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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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依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3号,以下简称《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措施》要求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大额存单投资人包含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和保险企业、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其它单位。 第三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依据《措施》要求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发行人和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等,不得经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 产品规则 第五条 大额存单采取标准期限产品形式。大额存单期限包含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固定利率存单采取票面年化收益率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法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时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 发行人经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根据本细则要求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实施。 第三章 发行人 第十条 符合条件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措施、和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相关证实材料。 第十一条 经自律机制评定符合《措施》要求条件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十二个月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立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立案。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于每十二个月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当年发行额度应和发行人向人民银行立案年度发行计划中额度保持一致。发行人每期大额存单计划发行量不得超出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立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大额存单总额。 第四章 市场规则 第十三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方法,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和经人民银行认可其它渠道发行。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措施》要求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交易中心应另行制订第三方平台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取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十六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大额存单,发行人应提供大额存单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各期大额存单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经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该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七条 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该正确、连续统计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和非存款类产品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置大额存单遵照实名制要求。 第十八条 大额存单可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含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第十九条 应大额存单持有些人要求,对经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发行人应该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实;对经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该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实。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许可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和对应计息规则等。大额存单转让能够经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本细则要求投资人。对于经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可依据发行条款经过发行人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为投资人办理提前支取时,应根据发行时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兑付提前支取部分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可全额提前支取,也可部分提前支取,对于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后大额存单余额不得低于《措施》要求大额存单认购起点金额。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可在发行时约定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并根据事先约定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发行人赎回大额存单时应赎回该期大额存单全部剩下金额,不得对部分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确保大额存单相关披露信息真实、完整、正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 第二十五条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发行人若发生主体变更、财务情况出现重大改变等影响其推行债务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经过中国货币网给予披露。 第二十六条 经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发行人应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该期大额存单发行条款,并经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于次日内经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发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发行条款和发行情况由第三方平台自动生成传输至中国货币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根据发行结果推行按期还本付息等义务。投资人应确保有足额资金和大额存单用于推行认购、买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以市场化方法确定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 第三十条 发行人经过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经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相关发行信息和提前支取和赎回信息。发行人报备应不晚于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发生日次一工作日日终。 第三十一条 自律机制可对发行人和投资人进行常规调查,方法包含但不限于电话访谈、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现场调查。调查对象应主动配合,立即提供真实、正确、完整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相互监督,发觉违反自律规则及本细则行为时,应立即向自律机制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在认购、交易过程中本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自律机制投诉,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自律机制在收到举报、投诉相关材料后,按摄影关自律规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并采取对应方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自律机制可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暂停发行权限、取消自律机制组员资格等方法,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汇报。 (一)发行人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二)发生以任何形式操纵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 (三)其它违反本细则要求情形。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应依据人民银行要求对在其平台上发行、交易及报备大额存单进行日常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自律机制。 附件:1.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定义和规则 2. (发行人名称) 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 附件1 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定义和规则 1. 币种:大额存单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2. 重置频率:确定新参考利率水平频率,依据浮息基准利率对应期限确定。 3. 到期日:大额存单到期日期。 4. 兑付日:发行人支付大额存单本金和利息日期。 5. 付息频率:计息类型为浮息或固息时,有月、季、六个月、年、期满五种,不得超出大额存单期限。 6. 发行开始时间:****年**月**日 7. 发行截止时间:****年**月**日 8. 基准利率精度:基准利率精度为基准利率具体取值(以%显示)时精度。发行人可设置基准利率精度,应小于等于4,四舍五入。 9. 利率确定日:确定参考利率日期,应为本计息期起息日当日或之前N个工作日,N为起息日和首次利率确定日之间间隔实际天数(大于0整数)。 10. 计划发行量:发行人计划该期发行最大发行量。不得超出发行人剩下注册发行额度和各待发行大额存单计划发行总量之差。待发行大额存单是指已完成发行设置但还未发行大额存单。 11. 期限:大额存单期限有1M、3M、6M、9M、1Y、18M、2Y、3Y、5Y九种标准期限。 12. 起息日:开始计算利息日期。 13. 首次付息日:依据起息日和付息频率计算。 14. 计息类型:固息和浮息。 15. 起点金额: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最低票面金额。 16. 最小变动金额: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票面金额最小变动量。 附件2 (发行人名称) 年度 大额存单发行计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措施》相关要求,本行拟发行大额存单,具体发行计划以下。 一、发行人基础情况 发行人基础信息、历史沿革、股本结构、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情况、财务情况(上市企业需提供最新一期对外公布财务情况)、风险管理、企业治理等。 二、发行人评级信息 发行人主体评级机构、主体评级等级。 三、发行计划 本年度发行额度。 1.计划安排(若有):如发行期数、总计发行量、期限结构、发行品种等。 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发行人保留对本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进行调整权利。 四、信息披露 经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公告、发行情况公告等信息经过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发行人名称 (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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