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奖金及奖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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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奖金及奖惩制度 奖金管理制度 一、职员出勤奖金措施 (一)本企业为奖励职员出勤,降低请假,恪遵企业规章,特订定本措施。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个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职员(包含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1点。 (三)凡职员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管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出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含1小时)或轮休超出2日(逢有法定假日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8点只扣1次)。 (六)公伤和中国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出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出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职员确患重病必需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诊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实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它门诊仍按本措施第3条、要求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职员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不然视作旷工。 3.尤其休假必需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含当日)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尤其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措施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措施 (一)本企业为使职员勤于职务,提升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措施以资奖励。 (二)凡本企业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久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措施。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含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终30天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终30天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不然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措施。 (九)本措施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措施 第一条、依据本措施依据本企业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企业从业年底奖金发给,悉依本措施要求办理。 (二)本措施所称从业人员以本企业编制内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时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年底奖金数额视企业当年度业务情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百分比计算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底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百分比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30天计)。 (一)准给尤其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实施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底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十二个月度从业人员年底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底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底奖金。 (一)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奖金。 (二)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奖金。 (三)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奖金。 (四)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奖金。 (五)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奖金。 (六)记大过1次:扣减10日份薪额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年底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措施第4条、要求,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百分比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措施要求扣除款额应缴回企业。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措施经经营决议委员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企业年底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个月(同尤其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85%~90%未满 1.5个月(同上) 85%以下 1个月(同上) 奖 惩 制 度 第一条、职员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善行佳话,足为企业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工作足为标兵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议改善,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 (五)发觉职守外故障,给予速报或妥为预防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难,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所以降低损害者。 (二)维护职员安全,冒险实施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企业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企业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企业有特殊贡献,足为全企业同仁表率者。 (三)十二个月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职员处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30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除级使用,对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给予解聘。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给予警告: (一)未经许可,私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要求穿着服装或佩挂要求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准期完成,致影响企业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喧华,妨碍她人工作而不听劝说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她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她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关键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私自变更工作方法,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职员拒不接收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它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30天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含有技术性工具,非常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私自操作者(如所以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它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要求方法,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企业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企业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企业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和本企业同类业务者。 (七)在企业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十二个月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企业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企业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它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企业)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她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有意泄漏企业技术、营业上机密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企业声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企业声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与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它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要求情节重大者。 第十一条、职员功过抵销要求 (一)嘉奖和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职员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十二个月度内者为限。 薪 资 制 度 第一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二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共分六职等。 第三条、本薪以薪点计算。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以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四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五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措施另订之。 第六条、职务加给以下,必需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5000 副总经理4000 经理3000 副理2500 襄理 主任1000 副主任500 第七条、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以下: 一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元 二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400元 第八条、年底奖金: 年底奖金于每十二个月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十二个月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考考绩核定。 第九条、年资未满十二个月之职员,其年底奖金酌量发给。 第十条、薪资每个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十一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30天者,按实际服务日数百分比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十二条、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十三条、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要求进行。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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