (七)协调处理企业总部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参与处理企业系统采购活动争议; (八)负责企业系统招标采购电子化工作归口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标管理工作实施专业分工,在企业物资部统筹协调下,企业物资部、基建部、生技部、信息部、行政部分别负责企业系统物资类、基建类、生产类、信息类、综合类招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和决议机构,由本单位关键领导任组长。关键职责是: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招投标规章制度,决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 (一)落实落实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招投标规章制度; (二)审议和同意本单位相关招投标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同意本单位采购项目标招评标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相关要求,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相关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采购工作,配合开展企业总部采购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招标活动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 (四)配合组建和管理企业评标教授库; (五)负责监督和检验招标项目标协议推行情况; (六)协调处理本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 法律部门或法律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提议。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或监察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投诉举报,对招标采购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对于国际招标项目,其招标过程投诉处理根据商务部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章 招标采购管理内容 第一节 招标采购范围和方法 第十五条 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由企业总部和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总部采购范围以下: (一)一级物资; (二)总部各部门直接管理采购项目; (三)各分企业单项金额超出3000万元(含)采购项目; (四)各直属机构单项金额超出500万元(含)采购项目。 一级物资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由企业物资部负责制订和调整,报企业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总部采购范围之外全部项目,由各单位根据企业统一要求分别负责。 第十八条 企业系统范围内各类采购项目,包含工程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和非工程建设项目标采购,达成下列标准,必需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 (四)非工程建设项目标设备、材料、办公用具等货物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 (五)非工程建设项目标服务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 (六)其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必需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法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法邀请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需严格根据本要求推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相关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项目,必需实施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可实施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三)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四)拟公开招标费用和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五)法律、法规要求不宜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未达成招标标准或不含有招标条件项目,依据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经同意后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起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并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措施》规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程序及管理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措施》(商务部13号令)等国际招标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节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四条 按企业要求必需招标项目,须含有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 项目须推行审批手续,已经审批; (二) 有对应资金或资金起源已经落实; (三) 能够提出招标所需技术、商务要求; (四)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已经含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含有自行组织招标条件,应根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相关要求,自行办理招标。 各单位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选择有对应资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杜绝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须依据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含招标范围、标包划分、招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措施、评标措施、定标标准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审查,并经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须依据同意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企业公布统一范本和物资采购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等相关业务代表,及相关教授对招标文件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修改,形成符合要求招标文件。 第三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法,招标人须公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需进行公开招标,须按相关要求在国家指定媒介公布。 采取邀请招标方法,应向三家及以上含有资质条件要求、含有供给能力、资信良好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标性质、数量和资金起源,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截止时间,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采取资格预审,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具体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以没有载明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资格审查小组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建。 实施公开招标,由资格审查小组根据要求程序,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措施,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入围投标人;实施邀请招标,按摄影关要求推荐入围投标人。入围投标人须提交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三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须向资格预审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潜在投标人通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投标须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能够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投标人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确保金。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方法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确保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须要求合适投标使用期,以确保各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和中标人签署协议。投标使用期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招标人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合理时间。依法必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署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与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后密封。招标人须拒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能够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个,依法必需招标,招标人须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经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能够不再招标。 第三节 开标评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程序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及相关人员参与开标。 第四十七条 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统计人组成。各单位监察部门人员担任监标人。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担任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及统计人。 第四十八条 开标时,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它关键内容。开标过程和内容应统计完整,开标统计表经投标人签字确定后存档备查。 各单位可选择采取电子化开标方法。采取电子化开标时,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当众检验电子钥匙密封完好性,经确定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开标人使用电子钥匙进行投标报价数据解密,解密完成后当众公开宣读或显示投标人报价,由投标人进行确定。此种开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九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建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方面教授组成,组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汇报、按相关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 企业物资部按专业类别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企业评标教授库。各单位应在企业评标教授库范围内抽取评标教授。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教授组员标准上应从评标教授库中抽取。技术尤其复杂、专业性要求尤其高或有特殊要求项目,能够按国家相关要求由各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推荐,并报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需要参与评标工作教授人数。需要抽取教授,应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抽取确定。参与抽取工作人员包含教授库系统管理员、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教授库管理人员、监察部门监督人员。教授抽取结束后,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通知评标教授。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 第五十三条 评标工作应封闭进行。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和对外通信联络控制工作。全部评标资料在评标期间不得携带出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四条 评标中,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人文件中相关问题作必需澄清、说明或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法进行确定,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采取综合评定法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在评标中能够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唯一依据。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汇报,并按经评审投标人排序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应该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次序。评标汇报应该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础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 (三)开标统计; (四)符合要求投标人名单;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原因说明; (七)经评审价格或评标原因评查意见; (八)经评审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署协议前要处理事宜; (十)评标附表和澄清、说明、补正事项文件。 不按评审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须有充足理由并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人,应该在评标汇报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评标汇报应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经过并签字确定。 评标委员会组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能够书面方法叙述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组员拒绝在评标汇报上签字且不陈说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委员会须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统计在案。 第五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组员和参与评标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 第四节 定标和签署协议 第六十一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汇报送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由各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定标。 第六十二条 定标须遵照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相关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标准; (三)依法必需招标项目,须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非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须有符正当律法规、规章要求充足理由并书面说明。 第六十三条 定标结束后,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定标结果公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协议签约单位和中标人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所签订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 招标人协议签约单位和中标人在签署协议同时,应签署廉政协议书。 第六十五条 协议中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协议价格等须控制在同意项目和概算范围内;超出要求范围,须在中标协议签署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节 组织纪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将必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二)和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确暗定; (三)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 (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五)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六)在评标委员会按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七)其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行为。 第六十七条 全部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本人亲属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标投标,不主动回避;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投标文件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和和定标相关其它情况; (四)和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平竞争; (五)签署协议时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坐实质性修改,损害企业利益; (六)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 第六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视为违规违纪: (一)违反保密要求,泄露招投标相关情况和资料;和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它人正当权益。 (二)违反要求越权代理,或未按要求行使代理职责,影响招标工作质量;违反招标、评标纪律。 (三)接收同一招标项目标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四)招标、评标相关资料缺失或必备手续不全;档案管理混乱。 (六)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节 罚 则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招标人、企业系统协议签约履约单位及其责任人、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规章制订和招标采购文件给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更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更正。 (三)责令招标人宣告招标无效。 (四)情节尤其严重、对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将根据企业要求给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委托代理协议给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更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更正。 (三)在一定时限内停止其在企业系统招标代理业务。 (四)根据代理协议相关条款取消在企业系统招标代理资格。 第七十一条 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评标教授,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给以下处罚: (一)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视情节宣告其此次评标中所做工作无效。 (二)给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时限内评标教授资格,恢复教授资格须重新认定。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永久取消评标教授资格。 第七十二条 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投标人,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规章制度、招标采购文件协议管理要求给以下处罚: (一)未中标,给警告;已中标取消此次中标资格; (二)按相关要求取消在一定时限内投标资格并通报。限期满后,经组织教授考察后提出恢复意见,方可恢复投标资格。 (三)将相关信息统计到企业供给商信息中。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要求由企业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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