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公司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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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某银行股份章程(草案)某银行股份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某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本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以下简称暂行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措施,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由某、某投资集团企业和某等自然人以提议方法设置,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独立企业法人。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本行汉字全称:某银行股份汉字简称:某银行。英文全称:* Bank Co.,Ltd.;英文简称:* * Bank。第四条
2、本行住所:某某市;邮政编码:010064。 第五条 本行为提议设置股份。 第六条 行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壹亿元(¥元)人民币,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负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债务负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和行为、本行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其股东、董事、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含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依据本章程提出和本行事宜相关权利主张。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财务责任人。第九条 本行依法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国家金融
3、方针和政策,依法接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第十条 股东作为本行全部者,享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正当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足行使权利企业治理结构。第十一条 本行在保持本行连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关注所在营业地小区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本行社会责任。第十二条 本行激励职员经过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沟通和交流,反应职员对本行经营、财务情况和包含职员利益重大决议意见。第十三条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它债权人、用户、职员、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给商、小区等利益相关者正当权益。本行应和利益相关者主动合作,共同推进本行连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
4、护利益相关者权益提供必需条件,当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路径取得赔偿。第十四条 本行实施一级法人体制。本行依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在辖区内依据中国和地域法律法规之要求,设置分支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含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负担。本行对分支机构实施全行统一核实、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财务制度。本行对分支行关键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础规章制度等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即本行股东缴纳股本总额。本行股份总额为壹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记名人民币一般股。 第十六条 本
5、行股份发行实施公平、公正标准,同种类每一股份含有相同权利。 第十七条 本行提议人及认购股份以下:序号提议人入股金额(万元)占总股份百分比(%)1某股份3500352某投资集团1000103某1000104某90095某80086某80087某80088某40049某400410某4004股本结构:自然人股为百分之五十五,企业法人股为百分之四十五(即某股为百分之三十五 、某投资集团企业股为百分之十)。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采取股权证书形式。 股权证书是证实股东所持股份书面凭证和分红依据,其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成立日期;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面值;(三)股东姓名或名称,所
6、持股份数量和认购股份日期;(四)股权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第十九条 股权证书须经本行法定代表人署名(可采取印刷形式),并加盖本行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行应该设置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姓名(企业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量; (三)各股东编号及股权证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五)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查封或冻结时间、份额及相关情况;(六)股权变动等关键事项统计。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该将完整股东名册备置于本行。股东名册系本行商业文件,任何股东全部有权查阅;查阅本行股东名册,应该进行统计,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第二十二条 股东
7、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本行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定股权行为时,应该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本行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遗失股权证书,申请补发,依据企业法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依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能够采取下列方法增加资本: (一)向符合条件投资人发行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8、同意其它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本行能够降低注册资本。本行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商业银行法、暂行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程序办理。本行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暂行要求要求最低限额。第二十七条 提议人持有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要求或本行提议人协议约定外,本行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继承和赠和。股东转让、继承和赠和股份应该到本行指定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受让、继承、获赠本行股份投资人必需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投资入股条件,其取得上述股份后累
9、计持有第二十九条本行股份百分比不得超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百分比。董事会有权对投资人进行股东资格审查并同意股份转让事宜,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要求,上述变更股份行为需报经同意,该行为在取得相关机构同意文件后方可生效。第三十条 股份变更后,本行应该注销原股东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对应修改本行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对本行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接收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权证书,而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本行实施同股同权、同利
10、、同风险。本行股东权利行使,实施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数额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股东会议; (三)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本章程要求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 (四)对本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有权向相关监督机构和司法机构投诉举报本行、本行董事及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转让、继承、赠和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六)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取得相关信息,包含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
11、会会议统计、董事会会议统计、已公告财务会计汇报和年度汇报;(七)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与本行剩下财产分配;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给予其它权利。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本行重大事项,享受知情权和参与权。本行应建立和股东沟通有效渠道。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应该事先向本行提出书面要求,并向本行提供证实其持有本行股份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股东要求给予提供。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该保护股东正当权益,公平对待全部股东。 股东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负担下列义务: (
12、一)遵守本章程,实施董事会决议;(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 (三)依据所持股份份额负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要求情形外,不得退股;(五)应采取合理方法支持本行发展;(六)推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关联出资义务,不然,表决权将受到限制;根据监管要求接收限期强制转让股份方法。(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办理股份转让、继承、赠和及质押;(八)本行提议人股东若发生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立即汇报本行,由本行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九)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商业银行法要求标按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做出提升资本充足率方案及方法;(十)同一股东在本行借
13、款余额不得超出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十;股东关联企业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和该股东在本行借款合并计算;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将取消其表决权,不计入股东大会法定人数,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统计中载明;(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它义务。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东应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利益和其它股东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应该对本行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行资本
14、充足率低于监管标按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提升资本充足率方法。 第三十九条 当本行出现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所指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四十条 股东对本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条件和程序。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应该含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决议、监督能力。第四十一条 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她人担保,应该事前向本行董事会做出书面汇报。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出其持有经审计上十二个月度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不得向本行股东及关联单位发放信用贷款。本行向本行股东及其
15、关联单位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利率标准。本行不得为本行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担保,但股东及其关联单位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除外。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采取有效方法预防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多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本行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股东应维护本行利益。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正当利益时,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诉讼。第四十四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取得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借款。 第四十五条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
16、会同时提出提名董事人选和监事人选议案;同一股东所提名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期届满以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出提名董事(监事)人选议案。第四十六条 本行控股股东对本行及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本行和其它股东正当权益决定。控股股东对本行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条件和程序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法损害本行和其它股东正当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或不正当利益。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股东:(一)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选出半数以上董事;(二)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能
17、够控制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行使;(三)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四)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它方法在实际上控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以协议方法(不管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投票表决权,以达成或巩固控制本行目标行为。第四十七条 当本行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本行股份,或本行控制权发生转移前,应根据相关要求事先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应立即、正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四十八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18、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及外部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董事会工作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会工作汇报;(六)审议同意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本行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审议同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一)审议同意股权激励计划;(十二)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和变更企业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三)对本行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修改本章程
19、;(十五)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提案;(十六)审议同意超出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重大投资、购置、出售重大资产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行监管意见,并审议董事会相关本行实施整改情况汇报;(十八)审议董事会相关对董事评价及独立董事相互评价结果汇报;(十九)审议监事会相关对监事评价及外部监事相互评价结果汇报;(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其它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年度股东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六个月之内举
20、行。本行在上述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而需延期召开,应该于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说明延期召开会议事由。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要求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填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超出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要求其它情形。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法召
21、开。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能够由下列机构或人员召集、主持:(一)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二)董事会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该立即召集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三)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累计持有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四)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五)经
22、正当程序通知,参与股东大会股东累计持有股份必需达成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如累计持股达成半数以上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则股东大会另行通知召开。第五十三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该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本行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百分之十有表决权股东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本行股东,将会议拟审议事项和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本行全部在册股东。除非有全体股东签字同意,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事项做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书面回复送达本行。董事会在确定本行全部在册股东均已收到会议通知后,方可
23、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确定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权登记日; (四)提交会议将审议事项; (五)以显著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全部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无须是本行股东;(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七)会议常设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 一些特殊议题,经股东会决议,能够要求召集人提供对应资料或证据。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以专员送出或以邮资已付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地址为准。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全部股东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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