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酒店写字楼租赁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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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甲 方:责任公司 乙 方: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C座 联系电话: 传真: 承租方(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 通讯地址:北京市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为推进园建设,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就将甲方开发建设的广场C座打造成等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1 甲方将坐落于 北京市 (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 1.2 出租房屋的用途为: 研发及办公用房。 1.3 双方确认的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取得测绘报告后依据测绘报告面积数据以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调整租赁面积和租金支付表。 1.4甲方承诺对出租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出租权。 第二条 交验身份 2.1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向乙方提供所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2.2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出租房屋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05 月 22 日至 2015 年 05 月 21 日,共计 3 年。甲方应于 2012 年 05 月 22 日前(含当日)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3.2 优惠:租赁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 6 个月合作启动期 (即 2012 年 05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1 日),合作启动期内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1.1 元/建筑平方米/日。 3.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乙方有意续租,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甲方收到上述书面续租要求后,向乙方发出续租确认函(包含租赁区域、面积、租赁期限、价格等事项),乙方在收到续租确认函后10天内将签章后的确认函返回甲方,双方据此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4 如乙方未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续租要求或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将签章后的确认函返回甲方,视同乙方不再续租出租房屋。在此情况下,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以及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向潜在客户展示房屋,对此,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租金 4.1 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5月21日期间租金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天;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期间租金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天;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租金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天。如遇租期内有不满整月的天数,则不满整月部分天数租金的计算方式为:租金单价×面积×实际天数(例如租期为1年2个月15天,则15天租金的计算方式为:租金单价×面积×15天)。 4.2 租金的支付:支付租金的周期以季度为计算单位,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时提前5日,向甲方预先支付下季度租金。其中,首期租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在收到汇款凭证后为乙方提供正式发票。截至约定付款日,乙方仍未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拖欠的租金。乙方具体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下表: 4.3 支付方式: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的约定,将应支付的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内,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乙方付款时间为甲方指定的账号足额收讫该等款项的时间(非乙方过失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的情况下,以乙方汇出上述款项时间为准)。 户 名: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北京银行支行 帐 号: 4.4 甲方上述银行账户如有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该变更于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对乙方生效。甲方变更账户未及时通知乙方时,乙方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第五条 二次装修 5.1 乙方及转租承租客户如需进行房屋二次装修,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装修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图、各专业图纸等)及说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单位审核同意,并办理二次装修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公证件、缴纳装修押金等)后方可实施。如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乙方及转租承租客户应自行取得相关部门许可证明并交甲方备案。 5.2 如甲方因乙方装修该房屋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从装修押金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甲方持有的装修押金由于该等赔偿而少于上款规定之金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立即补交该等差额。乙方装修结束后应通知甲方,经甲方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押金在扣除因乙方装修该房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第六条 租赁押金 6.1本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租赁期限内不做调整)作为租赁押金,若乙方延期支付租赁押金,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押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租赁押金收据。 6.2 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宽带使用费等费用或出现毁损出租房屋、配套设备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先行自租赁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扣减之款项,以补足前款之租赁押金。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足租赁押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已交纳的租赁押金不予退回。 6.4 租赁期限内,租赁押金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支付利息等。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不再续租时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乙方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结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并将注册地址从乙方承租的本合同所指的办公区域变更到他处后(如乙方注册地址在本合同所指的办公区域),甲方将剩余的租赁押金和预付租金(如有)无息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日起2个月内,未能将工商注册地址变更到他处或注销,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租赁押金;同时,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出租房屋新租客户无法正常注册所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补偿)均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不得以已付甲方租赁押金为由而拒付其他应付之费用。 6.6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租赁押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费用 7.1 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使用出租房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互联网接入费和使用费、空调超时费、规费(电检、消检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使用房屋所发生的各项能源费用,均由甲方设置专用计量仪表按照乙方实际使用量支付。 7.2 甲方出租房屋的公共区域和停车场由甲方或指定的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用,乙方或乙方客户使用公共区域和停车场需另行支付费用。 7.3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前款所述费用。如因乙方欠付前述费用导致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中断或停止对项目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8.1房屋的交付:出租房屋在交付当日以现状交付。甲方在乙方支付租赁押金以及首期租金后,开出入场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入场通知3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入场手续;乙方未能如约支付首期租金及租赁押金的,甲方有权拒绝向其交付房屋,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8.2 房屋的返还: 8.2.1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5日内,乙方应当将出租房屋(房屋的所有钥匙及门卡等)返还予甲方; 8.2.2乙方返还房屋时应将所租房屋还原至甲方初次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之状态(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具体而言:乙方应拆除及搬出在承租房屋内的所有家具、装修和添置物,自费将承租房屋恢复还原至甲方初次向乙方交付之房屋状态(自然损耗除外),同时修补因该等拆除及搬出对承租房屋造成的毁坏;乙方应自行负担拆除由乙方或由甲方为乙方在承租房屋内部的门、墙、窗户上设置的所有字体及区别性标记或标志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因任何理由拒绝或不能履行上述责任,甲方均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不得阻止或干涉,甲方有权不必对乙方另行事先通知而自行完成该等恢复原状、拆除及搬出和修补工作面的工作,并可将乙方物品搬迁至甲方认可的安全地方保管或进行处置,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清理费、保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8.2.3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保留出租房屋内的内部装饰、装修、附属物等,并且,甲方无须就前述保留物向乙方支付补偿或赔偿。乙方保证其保留的物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8.3 乙方逾期仍未返还出租房屋时,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行使出租房屋之所有权、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对于乙方遗留的任何物品和财产均视为已被乙方抛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运费、拍卖费,由乙方承担。如处理后所得款项尚不足以偿付乙方应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8.4 如乙方在本合同所指的租赁区域内进行了工商注册,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的2个月内将工商注册地址变更到他处或将该企业注销,并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报甲方备份。在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及相关退租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租赁押金及预付租金(如有)结算手续。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日起2个月内,未能将工商注册地址变更到他处,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租赁押金;同时,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出租房屋新租客户无法正常注册所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补偿)均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9.1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障出租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对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自行改造、移位或重新装修的,该部分的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有权将维修工作委托甲方,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佣人员、乙方客户)不合理使用,致使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对于出租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转租 10.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房屋转租给对“云计算基地”产业项目发展有贡献的云计算企业及云计算产业服务要素企业,应由甲方与乙方及第三方共同签订转租合同,由乙方向第三方收取转租租金并开具发票。 10.2依照前款约定乙方有权对外转租的,乙方就第三方对本合同约定房屋的使用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0.3乙方转租的,其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不发生转让,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所有权变动 11.1租赁期限内出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1.2乙方承诺放弃其在租赁期间对承租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乙方的该项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生效,并不得撤销。 11.3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甲方可向任何银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抵押本大厦及其相关权益,但该抵押不应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条件和条款占有、控制和使用大厦房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2.1甲方提供下列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照明(不包括乙方租用房间内的照明)、空调、供暖、电话线路、公共卫生间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以及房屋出现的非乙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 如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损失: 12.2.1 因必要的内部检修、维护之需要,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12.2.2 因政府、市政公司、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要求,停水、停电、停气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2.2.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致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甲方无须提前通知乙方。 12.3 甲方保留以下权利: 12.3.1 鉴于公共设施(如排水、供电、空调、采暖、消防、通讯的管道等)通过出租房屋,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工作人员配合下,本着以最少影响乙方的经营为原则,可派人员进入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在发生火灾、走水等紧急情况下,甲方可进入出租房屋进行抢险作业,但同时应通知乙方,事后应提交报告。 12.3.2 甲方保留使用外墙及天台的权利。 12.3.3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而未能悉数赔偿甲方之所有损失,甲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外,还有权根据其损失程度向乙方进一步追讨赔偿及法律责任。 12.4甲方根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租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管理服务;提供共用区域的保洁、安防、公共绿地养护等项目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3.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园区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如因乙方行为导致房屋被查封或司法、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2对于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装修改建的除外)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乙方有权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及设施,但甲方有权根据大厦规定做出合理限制,乙方须予遵守,并应承担合理使用费用。 13.4乙方须按时缴付租金、该租赁房屋之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及网络等费用。乙方亦应支付我国或北京市规定的在租期内乙方作为出租房屋之承租人、占用人或使用者应支付之一切税费。 13.5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楼层以外任何部位竖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等宣传物品。乙方招牌放置的位置应依照甲方的指示进行。乙方不得改变楼宇结构及任何部分的外貌,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户。 13.6因乙方原因造成出租房屋有所损坏时,在收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此期间内,乙方不予以维修的,甲方有权进行维修,乙方须负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3.7乙方在享受承租楼层应有的服务的同时,须严格履行甲方及甲方拟定的相关管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手册》、《装修守则》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该房屋的各项商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13.8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改装工程,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按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的,则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且乙方应提交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单位的资质文件等施工文件给甲方,同时接受甲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改装工程所需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且对于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乙方负责。 13.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改造、增设或拆除,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 13.10乙方应妥善保管该房屋内的一切财产及重要资料并教育员工注意人身安全,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发生失窃,人身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13.11 乙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3.12若在租赁期限内,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承租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房屋的承租人和/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13.13乙方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办理和领取有关经营证照。乙方在大厦内和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均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所有管理规定。如因乙方在上述范围内经营、活动或疏忽引致违反有关法律、政策或规定,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并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或被索偿所遭受的损失。 13.14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因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因侵权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及政府处罚等,均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4.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2.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等处置范围的; 14.2.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该房屋严重损坏的。 14.3 甲方逾期60日未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始采取补救措施,如该等补救措施仍未能使乙方使用该房屋以达到办公之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无须做出任何赔偿(包括乙方的装修费用),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迁出该房屋: 14.4.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押金、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费用,逾期达30日; 14.4.2 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14.4.3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楼宇整体物业设施和安全的煤气系统、排污系统、消防系统、机电系统的; 14.4.4 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同使用,或交与第三人使用; 14.4.5 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14.4.6 其他实施了侵害甲方合法权益之行为。 14.5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及退租手续。在乙方完成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及退租手续后,甲方与乙方办理租赁押金结算手续,若有乙方已经支付但并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一并退还给乙方,并按15.1约定支付违约金。 14.5.1符合14.3规定的情形。 14.5.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交付标准。 14.5.3 自收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亦未采取其他临时补救措施达7日,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14.6本合同约定的或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甲方有本合同第14.5条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5.2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3 租赁期限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如甲方在租期开始第一个租赁年度(即 2012 年 05 月 22 日至 2013 年 05 月 21 日期间)提前收回房屋,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 3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甲方在租期开始第二个租赁年度(即 2013 年 05 月 22 日至 2014 年 05 月 21 日期间)提前收回房屋,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 2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甲方在租期开始第三个租赁年度(即 2014 年 05 月 22 日至 2015 年 05 月 21 日期间)提前收回房屋,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 1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5.4 乙方有本合同第14.4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造成房屋、公共设施等损坏、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5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5.6 租赁期限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如乙方在租期开始第一个租赁年度(即即 2012 年 05 月 22 日至 2013 年 05 月 21期间)提前退租,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 3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租期开始第二个租赁年度(即 2013 年 05 月 22 日至 2014 年 05 月 21 日期间)提前退租,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租期开始第三个租赁年度(即 2014 年 05 月 22 日至 2015 年 05 月 21 日期间)提前退租,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已享受免租期,除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之外,还需向甲方补交免租期内免付的全部租金。 15.7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押金等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拖欠的租金、租赁押金。 15.8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该房屋,每迟延一日应按当年租金标准之季度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守约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6.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6.2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7.1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所述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电传、专人手递等方式,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发出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邮局的邮件发送记录为发送凭证。 17.2本合同首部所列甲方和乙方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一方若指定其他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附则 18.1甲、乙双方均保证对本合同中所涉及的4.1款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8.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此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附件一 服务项目及标准 服务项目及标准 项目 范围 工作内容及标准 综合管理 写字楼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客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5)公开服务标准; (6)应用计算机系统对客户及房产档案、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7)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9)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房屋及写字楼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 确保居住写字楼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写字楼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写字楼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一年二次; (6)变配电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 (7)供水(冷、热、纯净)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 (8)中央空调系统及冷冻机组设备的维护保养;供暖系统、热力机房设备的维护保养; (9)门禁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 (10)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1)楼宇自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 (12)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 项目 范围 工作内容及标准 绿化 写字楼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1)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一级养护标准》养护; (2)节日装饰; (3)从写字楼整体装修风格出发进行必要的绿植摆放及工艺品的摆放。 保洁 写字楼规划红线以内,客户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每天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地块内道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写字楼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客户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公共秩序维护 写字楼规划红线以内,客户户门以外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写字楼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机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畅通;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写字楼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6)24小时社区安全监控; (7)定期进行安全、消防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8)配合公安机关对写字楼内客户进行登记管理,协助客户、客户办理各项登记事宜 项目 范围 工作内容及标准 停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方案; (2)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3)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5)每季度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联动测试; (6)与消防专业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7)写字楼建有24小时自动消防安全报警系统及水喷淋系统。 高压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维修服务标准执行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 空调 空调开启时间 (1) 夏季空调5月4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开启时间8:00至20:00;周六开启时间9:00至13:30;超时需提前申请,缴纳超时费; (2) 冬季空调11月1日至3月31日,24小时运行; 电梯 养护、运行、维修 (1)维修服务标准执行执行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 (2)电梯维保公司按照北京市质量监督司规定,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 (3)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装修管理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客户装修方案,与客户、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客户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写字楼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 (4)客户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最新合同范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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