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控车床和加工中心等采购的招标文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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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 相关数控车床和加工中心等采购招标公告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受苏州市高级技术学校委托为其拟采购数控车床和加工中心等进行中国公开招标,欢迎中国企业前来投标。 1.采购单位:苏州市高级技术学校; 联络人:徐渭林 联络电话:; 2.招标代理: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 ; 联络人:张尧荣 王 英; 联络电话:;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05号;邮编:215002 ;传真:; 3.招标编号:SZYC-G-09号; 4.招标内容:数控车床和加工中心等; 5.投标人资格要求:含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企业,机床制造厂或含有制造厂出具本项目标授权书和安装资格条件供给商; 6.标书发售时间:7月15日起至7月21日止每日9:30-16:00时(北京时间、双休和节假日除外);购置标书时请提供以上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标书发售地点: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 标书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如需邮寄,须另加邮寄费人民币50元整; 购置招标文件付款帐号: 帐户名: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 帐号:238 苏州工行道前支行 7.答疑会召开时间:7月21日9:30时(北京时间); 答疑会召开地点: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苏州市人民路905号) 8.投标截止日期:8月6日13:30时(北京时间); 9.开标日期:8月6日13:30时(北京时间); 10.开标地点: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苏州市三香路389号) 11.本公告同时在《苏州城市商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苏州市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公布 ; 12.苏州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512)68268548。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 7月14日 标书编号:SZYC-G-09 招 标 文 件 采购单位: 苏州市高级技术学校 采购内容:数控机床等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 二OO八年七月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招标书 第五章:协议关键条款 第六章: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受苏州市高级技术学校委托,为其拟采购数控车床和加工中心等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机床制造厂或含有制造厂出具本项目标授权书和安装资格条件供给商前来参与投标。 1.招标编号:SZYC-G-09号 2.招标内容:数控车床12台、加工中心4台、一般车床20台设备及安装和调试 3.发标时间:7月15日起至7月21日止每日9:30-16:00时(北京时间、双休日除外) 4.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7月 18日16:00时前 提交地点:苏州市人民路905号 电话: 65158110 传真: 5.答疑会召开时间:7月21日9:30时 答疑会召开地点: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苏州市人民路905号) 6.投标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时间: 8月6日13:00~13:30时 投标截止时间:8月6日13:30时 开标时间: 8月6日13:30时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苏州市三香路389号) 7.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二份 8.投标确保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投标确保金交纳帐号: 帐户名: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 帐号:890604 开户行:浦发银行三香支行 投标确保金必需按银行要求支付方法,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达成指定帐号(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二天缴纳,拒收现金)。 9.交货日期:8月30日前 交付使用期: 9月10日前 交货及安装地点:苏州市高级技术学校指定地点 10.履约确保金:中标金额2%(签署协议时缴纳;质保期满无息返回) 11.采购单位:苏州市高级技术学校 联络人:徐渭林 联络电话: 12.招标代理人(机构):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215002 联络人:张尧荣 王 英 13.标书300元(售后不退)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 说明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适用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组织招标活动。 1.2 此次招标活动及所以次招标产生协议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 2. 词语释义 2.1 招标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法人。 2.2 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2.3 响应:投标人依据招标代理人公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投标行为。 2.4 协议:采供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内容签署以书面形式所达成协议,包含全部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2.5 甲方(采购方):协议中明确要求实际购置货物和服务法人、行政机关、团体组织。 2.6 乙方(供给商):协议中要求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2.7 伴随服务:依据协议要求乙方应负担和提供货物和服务相关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方法、维修和服务及协议中要求乙方应负担其它义务。 2.8 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统称。 2.9 天:日历日。 2.10 交货地点: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提交货物和服务最终抵达地点。 2.11 协议价款:依据协议要求,乙方在正确地推行协议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价款。 2.12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起源地。 2.13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二、投标人 3. 合格投标人范围 3.1 含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能力。 3.2 含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3.3 含有推行协议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良好统计。 3.5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统计。 3.6 购置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7 投标人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4. 投标委托 4.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2假如投标人是联合投标,须持有《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 投标费用 5.1 不管投标过程中做法和结果怎样,投标人自行负担全部和参与投标相关全部费用。 6. 联合投标 6.1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除按本须知12.3款提供联合体每一组员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要求: 6.1.1 联合体各组员之间应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附件),投标人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组员全部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中最少应该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要求特定条件; 6.1.2 由联合体各组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投标人代表参与投标; 6.1.3 联合体投标人代表应为授权委托人全部联合体组员负担责任; 6.1.4 全部联合体组员应按协议条件要求,为实施协议共同和分别负担责任,在联合体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中,和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协议书中应对此作出对应申明; 6.1.5 联合体各组员之间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应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6.2 参与联合体各组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组员投标资格。 三、招标文件说明 7.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具体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造成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澄清 8.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含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方法给予解答(包含对问询解释,但不说明起源)。 8.2 投标人疑问提交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日前15天使招标代理人收到,如有投标答疑会,应不得迟于投标答疑会前使招标代理人收到。 9. 招标文件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人不管出于自己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方法进行修改。 9.2 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布。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全部投标人含有约束力。 9.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时间按招标文件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它原因,招标代理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于原定投标时间前三天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布变更公告。 10. 投标答疑会 10.1 投标人应派代表于《投标邀请函》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10.2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生产供给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而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在应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招标代理人应该在收到供给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给商和其它相关供给商。 10.3 勘察现场 10.3.1 依据需要,投标人将被邀请对相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协议所需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担。 10.3.2 招标代理人向投标人提供相关现场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代理人现有能使投标人利用资料。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推论、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4 投标答疑会会议问题回复,将以《更正公告》形式由招标代理人根据本须知第9条要求方法发出。 四、投标文件说明 11.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取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2投标文件应使用汉字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需使用其它文字,必需附有汉字译本。对于未附有汉字译本和汉字译本不正确投标文件,由此引发对投标人不利后果,招标代理人概不负责。 12. 投标文件组成和次序 12.1 投标书一(报价及相关资格部分): 12.1.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联合投标协议书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12.1.2 投标函; 12.1.3 相关投标申明函(格式见附件) 12.1.4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红章) 12.1.5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红章) 12.1.6开户银行资信证实(如有) 12.1.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12.1.8投标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实 12.1.9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2.1.10投标报价表 12.2 投标书二(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 12.2.1 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品牌、交货期说明表(本表不得出现价格); 12.2.2 对此次投标具体说明(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及全部型号产品投标单价; 12.2.3 投标货物技术参数、性能、样本、图表等; 12.2.4 投标货物和服务质量保障(证)及技术支持等。 12.2.5 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及技术、商务编制表(说明); 12.2.6生产制造厂对本项目标授权证书(经销商提供); 12.2.7 最多年份财务会计报表; 12.2.8 相关部门出具投标人为职员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情况证实; 12.2.9其它能够证实投标人资信、服务质量证书、文件、推荐信、业绩介绍等资料; 12.3投标文件组成要求 12.3.1投标人必需提交“12.1.1”、“12.1.2”、“12.1.3”、“12.1.4”、“12.1.8”、“12.1.9”、“12.1.10”资料,不然,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2.3.2 投标人所提交“12.2”全部内容完整是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评分。 13.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3.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次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及相关资格部分)、投标书二(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应分别编目编码单独装订成册。 13.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4. 对此次投标具体说明编制 14.1 对此次投标具体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情况自行编制,附于(投标书二)正文以后,和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4.2 对此次投标具体说明能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2.1货物组成说明,货物关键技术数据和性能具体描述,如有货物样本,应一并提供; 14.2.2关键材料、结构明细表(包含名称、规格型号、需用量、生产厂名); 14.2.3关键材料及部件质量检测证书; 14.2.4加工设备情况(包含用于此次招标货物生产加工、检测设备仪器); 14.2.5货物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14.2.6具体交货清单; 14.2.7投标人提出合理化提议,如对招标货物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替换方案等或对招标文件投标偏离说明(技术和商务); 14.2.8货物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内容及方法; 14.2.9同类货物(投标品牌产品)销售业绩。 15. 投标报价 15.1 除非协议中另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 中全部货物和服务报价应包含劳务、运输、管理、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要求及协议包含全部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2 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 中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 中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15.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投标书将被拒绝。但假如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则投标人能够依据自己经营许可内容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多个或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5.4 一项投标内容只许可一个报价,招标代理人不接收任何有选择性投标报价。 15.5投标文件报价中单价和总价全部采取人民币表示,除非协议关键条款另有要求。 15.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确保。 16. 投标确保金 16.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邀请函》中所要求投标确保金。 16.2投标人必需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确保金交纳至《投标邀请函》中要求帐号。 16.3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6.4 落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人凭投标人财务收据无息退还;中标单位投标确保金,在和采购方签署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确保金将被不予退回: 16.5.1 开标后在投标使用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16.5.2 中标方不按中标通知书时间签署协议或签署协议后不按本文件要求缴纳履约确保金; 16.5.3 中标方不按本文件要求缴付中标服务费; 16.5.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17. 投标文件使用期 17.1 自开标日起3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使用期短于这个要求期限投标,将被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可和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使用期。这种要求和回复全部应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使用期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也对应延长。拒绝接收延期要求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确保金按要求退回。 18. 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须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邀请函》中所述份数“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18.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投标人对错误之处进行修改,在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实 。 五、投标文件递交 19. 投标文件密封及标识 19.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9.1.1 投标书一(报价及相关资格部分)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一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9.1.2投标书二(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二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9.2 假如投标人未在密封口盖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成《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投标地点。 20.2 招标代理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部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截止期约束。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拒绝接收。 21.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以后,假如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人。 21.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1.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人。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撤回投标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为准。 21.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不然投标确保金将不予退回。 六、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人按《投标邀请函》要求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开标仪式依据委托人授权由招标代理人主持,招标采购单位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 22.2 参与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实署名报到,以证实其出席开标会议。 22.3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中产生代表或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验证投标确保金收据,确定无误后拆封唱标。 22.4 招标代理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修改、投标撤回等,招标代理人将作唱标统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在唱标统计上签字确定。 22.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按时参与开标会议视为自动弃权。 22.6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6.1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盖章; 22.6.2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份数递交; 22.6.3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 22.6.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22.6.5不符正当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实质性要求。 2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3.1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推行其法规要求职责。 24. 评标内容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告授予中标单位中标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全部资料,相关授予中标信息全部不应向投标人或和评标无关其它人泄露。 24.2 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和授予中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人和评标委员会组员施加影响任何行为,全部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4.3 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人将经过指定联络人和投标人进行联络。 25. 对投标文件初审 25.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组成有没有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5.2 初审中,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标准修正: 25.2.1假如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5.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5.2.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4假如以文字表示数据和数字表示有差异,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5.2.5对不一样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以汉字文本为准; 25.2.6投标人不一样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和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货物和服务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显著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些偏离不许可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代理人将许可修改投标中不组成重大偏离微小、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 25.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任 何外来证实。 25.5 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5.1 投标文件未按本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 25.5.2 未按本须知第12条要求提交资格文件; 25.5.3 和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5.5.4 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5.5.5 投标人报价是选择性; 25.5.6 投标人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5.5.7 投标报价超出预算。 26. 投标澄清 26.1 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问询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需根据招标代理人通知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 26.2 必需时招标代理人可要求就澄清问题作书面回复,该书面回复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一部分。 26.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27.废标 27.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废标: 27.1.1符合专业条件供给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供给商不足三家; 2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 27.1.3投标人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 27.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27.2 废标后,招标代理人将把废标理由通知全部投标人 。 28. 投标文件评价和比较 28.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并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 评价和比较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条件、 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作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原因: 28.2.1 货物和服务质量确保(保障)内容; 28.2.2 售后三包(如系国家要求三包货物)维修、维护、备件、配件供给及其它伴随服务; 28.2.3 企业信用及财务情况; 28.2.4 其它优惠条件; 28.2.5 参与政府采购工作态度及信誉。 七、授标 29. 中标单位确实定 29.1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文件评价和比较,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和汇总评分结果。 29.2甲方按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给商次序审核确定中标供给商。 29.3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人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30. 中标人标准 30.1 确定为中标投标人必需含有实施本协议能力和资源。 30.2 在协议签署之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人有权对中标单位履约能力进行最终审查,审查方法包含问询、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觉中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和相关材料虚假或对招标书所要求说明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则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回,并在使用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 30.3假如中标人没有根据第32、33、34条要求去做,招标人将取消该授标,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回。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31. 中标通知书 31.1 公告期满后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投标人其投标被接收。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中标标价、交货时间、相关协议签署期限和地点。 31.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协议组成部分。 31.3 招标代理人对未中标单位不负担解释未中标原因义务。 32. 协议签署 32.1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要求期限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和甲方代表签署协议。 32.2 签署协议及协议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为依据。 32.3在推行协议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和协议标相同货物和服务,在不改变协议其它条款前提下,能够和供给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但全部补充协议采购金额不得超出原协议采购金额10%。 33. 履约确保金 33.1 中标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中要求向甲方提交履约确保金。 33.2 中标投标人必需在协议签定时按《投标邀请函》中要求将履约确保金交至指定帐户,该确保金在协议推行完成后无息返回。 33.3履约确保金将在乙方推行完协议全部义务后凭乙方财务收款收据在五天内(无息)退返乙方。 八、其它事项 34. 中标服务费 34.1中标单位须以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按中标总金额100万元以内1.5%、100~500万元以1.1%、500~1000万元0.8%,差额定率累进法80%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付清。 34.2 中标单位假如未按要求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人将不予退回投标确保金,并保留诉讼权利。 35. 监督和公证 35.1相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5.2招标代理人投、开、评标过程将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九、协议通常条款 (一)协议文件 36. 协议文件适使用方法律 36.1 适适用于协议文件法律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37. 协议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 37.1 协议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37.1.1 协议关键条款; 37.1.2 协议通常性条款; 37.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协议; 37.1.4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37.1.5 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37.2 协议关键条款效力优于协议通常性条款效力。 38. 协议文件使用文字 38.1 协议文件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8.2 协议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对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技术性条款标准和规范。 (二)标物通常条款 39. 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标物,乙方应该拥有完整物权,而且乙方负有确保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含知识产权)义务。 40. 质量确保 40.1 乙方应确保所供标物是全新,未使用过,而且是非长久积压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协议要求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确保其提供标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使用寿命期内应含有满意性能。在乙方承诺质量确保期限内,乙方应对因为设计、工艺或材料缺点及伴随服务而造成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40.2 依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检验结果,或在质量确保期内,假如标物数量、质量或规格和协议不符或证实标物是有缺点,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40.3 除协议关键条款要求外,协议条款中标物质量确保期均自标物经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确保期不低于承诺,具体质保期按国家标准和乙方承诺高于国家标准质保期(甲方有特殊要求除外)。 41. 包装 乙方应该根据约定包装方法交付标物。对包装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该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方法包装,或根据通用方法包装,没有通用方法,应该采取足以保护标物包装方法。 42. 伴随服务 42.1 乙方除应推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物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42.1.1 标物现场安装、开启、调试、监督(假如必需安装、调试话); 42.1.2 提供标物组装和通常维修所必需工具; 42.1.3 在协议要求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服务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去乙方在质量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42.1.4 对甲方技术人员技术指导或培训。 42.2 除协议另有要求之外,伴随服务费用均已含在协议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物交付、检验和验收 43. 标物交付 43.1 标物全部权自标物交付时转移。 43.2 乙方应该根据约定期限和约定地点交付标物。 43.3 乙方应该根据约定或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物单证以外相关单证和资料。 44. 检验和验收 44.1 在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标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具体而全方面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实,合格检验证实作为验收依据,但不能作为相关标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最终检验结果。 44.2 甲方依据协议要求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实,该证实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组成部分。 44.3 验收期限自标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双方应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4.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有权部门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一方支付。 (四)对标物提出异议时间和措施 45. 对标物提出异议时间和措施 45.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该于双方约定检验期间内将标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形及处理方法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5.2 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实又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所交标物符合协议要求。 45.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不然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协议价款和支付 46. 协议价款和支付 46.1 本协议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46.2 乙方应根据双方签署协议要求交货并在协议关键条款要求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46.2.1 合格销售发票; 46.2.2 甲方盖章签收后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实。 46.3 甲方应按协议关键条款要求期限和方法付款。 46.4 依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和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依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和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47. 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应该负担继续推行、采取补救方法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8. 甲方违约责任 48.1 在协议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应向乙方偿付协议总价款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48.2 甲方逾期付款应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天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8.3 甲方违反协议要求,拒绝接收乙方交付合格标物,应该负担乙方由此造成损失。 49. 乙方违约责任 49.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出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应向甲方偿付协议总价款5%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49.2 乙方逾期交货,应在发货前和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根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天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负担甲方所以遭致损失费用。 50. 不可抗力 50.1 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依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但协议一方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去责任。 50.2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应该立即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实。 (七)索赔 51. 索赔 51.1 甲方有权依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51.2 在本协议要求检验期和质量确保期内,假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 51.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协议要求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含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和为保护退回标物所需其它必需费用; 51.2.2 依据标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甲方遭受损失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物价格; 51.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部件或标物来更换有缺点部分或修补缺点部分,乙方应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对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物质量确保期。 51.3 假如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回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收。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更长时间内,根据协议要求任何一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履约确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假如这些金额不足以赔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赔偿。 51.4 甲方提出索赔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立案。 (八)履约确保金或履约保函 52. 履约确保金或履约保函 52.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对应履约确保金,确保金使用期应不低于协议使用期。 52.2 乙方如提供履约保函,则应根据第三章所给定格式或甲方可接收其它格式提供。 52.3 假如乙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取得赔偿。 52.4 履约确保金(无息)将在乙方推行完协议义务,甲方支付协议价款五天内退回。 (九)协议解除和转让 53. 协议解除 53.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协议。 53.2 有下列情形之一,协议一方能够解除协议: 53.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标,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53.2.2 因协议一方违约造成协议不能推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53.3 有权解除协议一方,应该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以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协议,协议在书面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 54. 协议转让 协议部分和全部全部不得转让。 (十)协议生效 55.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履约确保金或履约保函,并经甲方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盖立案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处理56.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应在招标代理人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① 双方同时申请仲裁; ②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57.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招标代理人、立案机构各执一份。 58.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中国协议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政府采购法》之要求解释。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全部投标书格式 ,投标方可依据本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和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违反。 1、(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 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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