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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体育中心运营管理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模板.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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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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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中心 运营 管理 项目 公开招标 文件 模板
    资源描述:
    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行管理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BJZW- 采购人:XXX文化体育局 招标代理: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 3月 目 录 第一章 4 投 标 人 须 知 4 一、 说 明 5 1 适用范围 5 2 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 5 3 合格投标人 5 4 投标费用 5 二、 招标文件 6 5 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和组成 6 6 招标文件澄清 6 7 招标文件修改 7 三、 投标文件编制 7 8 投口号言 7 9 投标文件组成 7 10 投标文件编写 7 11 投标报价 7 12 投标货币 8 13 联合体投标 8 14 证实投标人合格和资格文件 8 15 证实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8 16 投标确保金 8 17 投标使用期 8 18 投标文件式样和签署 8 四、 投标文件递交 9 19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9 20 投标截止期 9 21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9 五、 开标和评标 9 22 开标 10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10 24 投标文件初审 10 25 投标文件澄清 11 26 投标文件具体评价 11 27 定标标准和授标 11 28 质疑和回复 12 29 中标通知书 12 六、 授予协议 12 30 协议签订 12 31 接收和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力 12 32 履约确保金 12 33 招标代理服务费 13 第二章 协议条款 14 第三章 投标邀请 24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26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28 第六章 评分体系和标准 8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89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标政府采购。 2 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 2.1. 监管部门指同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2.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3.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国家机关、机关和团体组织。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财政性资金/资金起源。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此次采购后所签署协议项下款项。 2.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据中国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措施》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专业服务机构。此次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 3 合格投标人 3.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而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条件和参与投标竞争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3.2. 合格投标人 3.2.1. 含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能力。 3.2.2. 含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3.2.3. 含有推行协议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4. 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3.2.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统计。 3.2.6.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统计。 3.2.7.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3.2.8.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正当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才能参 加投标。 3.2.9. 符合第三章投标邀请“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特殊条款。 3.3. 不得参与本采购项目竞争供给商 不一样供给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接收作为参与本采购项目竞争供给商: 3.3.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为同一个人。 3.3.2. 相互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 3.3.3. 相互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组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 3.4. 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协议投标人。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负担全部和准备和参与投标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和组成 5.1. 本招标文件编制依据是《中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5.2. 招标文件以汉字文字编写。 招标文件共七章。由下列文件和在招标过程中发出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各册内容以下: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协议通用条款 第三章 投标邀请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第六章 评分体系和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足了解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包含全部补充、修改内容关键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全部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风险,有可能造成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 招标文件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内容均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必需时,招标采购单位将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个购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回复中不包含问题起源。 6.2. 投标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评判应适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6.3. 除非依本须知第7.1要求有必需时或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要求,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则按以下要求: 6.3.1. 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6.3.2. 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最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代表于上述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6.3.3. 已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 7 招标文件修改 7.1.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需修改,应该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 7.2. 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确定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7.3.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含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确定。如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函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推行对应义务。 三、 投标文件编制 8 投口号言 8.1.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相关投标全部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汉字书写。投标人提交支持资料和己印刷文件能够用另一个语言,但对应内容应附有汉字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修改内容时以汉字翻译本为准。对汉字翻译有异议,以权威机构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组成 9.1. 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应包含初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编排次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 9.2. 投标文件组成应符正当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 10 投标文件编写 10.1.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正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全部内容。 10.2. 投标人应该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和封装,对未经装订投标文件可能发生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负担。 10.3. 投标人必需对投标文件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性负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要求。 10.4. 假如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负担。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根据“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要求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内容,不然,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内容,不然,被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2. 投标人所报投标价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给予拒绝。 11.3. 此次招标不接收选择性报价,不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4. 此次招标不接收含有附加条件报价,不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所提供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 联合体投标 13.1. 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14 证实投标人合格和资格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其有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不然,将造成其投标无效。 14.2. 投标人提交资格证实文件应证实其满足本须知定义合格投标人。 15 证实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文件,证实其拟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证实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15.2. 合格性证实文件应包含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说明。 15.3. 证实和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6 投标确保金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要求金额和期限缴纳投标确保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6.2.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投标人确保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成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3. 中标人投标确保金,在中标人和采购人签署采购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4.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确保金将不予退还: 16.4.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 16.4.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本须知要求签署协议; 16.4.3. 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要求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7 投标使用期 17.1.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使用期不足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使用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这种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这种要求,其投标确保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使用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许可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对应地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相关投标确保金退还和没收要求将在延长了使用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式样和签署 18.1. 投标文件式样: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和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数目标副本,投标文件副本可采取正本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签署: 18.2.1.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要求署名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每一页均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能够复印,和正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8.2.2. 投标文件中任何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四、 投标文件递交 19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9.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确保金缴付凭证、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电子文件和退投标确保金说明函单独一起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信封”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 投标文件封装: 19.2.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地址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9.2.2. 注明投标邀请中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 假如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识和密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 投标截止期 20.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地址。 20.2.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可合适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公布公告并书面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截止期。 20.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能够对所递交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内容应该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五、 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要求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全部投标人代表参与。参与开标代表应署名报到以证实其出席。 22.2. 开标时,由按签到次序递交投标文件前三名投标人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验,也能够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机构检验并见证,经确定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其它关键内容和招标文件许可提供备选投标方案,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宜其它内容。 22.3. 在开标时,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许可提供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可。 22.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统计,开标统计由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定。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 评标由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员按政府采购要求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教授人数组成将根据投标资料表中确定。评标委员会组员依法从政府采购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23.2.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评审教授(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能够要求该评审教授回避: 23.2.1. 三年内曾在参与该采购项目供给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23.2.2.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与该采购项目标供给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23.2.3. 和参与该采购项目供给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23.2.4.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教授超出二名; 23.2.5. 任职单位和采购人或参与该采购项目供给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23.2.6.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 23.2.7.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该回避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23.3. 评标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和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 23.4.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资料表中确定评标方法和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中要求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4 投标文件初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投标人是否缴纳了投标确保金、有没有计算上错误等。 2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和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和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一样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以汉字文本为准。假如投标人不接收对其错误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组成实质性偏差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能够接收,但这种接收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对排序。 24.4. 在具体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应该是和招标文件要求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没有实质偏离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性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真实无误内容,而不依据外部证据。 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24.5.1.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验时,未能经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具体条款详见招标文件《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24.5.2.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施立即通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立即通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25 投标文件澄清 25.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显著文字和计算错误内容,评标委员会能够书面形式(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教授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需澄清、说明或纠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关澄清回复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书面形式作出。 25.2. 投标人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6 投标文件具体评价 26.1.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具体评价和比较。 27 定标标准和授标 27.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汇报。 27.2.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按评标价由低到高次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评标价相同,按服务评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评标价和服务评分均相同,名次由评委会抽签决定。按上述排列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7.3. 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汇报和推荐中标意见报采购人确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汇报后法定时间内,根据评标汇报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次序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表本项目招标公告法定媒体上公布中标公告。不在中标名单之列者即为未中标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法另行通知。 27.4. 因不可抗力或本身原因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不按要求和采购人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中标人放弃中标、中标资格被依法确定无效,采购人能够和排位在中标人以后第一位中标候选人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没有其它中标候选人,应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8 质疑和回复 28.1. 投标人有质疑时,应该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质疑使用期限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质疑书原件,逾期质疑无效。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28.2. 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标准,质疑者提供质疑书应该包含下列关键内容:具体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证实材料和注明事实确实切起源、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络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该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招标采购单位受理书面质疑书原件之日起,在要求期限内作出回复。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十二个月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统计名单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28.3.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供给商有效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包含商业秘密,质疑供给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要求期限内作出回复,能够在回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29 中标通知书 29.1. 中标人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法定媒体上公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采购人及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9.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协议资格正当依据,是协议一个组成部分。 六、 授予协议 30 协议签订 30.1. 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要求,采购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约定,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协议。所签署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署协议条件,不得和中标人私下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协议。 30.3. 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协议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31 接收和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力 31.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在投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和宣告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全部投标权力。 32 履约确保金 32.1. 中标人应根据投标资料表要求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确保金。 33 招标代理服务费 33.1. 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要求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不然,将没收其投标确保金。 第二章 协议条款 (注:协议书部分为参考版本。在不违反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它各方认可文件内容前提下,对部分非实质性条款可由协议当事人协商修订。) 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行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行管理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结果,并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本项目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一 项目基础情况 第一条 甲方经由高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将高明区体育中心 授予乙方运行管理20年。 中心座落位置: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秀丽路以南,新江路以北,荷富路以东。 占地面积:约168500㎡(232.5 亩) 建筑面积: 体育场14180㎡,地上三层;体育馆17776㎡,地上三层;游泳馆13495㎡,地下一层,地上三层;管理用房300㎡,地上一层;停车场、活动广场、室外运动场、廊道等辅助设施35844㎡。 临时停车场:东南角地块面积约22.5亩临时停车场仅供体育中心停车临时使用,政府保留使用权,可随时收回另作她用。 二 运行管理事项 第二条 具体运行管理事项,见招标文件中甲方提出项目需求,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出需求响应。运行管理基础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将前述体育场中心授予乙方运行管理20年,由乙方在运行管理期内自行设置全资项目企业负责体育中心运行管理,并在本协议终止时向甲方移交场地设备设施完好运行率达成90%以上体育中心。 三 运行管理期限 第三条 运行管理期限: 月 日~2035年 月 日。 四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 1. 在运行管理期内,甲方享受体育中心全部权。在运行管理协议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体育中心运行管理。 2. 甲方有了解乙方运行管理情况和对各类赛事活动筹备和体育中心设施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权利。甲方派出工作人员,在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设置办公场所,对乙方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 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可派人列席乙方运行管理等会议,关键负责协调乙方和政府关系及相关社会公益活动,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 4. 在运行管理期内,如在体育中心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在体育中心内发生严重火灾、重大物资失窃件、或发生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乙方不能完成协议约定运行管理指标,或乙方出现根本性违约事由,或出现运行管理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5. 在运行管理期内,因乙方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任何债务,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不向因乙方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任何第三方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6. 审定乙方确定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年度计划,并提出合理化提议,督促乙方健全相关制度规程、工作规范。 7. 对乙方不称职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8. 在运行管理期内,乙方对体育中心进行功效计划调整(如商业计划调整)或主体性维修或建设等方案,应该先行提交给甲方审定后才能实施。 9. 甲方有权否决场馆冠名。场馆冠名成功,甲方享受场馆冠名权40%收益。 10. 运行管理期满后,或提前解除、终止协议时,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场馆及隶属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和新建及在运行管理期间购置、属固定资产范围(除活动设施设备、体育器材等能够完整剥离部分外),全部无偿归甲方全部。 11. 乙方开发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无形资产所形成新无形资产归甲方全部。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 帮助乙方办理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行管理开业所必需在运行、管理、服务等方面手续;帮助乙方申请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实现优惠共享。 2. 帮助乙方在运行管理、宣传推介、行政服务及场地使用等方面协调工作。 3. 配合乙方查阅仅用于体育中心运行管理所需完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乙方不得另作她用)。 4. 帮助乙方做好大型活动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批、立项和协调等工作。 5. 确保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以建筑完成验收交付使用状态将物资器材交付乙方运行管理,包含但不限于竞赛器材、全民健身器材、功效房办公家俱、家电等(具体以移交清单为准)。 6. 帮助乙方开发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场馆冠名及其它无形资产。 7. 在本运行管理协议终止时,应该帮助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乙方权利 1. 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内容,行使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日常运行管理权,并负担在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经济、法律责任。 2. 在运行管理期内,乙方对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及隶属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所得收入归乙方全部,运行管理支出亦由乙方负担。 3. 经甲方同意,乙方能够将体育中心隶属设施及用房和第三方进行合作、租赁等,但乙方和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或租赁协议期限不得超出本运行管理协议期限,且第三方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公共文化体育娱乐等经营场所使用现行要求。若乙方和甲方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由甲方收回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及其运行管理权,乙方和第三方合作关系所以终止,乙方向第三方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并确保第三方能够立即撤出体育场馆,甲方也可因实际情况主动依法向第三方寻求合作。 4. 乙方享受开发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场馆冠名及其它无形资产权利,并享受场馆冠名权60%收益及其它无形资产收益(运行管理期内)。包含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应该符合工商、市容、广告、安全等相关要求,严禁公布和变相公布国家工商和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严禁广告内容。 5. 乙方制订相关安保、卫生消防、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自觉接收相关部门监督和检验。 6. 乙方在不影响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正常运行及景观标志性情况下,能够依法依规进行商业开发及商业设施调整。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必需在项目所在地(高明区)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含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企业(须为全资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由成立子企业独立运行管理,不得私自转包、分包(不包含产业用房分包)。乙方所设置子企业行为,将被视同为乙方履约行为,乙方应该对子企业行为负担全部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 乙方不得将赛事活动运行管理权或体育中心整体运行管理权整体转包给其它第三方。 3. 乙方对移交资产清单内设施设备负担维修及保养义务,确保设施设备在实际运行管理期限内完整性、安全性和功效使用完好性,确保运行管理期满后,场地设备设施完好运行率达成90%以上。乙方应做好场馆及隶属设施设备日常巡检工作,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甲方。乙方不得将运行管理财产进行处理或抵押。 4. 乙方必需根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开展运行管理活动。运行管理期间,乙方体育中心场馆开放方案必需符合省、市、区等各级政府部门制订相关公共体育场馆惠民及无偿开放法规政策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停业或歇业。 5. 乙方指派专职人员担任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行管理总经理,并确保其负责运行管理。运行期限内乙方如更换总经理,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 6. 乙方全力配合甲方指定派驻人员监督管理,在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预留合适办公场地,满足该派驻单位现场办公需要。 7. 本项目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双方完成筹备和交接工作。乙方须确保在协议签署后7天内将项目责任人、工程人员(水、电工)、保洁员、财务人员等关键人员安排到位,并投入工作。乙方聘用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接收高明区相关部门监督,按国家要求办理相关保险,并负担相关保险费用,负担履约期内劳动争议责任和追索。乙方负担因本身管理原因造成意外和事故赔偿和对应责任。乙方应该将每个月应该支付工人薪酬总额提供给甲方立案。乙方须为全部聘用人员按《劳动协议法》要求签署劳动协议并购置社保。工资不得低于佛山市企业职员最低工资标准。 8. 承诺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在乙方运行活动中,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指控。其它若因乙方原因产生争议,责任由乙方负担,并负担全部赔偿费用。运行管理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提出甲方或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侵犯其知识产权指控,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9. 遵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要求,自觉接收检验和监督,若违反相关要求,由乙方负担责任。在运行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发生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财产毁损、灭失,由乙方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10. 在运行管理期间,乙方应根据国家要求依法缴纳一切税费。 11. 运行管理期间,乙方向保险企业投保。投保险种和相关要求以下: (1) 乙方应向保险企业就(或因)乙方运行管理范围内所发生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由保险机构设定其它保险险种),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保险期限应不低于运行管理期限。 (2) 乙方在运行管理范围内发生任何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事故,若从保险企业取得(或不能取得)保险金不足以(或不能)赔付,不足部分由乙方负担。 (3) 乙方须购置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财产一切险和机械损坏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期限应不低于运行管理期限。 12. 在运行管理期间,报甲方审批同意后,乙方具体负责体育中心及隶属设施、设备因运行所包含装修、改造和新建(含广告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装修、改造和新建后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并确保其完整、安全和功效使用完好。若乙方因使用不妥或未立即进行维护、维修造成体育中心及隶属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负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所进行装修、改造和新建事项,应该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一份给甲方备存。 13. 在运行管理期间,场馆冠名须取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场馆冠名投入。 14. 运行管理期间,乙方必需优先安排省、市、区政府自主组织各项活动,并依据相关要求帮助提供申办各项活动(赛事)所需各项设施和保障资料,做好参观接待工作。省、市、区政府自主组织重大赛事及活动需要使用体育中心场馆,甲方标准上提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应确保优先给予安排。 15. 高明区政府及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在体育中心内组织赛事(活动)或大型公益活动,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16. 如乙方发生降低运行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时须取得甲方同意。 17. 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高明区公安机关办理立案,并于终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立案公安机关撤销立案。 18. 帮助甲方争取国家、省、市对体育设施及开放补助,所得补助款项属于为了满足补助条件而由乙方增加投入归乙方全部,其它归甲方全部。 五 运行管理质量 第八条 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 六 运行管理相关费用 第九条 运行管理补助费 1.在运行管理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佛山市体育中心20年运行管理补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叁仟万元整 元(¥ 30000000 )。此费用甲方分8年支付,第十二个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陆佰万元整元(¥ 6000000 ),第二年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陆佰万元整 元(¥ 6000000 ),第三到第八年每十二个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叁佰万元整元(¥3000000 )。 2. 第十二个月支付条件:双方签署协议,乙方以转帐方法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5%,但不高于100万元履约确保金,且乙方完成在项目所在地注册运行管理企业和体育中心运行接收工作,推行协议约定各项条款,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十二个月运行管理补助费用。 3. 第二年至第八年支付条件:协议签署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八周年,每十二个月乙方推行协议约定各项条款,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每十二个月向乙方支付当年运行管理补助费用。 第十条 专题维修金 乙方于每十二个月3月前向甲方提交50万元作为佛山市高明体育中心专题维修金,转入高明区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开设专户监管。经甲方同意,并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前提下,该项经费用于体育中心大中修维护)。从运行管理协议签署第8年起。乙方若提前解除协议,该专题维修金归甲方全部。协议顺利推行到期满后,该专题维修金用于乙方退场清理,确保体育中心体育功效设备设施恢复至协议签署时状态;若有剩下,剩下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平均分配。当出现较大维修,专题维修金不足以支付时,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物业使用过程中直接费用,如电费、水费、煤气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在20年运行管理期内,全部正当经营收入均归乙方全部(但不包含甲方享受场馆冠名权部分收益),乙方须依法缴纳一切税费。 七 履约确保金 第十三条 乙方和甲方签署协议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确保金,存入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履约确保金额为人民币 壹佰万元整元(¥1000000 )。 第十四条 乙方履约确保金用于担保乙方对于协议推行。当发生下列事项时,甲方有权动用该确保金优先支付: 1.乙方拖欠工人薪酬时; 2.当乙方私自停业或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3.本运行管理协议终止时,乙方没有根据协议约定立即办理交接手续。 4.乙方有其它重大违约事项、但本协议能够继续推行,且乙方未支付违约金时。 当该履约确保金被动用后、本协议又需要继续推行时,乙方应该在45天内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当本协议顺利推行至期限届满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时,甲方应该在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30天内将履约确保金退还乙方,并根据当初中国人民银行十二个月期定时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给乙方。 八 协议解除 第十六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接到整改通知后,没有立即、全方面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作任何赔偿: 1.乙方私自转让或出租运行管理权; 2.一方私自将运行管理财产进行处理或抵押; 3.乙方未根据甲方要求对运行管理财产进行维修,或乙方私自调整体育场馆计划布局; 4.乙方私自停业或歇业; 5.在运行管理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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