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楼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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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货运办公楼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二О一О年 十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协议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评标措施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货运办公楼工程,项目业主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资金起源为自筹。 一、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内容: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货运办公楼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不划分标段。 二、资格条件: 含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级(含)以上施工企业均可报名;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网站下载 () 2、货运办公楼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下载 四、投标文件递交 1、当面递交或以特快专递方法提交密封投标,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投递地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企划部207室 费欢欢 邮编:311207 3、截止日期: 10月 19 日早晨 11 : 00 时(北京时间) 五、联络方法 投标联络人:费欢欢 联络电话: 技术联络人:冯卫光 联络电话: 招标监督联络人:余红兵 联络电话: 二〇一〇年 十月 十二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招标人 名称: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地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联络人:费欢欢 电话: 技术联络人:冯卫光 联络电话:86662336 2 项目名称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货运办公楼工程 3 建设地点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内 4 资金起源 企业自筹 5 出资百分比 项目法人100% 6 招标范围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货运办公楼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7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11 月 1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12 月 31 日 8 质量要求 合格 9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含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级(含)以上施工企业均可报名 10 是否接收联合体投标 不接收 11 踏勘现场 R 不组织 □ 组织, 12 投标预备会 R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3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10 月 15 日10时00分 14 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 10 月 15 日16时00分,网上直接下载。 15 分包 不许可 16 偏离 R 不许可 □ 许可 17 投标截止时间 10月19日11时00分 18 投标使用期 90日历天 19 是否许可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R 不许可 □ 许可 20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需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均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2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4 份 22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必需分别装订成册 23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招标人名称: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项目名称) 货运办公楼工程 在10月19日11时00分前不得开启 24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R 否 25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协议价 10% 26 需要补充其它内容 (1) (2) 招标人不受协议授予报价最低投标人或全部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全部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汇报接收或拒绝任何投标。 (3) 此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管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后,投标人均应按招标人要求补充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相关资料,配合招标人所要求调查;相关资料或调查包含投标人商业秘密,招标人知悉该等商业秘密后应予严格保密;相关资料或调查包含国家机密而依法不得向招标人公开,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推行国家机密监管、保障职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实或意见。 (4) 投标人如发觉招标文件及其评标措施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个含义和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三日前同时向招标管理机构、招标人、书面反应,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条款提出质疑。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依据《 中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本招标项目已含有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起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标资金起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标出资百分比: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标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此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1.4.1 投标人应含有负担本标段施工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机构(单位); (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被责令停业;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5 费用负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与投标活动发生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后果负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和招标投标相关语言均使用汉字。必需时专用术语应附有汉字注释。 1.8 计量单位 全部计量均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周围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判定和决议负责。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含: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措施; (4)协议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其它材料。 2.2 招标文件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验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发觉缺页或附件不全,应立即向招标人提出,方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含信函、电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给予澄清。 2.2.2 招标文件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起源。假如澄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对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全部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授权委托书; (3)投标确保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其它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 “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对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 “工程量清单”中对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相关要求。 3.3 投标使用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使用期,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同意延长,应对应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但不得要求或被许可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确保金。 3.4 投标确保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金额、担保形式和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确保金格式递交投标确保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确保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3.5.1“投标人基础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资质证书副本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许可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方可给予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根据招标 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方案,招标人能够接收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需,能够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基础上,能够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该对招标文件相关工期、投标使用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可能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假如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定。签字或盖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识“正本”或“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4.投标 4.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识“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4.3.1 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能够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书面通知应根据本章第3.7.3 项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投标文件应根据本章第3 条、第4 条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协议授予 5.1 定标方法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5.2 中标通知 在投标使用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投标人。 5.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署协议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金额 “协议条款及格式”要求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投标确保金数额,中标人还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5.4 签署协议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投标确保金数额,中标人还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还应该赔偿损失。 6.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6.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全部投标。 7.纪律和监督 7.1 对招标人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该保密情况和资料,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 7.2 对投标人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7.3 对评标委员会组员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向她人透漏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措施”没有要求评审原因和标准进行评标。 7.4 对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向她人透漏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7.5 投诉 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此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需要补充其它内容 需要补充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统计表 开标统计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署名 招标人代表: 统计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对你方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给予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具体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取传真方法,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具体地址)。 评标工作组责任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澄清 问题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以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到 (指定地点)和我方签署施工承包协议,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收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定通知 确定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相关 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定。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四章 协议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协议条款 通用协议条款 1.通常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中下列词语应含有本款所给予含义。 1.1.1 协议 1.1.1.1 协议文件(或称协议):指协议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协议条款、通用协议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其它协议文件。 1.1.1.2 协议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协议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组成协议文件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包含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协议中工程图纸,和由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提供任何补充和修改图纸,包含配套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根据要求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工程量清单。 1.1.1.9 其它协议文件:指经协议双方当事人确定组成协议文件其它文件。 1.1.2 协议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协议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并和承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签字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和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全权责任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协议中某一部分工程,并和其签署分包协议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受发包人委托对协议推行实施管理法人或其它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协议推行实施管理全权责任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协议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工程,包含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协议约定永久工程所修建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组成或计划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协议约定各项工作所需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含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协议约定各项工作所服务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协议工程施工场所,和在协议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其它场所,包含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协议工程需永久占用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协议工程需临时占用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开工通知中写明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完成协议工程所需期限,包含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变更。 1.1.4.4 完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日期为准。 1.1.4.5 缺点责任期:指推行第19.2 款约定缺点责任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包含依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日期。 1.1.4.7 天:除尤其指明外,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 1.1.5 协议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协议价:指签定协议时协议协议书中写明,包含了暂列金额、暂估价协议总金额。 1.1.5.2 协议价格: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包含缺点责任期内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金额,包含在推行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推行协议所发生或将要发生全部合理开支,包含管理费和应分摊其它费用,但不包含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列金额,用于在签署协议书时还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金额,包含以计日工方法支付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一个计价方法,按协议中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确保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确保在缺点责任期内推行缺点修复义务金额。 1.1.6 其它 1.1.6.1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协议使用语言文字为汉字。必需时专用术语应附有汉字注释。 1.3 法律 适适用于协议法律包含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协议文件优先次序以下: (1)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协议条款; (5)通用协议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协议文件。 1.5 协议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间和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要求或协议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协议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提供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协议约定数量提供给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按第11.3 款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文件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文件,包含部分工程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对应部位施工前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图纸施工。 1.6.4 图纸错误 承包人发觉发包人提供图纸存在显著错误或疏忽,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留一套完整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和协议相关通知、同意、证实、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通知、同意、证实、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协议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协议义务。 1.9 严禁贿赂 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方法,谋取不妥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全部文物、古迹和含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其它遗址、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全部。一旦发觉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保护方法,预防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汇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方法,由此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担。 1.10.2 承包人发觉文物后不立即汇报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应赔偿损失,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取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发责任,由承包人负担,但因为遵照发包人提供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发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取专利技术,专利技术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技术秘密和申明需要保密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协议以外目标泄露给她人。 1.12 图纸和文件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协议以外目标泄露给她人或公开发表和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协议以外目标泄露给她人或公开发表和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遵法律 发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应遵遵法律,并确保承包人免于负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发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正确、完整。 2.4 帮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要求相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依据协议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协议价款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立即支付协议价款。 2.7 组织完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立即组织完工验收。 2.8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推行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受协议约定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而通用协议条款没有指明,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同意,但监理人无权免去或变更协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负担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审查或同意,对工程、材料和设备检验和检验,和为实施监理作出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能够授权其它监理人员负责实施其指派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含有相同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决定立即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取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视为已获同意,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人员发出指示有疑问,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给予确定、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它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指示后应遵照实施。指示组成变更,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监理人员能够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实施。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定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定函后二十四小时内未予回复,该书面确定函应被视为监理人正式指示。 3.4.4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因为监理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 3.5 约定或确定 3.5.1 协议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约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和协议当事人协商,尽可能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约定或确定事项通知协议当事人,并附具体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有异议,组成争议,根据第24 条约定处理。在争议处理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实施,根据第24 条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作出修改,按修改后结果实施。 4.承包人 4.1 承包人通常义务 4.1.1 遵遵法律 承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应遵遵法律,并确保发包人免于负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发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相关法律要求纳税,应缴纳税金包含在协议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监理人依据第3.4 款作出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点。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协议工作所需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协议约定负责临时设施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计划,并对全部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确保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方法,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安全,预防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和她人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协议约定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和她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权利,避免对邻近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她人施工场地,影响她人作业或生活,应负担对应责任。 4.1.8 为她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她人在施工场地或周围实施和工程相关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条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提供相关条件内容和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约定或确定。 4.1.9 工程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还有部分未完工工程,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工程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推行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确保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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