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监理招标文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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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单 位(盖章):丽水市莲全部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盖章):浙江万兴工程咨询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二○一三年五月 ------------------------------------------------- 立案单位: 登记单位: 目 录 1、招标公告 2 2、投标须知 4 2.1 总则 7 2.2 招标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 8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9 2.4 投标文件编制 9 2.5 投标文件递交 11 2.6 投标文件拒绝和无效 12 2.7 开标和评标 12 2.8 中标 14 2.9 重新招标 15 2.10 履约担保 15 2.11 签署协议 15 3、协议文件 16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17 第二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24 4、投标文件格式 33 附件一 评标细则 49 1、招标公告 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序号:QNZB[]001号 一、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已由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为 丽水市莲全部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含有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标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浙江万兴工程咨询 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项目标招标事宜。 二、工程概况 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区在莲全部区碧湖镇。项目包含蒲塘、郎奇、里河、平三、红叶、大陈、下叶、白桥等8个行政村和6个农业合作社和2个农业发展企业。本工程建安工程费约3000万元。 监理服务期:全部工程实际施工工期、及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点期。 三、监理招标内容: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全过程监理。 四、投标资格条件 1、含有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 2、总监须是水利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投标人或总监被县级及县级以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拒绝参与投标。 4、投标人及本项目标监理人员无行贿犯罪统计,无市场不良行为统计。 五、招标文件获取 1、书面不记名索取: 5月 9 日起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不计名购置,招标文件工本费为500元人民币。联络人:郑华珍 联络电话: 。 2、网上下载: 5 月 9 日起在丽水采购和招标网()上公布并供下载。 六、投标文件递交 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下同)为5 月29日早晨09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解放街373号三楼)。 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其它要求 1、本工程不接收挂靠,投标人及其所派总监必需符合相关要求。 2、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虚假投标及其它违法行为,将不退还投标确保金。 八、联络方法 招标人:丽水市莲全部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万兴工程咨询 地 址:丽水市继光街7号东三楼 地 址:丽水市花园路608号7楼 联络人:叶先生 联 系 人:郑华珍 泮良英 电 话: 电话/传真:、2630155 本公告公布时间:5月9日 2、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和要求 1 2.1.1.1 招标工程名称 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 2 2.1.1.2 协议名称 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协议 3 2.1.1.3 招标序号 QNZB[]001号 4 2.1.1.4 招标人 丽水市莲全部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5 2.1.1.5 招标代理 浙江万兴工程咨询 6 2.1.1.6 工程建设地点 莲全部区碧湖镇 7 2.1.1.8 资金起源 政府投资 8 2.1.1.9 招标范围 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含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 9 2.1.1.10 监理服务期 全部工程实际施工工期、及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点期。 10 2.1.1.11 招标方法 公开招标 11 2.1.3 投标人资格 含有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 12 2.4.3.3 监理服务费费率范围 1.60% - 2.00%(投标人投标报价费率不在此范围内作废标处理) 14 2.4.4 投标文件使用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 15 2.4.5 投标确保金 投标确保金金额:壹万元。 交纳注意事项: 1、银行保函方法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由投标人基础账户开户银行出具银行保函(保函使用期超出投标使用期),保函开具对象为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 2、有年度投标确保金缴纳证企业(具体参考丽招管办[]6号文件、丽招标管办[]12号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年度缴纳证,超出缴纳证额度投标确保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汇票方法交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行:丽水市建行莲城支行 银行帐号:3300 1696 1350 5000 5879 3、其它方法:直接以银行汇票方法交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浙江万兴工程咨询 开 户 行:浙商银行丽水分行 银 行 帐 号:3430 0200 1012 0100 0320 26 (采取第1、2种方法交纳投标确保金,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将票据递交至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指定工作人员处,采取第3种方法交纳投标确保金,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将票据递交至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指定工作人员处)。 16 2.4.6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伍份,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电子版本上必需注明投标人名称) 17 2.5.2 投标截止 时间:5月29日早晨09时00分 地点: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丽水市解放街373号三楼) 18 2.7.1 开 标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丽水市解放街373号三楼) 19 2.10.1 履约担保金额 采取银行汇票、转账、现金等法律许可形式,金额为协议价10% 20 2.11.1 协议签署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15天内 注:后面和本表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投标须知 2.1 总则 2.1.1 概述 2.1.1.1 招标工程名称: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 2.1.1.2 协议名称: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监理协议 2.1.1.3 招标序号:QNZB[]001号 2.1.1.4 招标人: 丽水市莲全部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1.1.5 招标代理人:浙江万兴工程咨询 2.1.1.6 工程建设地点:在丽水市莲全部区碧湖镇蒲塘、郎奇、里河、平三、红叶、大陈、下叶、白桥。 2.1.1.7监理服务费费率范围: 1.60% - 2.00%(监理服务费以建安工程审计结算价为计费基数,建安工程费约3000万元) 2.1.1.8 资金起源: 政府投资 2.1.1.9 招标范围:丽水市碧湖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含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 2.1.1.10 监理服务期:全部工程实际施工工期、及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点期。 2.1.1.11 招标方法: 公开招标 2.1.1.12本项目共设一个协议段,不许可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法采取资格后审。 2.1.2 工程概况 项目关键建设内容为: 1.水利工程:灌排渠系工程41.617km,其中灌渠22.663km;排渠18.954km;新建浇灌泵站11座;新建沉井14座;池塘整改3处。 2.农业工程: 土壤改良5000亩;机耕路工程32.522 km;配套新建机耕桥9座。 3.林业工程: 种植水土保持林100亩,要建于排水渠道侧岸、新建机耕路及农业精品园内。 2.1.3 投标人资格 1、含有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 2、总监须是水利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投标人或总监被县级及县级以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拒绝参与投标。 4、投标人及本项目标监理人员无行贿犯罪统计,无市场不良行为统计。 5、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实其资格符合要求。 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2)拟派总监水工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3)1月1日以来投标人监理工程获奖情况和证实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拟派驻本项目标关键监理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2.1.4 投标规则 不许可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一样投标文件。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负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包含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后果负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 2.2.1 招标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包含下列文件: l)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协议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评标细则;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 条要求发出全部有正式编号补充通知和其它有效函件。 2.2.2 招标文件澄清 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对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以前收到要求澄清问题给予回复。 2.2.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书面回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经过丽水采购和招标网网上通知方法发出并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立案。书面回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相同约束作用。 2.2.3 招标文件修改 2.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以前经过丽水采购和招标网网上通知方法修改招标文件并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相同约束作用。 2.2.3.2 修改招标文件及相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丽水采购和招标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立即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招标人不负担责任。 2.2.4 招标文件质疑 投标人如发觉招标文件及其评标措施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个含义和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机构书面反应,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3.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投标人若自行现场考察,则全部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担,现场考察中所发生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2 招标人提供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分析判定和推论负责。 2.3.3 招标人不专门组织召开标前会议。 2.4 投标文件编制 2.4.1 投标文件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全部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报价书;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实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总监理工程师任职通知书; 4)投标人基础情况表; 5)拟投入本工程人员资格文件、设备清单,包含: (a)派驻现场监理人员资格、业绩、到位承诺及相关证实材料; (b)拟投入本工程设备、设施清单。 6)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表; 7)拟任本工程关键监理人员情况表; 8)承诺书; 9)监理纲领或监理计划; 10) 评标过程包含到相关证书复印件; 11)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过程包含到其它材料; 12)投标文件电子版本(投标人应同时提交1张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电子光盘,电子光盘内容应和书面投标文件一致,如不一致时以书面投标文件为准,电子版本上必需注明投标人名称)。 2.4.3 投标报价 2.4.3.1 不许可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一样投标报价。 2.4.3.2投标报价(即监理服务费报价)为监理人从事本工程监理活动所需一切费用。包含监理人职员资、交通工具、监理设施、测量仪器、常见试验器具、办公、通讯费、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监理人员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费用、生活设施、利润和税金等一切费用。 2.4.3.3本协议施工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费率范围为1.60%-2.00%,投标人投标报价费率不在此范围内作废标处理。(监理服务费以建安工程审计结算价为计费基数)。 2.4.3.4 投标人能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交修改后投标报价计算书。 2.4.4 投标文件使用期 2.4.4.1 投标文件使用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2.4.4.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需延长投标文件使用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使用期,但最长不超出9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要求,可在原定使用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若接收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人)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许可修改,并对应延长投标担保使用期。在延长久内,本须知第2.4.5条要求仍适用。 2.4.5 投标担保 2.4.5.1 投标人必需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金额为(大写)壹万元投标确保金。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给予拒绝。 2.4.5.2 投标确保金交纳注意事项: 1、银行保函方法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由投标人基础账户开户银行出具银行保函,保函开具对象为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 2、有年度投标确保金缴纳证企业(具体参考丽招管办[]6号文件、丽招标管办[]12号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年度缴纳证,超出缴纳证额度投标确保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汇票方法交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行:丽水市建行莲城支行 银行帐号:3300 1696 1350 5000 5879 3、其它方法:直接以银行汇票方法交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浙江万兴工程咨询 开 户 行:浙商银行丽水分行 银 行 帐 号:3430 0200 1012 0100 0320 26 (采取第1、2种方法交纳投标确保金,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将票据递交至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指定工作人员处,采取第3种方法交纳投标确保金,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将票据递交至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指定工作人员处)。 2.4.5.3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2.4.5.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 条要求投标文件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 条或第2.11.1 条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或签署协议书。 2.4.6 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 条要求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 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不得采取活页夹。 2.4.6.2 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要求位置必需由法定代表人署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署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要求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4.6.3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署名确定。 2.5 投标文件递交 2.5.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2.5.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将投标文件和电子光盘一起密封提交,并在封套上加贴密封条,在封密条处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封套上应有“商务标”标识。 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投标协议名称及招标序号; 2)招标人名称和通讯地址; 3)投标人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 年 月 日 午 时 分(注:要求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丽水市解放街373号三楼)。 2.5.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需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和投标截止时间相关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投标截止时间。 2.5.3 迟到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 条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 2.5.4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需在本须知第2.5.2 条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签收。 2.5.4.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要求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识,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5.4.3 在投标文件使用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使用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4 款要求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2.6 投标文件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能够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总监未参与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3)投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2.7 开标和评标 2.7.1 开标 2.7.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5 月29日早晨09时00分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丽水市解放街373号三楼)公开开标。全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总监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时出席,并在招标代理人指定登记册上署名报到。开标时投标人还应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水工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其监理员、造价人员相关证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核正确其它原件。招标人未提交证件或提交证件不能证实其达成投标资格要求将被拒绝投标。 2.7.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假如有)和其它需宣告内容等。 2.7.1.3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统计并归档。若招标代理人宣读内容和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定后,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统计上署名确定。 2.7.2 评标 2.7.2.1 按相关要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细则对全部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评标汇报。 2.7.2.2《评标细则》 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2.7.3 算术性修正 2.7.3.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标准为: l)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文字表示金额)一经开标宣告,除属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交代不清楚而引发投标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外,其它不管何种原因,均不得调整。 2.7.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标准修正投标人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定。如投标人确定,修正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收修正后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7.4 投标文件澄清 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或和招标文件偏差作必需澄清或说明。 2.7.4.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需书面回复,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署名确定,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7.4.3 除根据本招标文件2.7.3.1 条要求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其它实质性内容。 2.7.5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资格条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或提供原件不满足要求; (2)投标人或总监被县级及县级以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 (3)投标人报价不在招标人设置投标报价范围内; (4)投标文件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5)投标文件载明监理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期限; (6)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 (7)按修正错误标准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收修正后报价; (8)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9)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一样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复印件和原件不一致; (12)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件。 (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实质性要求。 依据评标程序,全部递交原件投标人均被评审后,如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显著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全部投标被否决,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2.7.6 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使用期结束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使用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将通知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拒绝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确保金。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应该对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使用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使用期造成投标人损失,招标人将给合理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使用期除外。 2.8 中标 2.8.1 中标人确实定 2.8.1.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汇报确定中标人。 2.8.1.2 招标人不确保投标报价最低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 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2.4.4 条要求投标文件使用期内,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 2.9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全部投标; (3)全部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 (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开工通知推行被解除协议。 (5)排名第一预中标候选人,因其它投诉人投诉,经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人资格,招标人根据相关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6)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推行协议,或招标文件要求应该提交履约确保金而在要求期限内未能提交,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要求一样原因不能签署协议,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三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要求一样原因不能签署协议,招标人根据相关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2.10 履约担保 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署协议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 协议价10% 。 2.10.2 履约担保采取银行汇票、转账、现金等法律许可形式。 2.11 签署协议 2.11.1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签订书面协议。 2.11.2 中标人在要求时间内不和招标人签署协议,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 条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和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签署协议。 2.11.3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及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3、协议文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招标序号: 协议名称: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监理服务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关键特征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l、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报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费费率为 %,由委托人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方法、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协议组成文件及解释次序 l、监理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协议条款; 5、通用协议条款; 6、监理纲领; 7、双方确定需进入协议其它文件。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署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含有本条所给予涵义: 一、“委托人”指负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和委托人(发包人)签署了施工协议,负担工程施工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和其它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依据监理协议约定所负担各项工作,包含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根据协议约定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协议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场所。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依据是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技术标准;经同意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协议、施工合相同协议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络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和监理机构联络。更换联络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协议实施过程中,双方联络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意见和决议,应经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委托人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提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重大问题决议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汇报;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监理人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给予监理人以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同意;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方法及专题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协议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对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觉承包人使用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它权利。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数量、方法,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相关本工程建设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立即送达监理机构。超出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事宜己无不一样意见,无须再作确定。 第十二条 和承包人签署施工协议中明确其给予监理人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假如不能提供上述条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监理人赔偿。 第十四条 按本协议约定立即、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含有检验、试验资质机构并负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私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协议授权范围内所作出指示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定,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保险协议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协议管理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遵法、诚信、公正、科学”标准,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立即将监理计划、监理机构及其关键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改变,应该立即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关键监理人员应取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觉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协议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检验并确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觉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相关要求立即采取对应监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验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委托人签署工程保险协议,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协议管理。帮助委托人向保险企业立即提供一切必需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协议各方之间关系。 第二十七条 根据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多种监理信息搜集、整理和归档,并确保现场统计、试验、检验、检验等资料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汇报。 第三十条 按相关要求参与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工程建设文件资料保留、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协议终止后一定时限内,未取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包含委托人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它需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和本协议业务相关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法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发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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