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的侦查取证策略_胡玉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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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 1 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an.2023 第 1 期(总第 137 期)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1(Ser.No.137)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的侦查取证策略 胡玉明1,冒 伟2 (1.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 侦查系,安徽 合肥 230031;2.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安徽 滁州 239000)摘 要: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渐完善,传统的“打”、“砸”、“抢”等硬暴力手段逐渐减弱,而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进行为非作恶不断增强。司法机关也为此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明确了“软暴力”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等,为具体司
2、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尚存在“软暴力”行为认定标准模糊、证据收集困难和危害结果难以量化等难题。为了破除司法实践难题,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情况,从软暴力行为的概念界定出发,分析软暴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针对其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策略和措施,以服务于基层司法实践工作。关键词:关键词:黑恶势力;软暴力;侦查取证;策略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文章编号:2096-0727(2023)01-0026-07 一、引 言 收稿日期:2022-10-10 作者简介:胡玉明(1990),男,安徽阜阳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
3、向:侦查学,犯罪学。冒 伟(1993),男,安徽滁州人,法官助理,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基金项目:2019 年度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黑恶势力的软暴力犯罪研究”(SK2019A1032)。黑恶犯罪是社会治安的“毒瘤”,是影响政治安全的重要隐患,黑恶不除,群众遭殃,社会难安。2000 年、2006 年中央先后部署两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 年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从未停滞,决心也前所未有地提高。专项斗争以来,安徽省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共打掉涉黑涉恶团伙 1745 个。其中,涉黑组织 199 个、涉恶犯罪集团 541 个、涉恶犯罪团伙
4、1005 个,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 117.5 亿元,2489 名涉黑涉恶嫌疑人投案自首,共排查涉黑涉恶“腐伞网”问题线索 9924 件,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伞”“网”以及失职失责等问题 3375 件 4273 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黑恶势力犯罪仍处于活跃期,犯罪形态也开始发展变化。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黑恶势力犯罪从线下往线上转移,犯罪手段也从传统的“打、砸、抢、骗”等物理暴力转变为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扬言传播疾病等“软暴力”,以此逃避刑事制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软暴力”进行
5、界定,明确其是暴力、威胁手段以外的一种新手段。2019 年,“两院两部”发布的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软暴力”进一步细化,明确其为黑恶势力犯罪手段的重要表现形式。这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办案方向。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如“软暴力”犯罪证据不易收集,犯罪特征难以把握,可能存在重复评价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本文将以法律为依托,结合司法实践,探索“软暴26 胡玉明,冒 伟: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的侦查取证策略 力”犯罪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针对此类犯罪所采取的取证策略,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参考。二、“软暴力”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纵观中国法制史,暴
6、力类犯罪一直是法律规定的自然犯。奸、淫、掠、虐等传统的物理暴力手段,一直被人们所熟知,也一直被社会所禁止。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法治建设逐渐健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传统型暴力手段已经到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丧失了生存土壤。为了逃避刑事制裁,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产生,即软暴力犯罪。对于大多数犯罪行为而言,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结果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而软暴力行为并不直接体现在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损坏,其主要通过对人精神和心理上施加控制来实施不法侵害。显然,相比传统的暴力犯罪,软暴力犯罪的取证难以保证。即便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对于心理和精神的危害结果也难以衡量把握,与软暴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
7、难以判断。当前社会背景下,既然存在“软”暴力犯罪的可能,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硬”暴力犯罪,那么二者的关系和内涵应该如何界定和划分?有人认为“软暴力”行为仍然属于传统的硬暴力犯罪范畴,只不过犯罪形式“软化”,从传统的身体伤害到如今的心灵压制。有人认为“软暴力”行为已经脱离传统的硬暴力行为的范围,其表现形式和危害结果都发展了转移,已经形成一种新的暴力手段。笔者认为,黑恶势力中的软暴力行为是以自身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而采取的一种违法犯罪手段。黑恶势力为了逃避刑事打击,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选择软暴力行为,这种隐形的犯罪行为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带来了一定困
8、难。所以,司法机关在打击黑恶势力过程中,分析和判断软暴力行为时不能脱离硬暴力应用场景,要站在系统的角度去分析软暴力行为与暴力、威胁之间的关联性。2019 年意见明确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可见,意见将软暴力以“主观目的+行为特征+危害程度”的形式予以概括,并将其定义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软暴力犯罪行为认定成为当下难题。基于法律规定,本文将从主观目的、行为特征、实
9、施程度,三个层面进行理论解读,把握软暴力犯罪。(一)“软暴力”行为的主观目的 主观目的,即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此时需要注意,“不法利益”与“非法影响”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不法利益”与“非法影响”是相互隔开的,有人认为两者是相互交叉的,笔者支持后者。从立法目的看,软暴力犯罪实施的直接目的是获取不法利益,而非法影响只不过是不法利益的具体表现而已。如盛某某、周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中,盛某某安排其他人员采用“看跟”的方式向高某索要欠款,又通过让高某脱衣服下水、拍视频等方式对其进行恐吓、侮辱,又逼迫高某向他人借钱偿还债务。所以,本案中,盛某某采取的纠缠型软暴力犯罪手段的直接目的是逼迫其
10、偿还高利贷,在此过程中形成的非法影响也是为其“造势声威”。所以,笔者认为,这里的“不法利益”与“非法影响”应该是软暴力犯罪中的不同阶段,存在相互交叉性,应基于黑恶势力发展状态而综合判断,不能否定其整体性。(二)“软暴力”行为的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即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在软暴力行为中,行为对象分为他人和住所,其表现形式为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简单地说,软暴力行为可以分为对“人”的扰乱和对“秩序”的扰乱,其中对秩序的扰乱可以进一步分为特定人的秩序扰乱和不特定人的秩序扰乱。显然,对于不同秩序的破坏也会导致不同的危害后果,而行为特征是秩序扰乱的一种外在表现。所以,应借助对行为人实施软
11、暴力行为的行为特征进行客观分析,来推断其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意见第 2 条也明确了其表现形式,如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揭发隐私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但是在实践中,需要 27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1 期 注意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线上方式和线下方式,发生在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的区别。如罗某、杨某,为了要求被害人武某偿还贷款,便从网上下载一些催款打人视频以及制作死人灵位的照片,以及为了不让客户逾期,在微信朋友圈放出他们曾对骗他们钱的人使用轰炸软件的图片。本案中,罗某和杨某的软暴力行为是在威胁的驱动下,而采取线上发布消息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所以,司法机关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
12、应尽可能收集软暴力犯罪的行为方式和内容,并从线上和线下相互结合的方式,予以综合判断。(三)“软暴力”行为的实施程度 实施程度,即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显然,“软暴力”的判断,不能仅以其表现形式便可认定,必须要满足两个“足以”的判断标准。换句话说,软暴力行为要与传统的硬暴力行为具有同质性,即客观的危害结果必须要达到与传统硬暴力危害属性相当的程度,才具有刑事处罚性。意见第 3 条也予以简单的规定,如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前科属性、行为方式等方面予以判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量化判断。为了避免打击面不断扩大,对于两个“足以”的判断,
13、不能简单予以量化。司法机关应从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时间、行为影响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三、“软暴力”犯罪的司法实践难点 为实现准确精准地打击黑恶势力,充分发挥法律的公平正义,笔者在实践调研中发现,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犯罪主体认定标准模糊,罪名不统一“软暴力”行为认定的前提是要准确界定犯罪主体是黑恶势力还是普通犯罪团伙。笔者在实践调研中发现,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如果犯罪团伙涉及“软暴力”行为,就倾向于将其定性为黑恶势力,显然这种观点属于本末倒置。黑恶势力的认定属于犯罪主体的判断,要满足组织形态等入罪条件,而并非由其违法表现形式决定。所以,在对黑恶势力中“软暴力”的认
14、定过程中,首先应界定该行为属于黑恶势力犯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对于不同的犯罪模式,“软暴力”的入罪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实际上,“软暴力”行为是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手段,并不是某个具体罪名,无论在扫黑除恶中,还是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都呈现出新的犯罪形态,只不过黑恶势力中的“软暴力”行为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软暴力”行为在组织形态、入罪条件、本质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简言之,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除了其违法性之外,还需要达到“两个足以”的程度认定标准。而普通的刑事犯罪中“软暴力”只需要满足特定罪名的入罪条件即可。对于犯罪主体的判定,有学者提出,可以根据黑恶势力形成的时间予以划分。在形成黑恶势力之前的软暴
15、力行为,应认定为普通犯罪团伙,按照软暴力行为具体触犯的刑法规定定罪处罚。在黑恶势力形成后的软暴力行为,应按照黑恶势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予以处罚。这种观点认为,黑恶势力在发展成熟之后才能形成非法影响力,方有进一步实施“软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对此笔者认为,“软暴力”行为研究不能简单地以时间分布特征来判断犯罪主体。首先,黑恶势力发展成熟的时间划分难以量化,导致不能准确评价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其次,意见中的“软暴力”强调的是以黑恶势力为主的“软暴力”行为,而其行为具有反复性,为了防止出现重复评价的情况,不能以时间分布为依据,轻易定罪量刑,需要结合黑恶势力发展的其他要件予以综合评价。(二)犯罪形式变化多样,
16、存在重复评价 随着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集中打击治理,社会层面上的黑恶势力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打击治理过程中发现,暴力行为逐渐“软暴力化”,犯罪形式逐渐向多样化和隐蔽化发展。以高利贷为例,黑恶势力往往以软暴力行为向被害人收取高额利息,来偿还其本金。在软暴力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如采取堵锁眼、喷漆、把被害人名字喷在墙上,并伴有“xxx 欠债还钱”等威胁字样的手段。这些违法行为往往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且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可以说,软暴力行为已经脱离传统的硬暴力 28 胡玉明,冒 伟: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的侦查取证策略 行为的范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17、,无疑给司法机关侦办黑恶势力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当前,软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无论是滋扰和纠缠还是哄闹和聚众造势,都属于概括性词语,在司法实践中,都需要予以主观认定和判断。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也成为软暴力行为实施的可能地点,而网络空间的线索与证据,如果不及时提取,就很容易被清除和破坏。对于线上和线下相互结合的软暴力行为方式,就更难断定与把握。所以,对于行为人来说,可以采取软暴力行为的方式逃避刑事制裁。由于存在形式多样的软暴力行为,司法机关在查处黑恶势力过程中,很难准确界定行为属性。对于多种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原
18、则虽然在学界存在争论,但是在禁止对同一事实和犯罪构成事实进行重复评价这一点上已经达成共识。在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中,该原则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对于多种表现形式的软暴力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的可能;二是对于“前科型”软暴力手段中的“暴力”评价存在重复评价的可能。为避免重复评价,司法机关要将黑恶势力的行为手段进行汇总分析,其中应包括在审或者已审的软暴力行为。应将案件中的行为方式与传统的行为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其是否属于传统的硬暴力手段,如果不符合,则分析其是否符合软暴力行为特征。如果均不符合,应将其判断为正常的民事纠纷。在判断软暴力行为时可以对行为方式、行为时间、行为对象、行为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细化
19、分析。软暴力行为往往与“逐利性”紧密联系。这是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关键点。所以,在把握分析软暴力行为方式时应站在实施者的角度去考虑,为了获取非法影响或者不当利益,其实施的行为方式、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必然具有针对性和刻意性,所以在分析过程中要衡量和把握。此外,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实施行为手段去汇总分析,去分析判断行为手段的变化规律,来分析判断其主观目的。(三)危害结果难以量化,证据收集困难 在传统的硬暴力行为中,危害结果往往体现在身体伤害上,侦查取证往往借助伤情鉴定或者医生诊断证明予以证实。而软暴力行为的危害结果,往往表现在心理的压抑和强制。对于心理的伤害很难通过简单的仪器进行界定和说明。
20、目前,对于心理问题的鉴定更多集中在对精神状况的鉴定与审查。一般情况下,被害者的心理状态并不会达到此种层面。所以,在打击黑恶势力过程中,软暴力行为必须要符合两个“足以”判断标准。这一前提基础是收集一定证据以证明其造成了程度严重的危害后果,然而软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难以量化把握。对于软暴力行为是否能够达到心理强制的状态,要以被害者能否进行反抗为判断依据,如果能够反抗,一般不认为达到强制标准。这里需要按照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性原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站在社会群众的角度审查判断;特殊性原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考察被害者角度去判断,如是否有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即便是一般性手段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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