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环境评估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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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研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研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 制 单 位:南昌市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评 价 证 书:国环评证乙字第2304号 法 人: 岑镇坚 院 长: 郭有德 分管副院长 : 张邵艳 〖(国环)评岗证第B23040022号〗 技 术 审 核: 张邵艳 〖(国环)评岗证第B23040022号〗 项 目 负 责: 刘艳华 〖(国环)评岗证第B23040023号〗 各章节编写责任表 编写章节 环评上岗编号 编写人 签章 1.总则 国环评岗证 第B23040023号 刘艳华 3.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15.结论与建议 2.建设项目概况 国环评岗证 第B38030013号 桂辉萍 4.工程分析 7.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8.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5.建设项目区域环境概况 国环评岗证 第B38030004号 黄江南 6.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9.环保治理措施评述 10.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 11.环境风险分析评价 国环评岗证 第B23040005号 汪祖莲 12.公众参与 13.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4.工程环境监理 南昌市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研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 录 1.总论 1 1.1项目背景 1 1.2 编制依据 1 1.3评价思路及评价内容、重点 5 1.4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 6 1.5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7 1.6评价标准 11 1.7 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 15 2. 项目概况 17 2.1 项目总况 17 2.2 项目用地及周围情况 17 2.3生产规模 17 2.4 平面布置 17 2.5辅助及公用工程 19 2.6 环保工程 21 2.7 劳动定员和工作制度 23 3.产业政策与规划符合性分析 24 3.1产业政策分析 24 3.2总体规划分析 26 3.3 用地控制标准 28 4.环境质量现状 29 4.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29 4.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评价 30 4.3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30 4.4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30 5.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31 5.1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1 5.2施工期扬尘影响预测与评价 31 5.3施工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32 5.4施工期废水影响分析 32 5.5施工期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32 5.6对景观的影响分析 32 6.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33 6.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33 6.2水环境影响分析 34 6.3噪声预测及评价 35 6.4固(液)体废弃物的影响 36 7. 污染防治措施 37 7.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37 7.2 水污染防治措施 40 7.3 噪声防治措施 43 7.4 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44 7.5 废液防治措施 45 7.6施工期污染减缓措施 46 8.总量控制 51 9.环境风险分析 53 10.公众参与 54 10.1调查内容和结果 54 10.2建设单位对调查结果的回应 54 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55 12.工程环境监理 56 12.2运营期环境管理 57 13.结论与建议 59 13.1项目可行性 59 13.2 建议 59 II 南昌市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1.总论 1.1项目背景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是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正式收购了秦川汽车公司77%的股权后成立了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目前在西安基地生产的主导车型是公司主导全新设计,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福莱尔轿车以及多种福莱尔轿车的变型车。该车自投放市场以来,以其在乘座空间、安全性、绿色环保等方面在同级轿车中所处的领先地位和既符合世界轿车设计潮流、又满足中国用户审美情趣的明快流畅、圆滑柔和的整车造型,倍受消费者的青睐。实现了首批由中国自己设计外型的轿车的出口,并通过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福莱尔的主要市场在各大中小城市中的中等收入家庭和自由职业者等。根据2005年全国消协在汽车消费方面的统计数字,西北五省各城市私家车拥有量为1.5%,北京为12%,深圳为18.5%。 因深圳这个移民城市没有汽车生产的基地,至今也没有自己的汽车品牌,但深圳的经济基础和深圳人的消费能力,全国其它城市无可比拟。由于深圳有着毗邻港澳的特殊地理位置,消费者对汽车的认识比较全面;而且深圳是一个个性化较强的城市,消费者对汽车这种高端消费品的口味也较高。广东省和深圳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工业也非常重视,作为一个自主创新型的民族工业企业,比亚迪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罗湖工业城建设一个集整车生产,研发及配套设施建设于一体的汽车基地(附图1-1:地理位置图),对发展本地区汽车产业有着重要意义。 受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见附件二),南昌市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承担该汽车基地中“研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报告仅对研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建设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单位在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研发及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公布之日施行);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第77号主席令公布);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号主席令公布);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自2003年1 月1日起施行); ⑽《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⑿《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 ⒀《机械工业“十五”计划》(国家计委、经贸委、国家机械局 2003.3.15); ⒁《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5.2); ⒂《涂料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⒃《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的通知,(国经贸行业[2002]716号)。 1.2.2 地方法律法规 ⑴《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施行); ⑵《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⑶《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8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2日第30号公告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⑷《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年3月27日); ⑸《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⑺《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15号公告公布); ⑻《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⑼《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⑽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⑾《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深环1999[196]号,1999年8月9日); ⑿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4月28日),深环[2003]118号; 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深环[2000]90号,2000年8 月28日); ⒁《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十五”规划》(深圳市环保局,2000.12); ⒂《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⒃《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 ⒄《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号); ⒅《关于调整深圳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深府[1997]297号); ⒆《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3日,深环[1999]257号); (2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政府三届第八次常委会议批准发布。深府2004[53]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 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3号; (23)《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 (24)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25) 深圳市水污染治理十一五规划; (26)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7)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3 技术文件 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⑵《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HJ/T19-1997); ⑹《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92-2006); 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⑻《清洁生产标准 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 ⑼《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5-2000); ⑽《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 1.2.4 项目文件 ⑴ 《关于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深圳市环保局,2006.3.7); 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⑶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 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深规选2006-0-355号)2006.8.31 ⑸ 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3评价思路及评价内容、重点 1.3.1评价目的 遵循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评价原则,通过工程分析确定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方式、排放量、排放浓度等情况;调查评价区域环境现状及污染源排放现状,预测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功能区划要求,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建设单位提供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措施,为环保设计部门提供依据。 1.3.2 评价思路 (1)论证该项目工程选址的可行性与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在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提出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清洁生产指标; (2)通过类比分析及物料平衡、水平衡等测算方法,确定工程污染源强,提出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并对各项治理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合理性分析; (3)在实现达标排放、区域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分析工程建设与运行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和控制要求,区域用地发展与限制要求,制定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4)在各种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得到有效减缓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给予明确结论。 1.3.3 评价主要内容 (1) 通过监测和收集资料,了解和评价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 (2) 通过工程分析核实项目的三废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 (3) 预测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进一步提出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和建议; (4) 评价过程中,严格贯彻优先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原则,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的、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真正实现项目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的统一; (5) 对该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1.3.4 评价重点 由于本项目现状用地范围内有山体(蜈蚣岭)、建成村(果背村,30户居民住宅)及河道(沙坣河)和池塘,项目建设要开挖山体、搬迁村子、河流改道、池塘填埋,故建设期以水土流失、扬尘、社会环境、水环境影响为评价重点,生态环境影响为次重点。 运营过程中,以涂装车间产生的废水对水环境的影响以及涂装车间产生的工艺废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为评价重点。声环境影响为评价的次重点。 1.4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 1.4.1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根据项目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特征,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工程施工期的主要影响有:开挖山体、土地平整时产生水土流失、扬尘、噪声;建成村搬拆迁时产生扬尘、固体废弃物、噪声,会对社会环境产生影响;河流改道、池塘水引流、填埋会影响水环境;施工机械会产生噪声、施工废水及建筑垃圾,施工人员会产生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但这些影响均具有瞬时性和阶段性,是短期影响,会随着施工阶段结束而消失;另外,施工机械及车辆作业、人员活动等将使作业区的植被遭到破坏,且建构筑物、装置等人工设施将永久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这些影响是长期的,但影响范围是局部的。工程运营期对环境的主要影响有:生产过程中脱脂、喷漆、注塑、焊接、机加工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及噪声等。根据其工艺特点、产污排污途径,结合周围环境特点分析,进行环境要素识别。用环境影响矩阵进行主要环境影响要素识别,见表1-1。 表1-1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矩阵 工程要素 环境要素 施工期 运营期 开挖山体 建成村搬拆迁 河流改道 池塘填埋 施工过程及人员 脱脂 喷漆 焊接 注塑 机加工 大气环境 ● ● ● ● ● 水环境 ● ● ● ● ● 声环境 ● ● ● ● ● ● 水土流失 ● ● 固体废弃物 ● ● ● ● ● ● ● ● 社会环境 ● 生态 ● ● 土壤 ● 注:◆/●:长期或中等影响/短期或轻微影响。 1.4.2 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项目产污环节分析,结合项目的环境影响要素的识别和环境影响因子的筛选,确定评价因子确定如表1-2所示。 表1-2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1 大气环境 SO2、NO2、PM10、甲苯、二甲苯、TVOC 甲苯、二甲苯、TVOC 甲苯、二甲苯、TVOC 2 地表水环境 PH、CODcr、BOD5、DO、NH3-N、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磷酸盐 CODcr、NH3-N、石油类、磷酸盐 CODcr、NH3-N 3 声环境 等效声级 等效声级 —— 4 固体废弃物 现状调查分析 危险废物 工业固废 1.5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1)大气评价工作等级: 该项目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喷漆过程中油漆及油漆稀释剂产生的甲苯、二甲苯、TVOC及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大气环境》HJ/T2.2-93的要求,本报告书大气评价等级采用公式: 式中: ——第i种 污染物等标排放量,m3/h; ——第i种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t/h; ——第i种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mg/m3。 选用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的一次采样浓度允许值(一小时平均浓度):甲苯参照前苏联标准,小时浓度与日均值均为0.6 mg/m3;二甲苯参照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一次值为0.3 mg/m3;TVOC借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的标准,8小时均值为0.6 mg/m3;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3 ,评价工作级别见表1-4。 表1-3 主要污染物等标排放量(Pi) 污染物 排放量(t/h) 标准(mg/m3) 等标排放量(Pi) PM10 1.47×10-5 0.15(日均值) 9.8×104 甲苯 2.37×10-4 0.6(一小时值) 3.95×105 二甲苯 2.14×10-3 0.30(一次值) 7.13×106 TVOC 4.15×10-3 0.6(8小时均值) 6.92×106 表1-4 评价工作级别(一、二、三级) Pi(m3/h) 地形 Pi≥2..5×109 2.5×109>Pi≥2.5×108 Pi<2.5×108 复杂地形 一 二 三 平 原 二 三 三 由计算结果可知,项目等标排放量中最大值为P二甲苯=7.13×106<2.5×108,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2-93中表2评价工作等级中的分级原则,确定本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为三级。 大气评价范围:以项目为中心,东西、南北边长各为4km的方形区域作为大气评价范围。见附图1-2:评价范围及监测布点图。 (2)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为231.39m3/d,集中收集至项目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60%,剩余40%的废水排入同步建设中的横坪路市政管网,最终排入龙岗区上洋污水处理厂处理。 生活污水产生量为692.5m3/d,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同步建设中的横坪路市政管网,最终排入龙岗区上洋污水处理厂处理。 上洋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规模为4万m3/d,目前日处理能力达到2万m3/d,连通项目位置的市政管网正在筹划建设中。若项目建成投产后,市政管网还未连通,则项目废水须排入沙坣河(赤坳河)。生活污水需上设施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回用30%,70%排放,则项目最高外排水量(包括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为577.39m3/d,水质复杂程度为中等,纳污水体为小河、IV类水体(为坪山河支流),故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评价范围以离项目最近处的沙坣河为拟建排污口,上游1.5Km始、下游汇入坪山河处2 Km ,共3.5 Km的河段。见附图1-2评价范围及监测布点图。 (3)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声环境》(HJ/2.4-95)对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规定,拟建项目生产设备主要以剪板机、空压机、风机、车床、冲压机、水泵等机械性噪声为主,噪声水平约在80-105dB(A)。项目所在地噪声适用区域尚未划定,因项目处于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内,故按2类噪声区执行。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较小(<3dB(A)),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确定本项目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评价范围为厂界噪声以及厂界外200m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噪声。见附图1-2:评价范围及监测布点图。 ⑷ 非污染生态评价等级及范围 根据项目所在位置可知,项目不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见附图1-3:项目位置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关系图),且建设项目工程影响范围为0.70Km2<20Km2,根据表1-5,非污染生态评价等级定为小于3级。 表1-5 生态评价工作等级表(1、2、3级) 工程影响范围 评价工作级别 主要生态影响及其变化程度 >50km2 20~50km2 <20km2 生物群落 生物量减少(<50%) 生产量锐减(≥50%) 异质性程度降低 相对同质 物种的多样性减少(<50%) 物种的多样性锐减(≥50%) 珍稀濒危物种消失 2 1 2 1 2 1 1 3 2 3 2 3 2 1 / 3 / 3 / 3 1 区域环境 绿地数量减少,分布不均,连通程度变差 绿地减少1/2,分布不均,连通程度变极差 2 1 3 2 / 3 水和土地 荒漠化 理化性质改变 理化性质恶化 1 2 1 2 3 2 3 / 3 敏感地区 1 1 1 评价范围:项目边界外延200m的区域,见附图1-2:评价范围及监测布点图。 ⑸风险评价 本项目原辅料中含有的化学成分主要有油漆(聚氨酯漆)、油漆稀释剂(聚氨酯漆稀释剂)、清洗液(盐酸、硫酸、硝酸)等,这些化学原料具有不同程度的易燃易爆性、腐蚀性和毒性,如果泄漏就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通过对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可以得出本项目中的危险货物的类别和编号,其中聚氨酯漆稀释剂为中闪点易燃液体(编号32198号), 聚氨酯漆为高闪点易燃液体(编号33646号),因此本项目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料所含成分被列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规定的化学危险品有聚氨酯漆和聚氨酯漆稀释剂,其物化性质和存储区的临界量如表1-6: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附录A.1所列物质危险性判定标准见表1-7。 表1-6 化学危险品的性质和生产场所的临界量 名称 储存量 (t) 性 质 储存场所临界量(t) 备 注 聚氨酯漆 2.8 属于高闪点易燃液体 100 用于涂装车间 聚氨酯漆稀释剂 2.8 属于中闪点易燃液体,含有二甲苯,属有毒物质 20 用于涂装车间 表1-7 物质危险性标准 分类 LD50(大鼠经口) mg/kg LD50(大鼠经皮) mg/kg LC50(小鼠吸入,4小时) mg/l 有毒物质 1 <5 <1 <0.01 2 5<LD50<25 10<LD50<50 0.01<LC50<0.5 3 25<LD50<200 50<LD50<400 0.5<LC50<2 易燃物质 1 可燃气体—在常压下以气态存在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混合物,其沸点(常压下)是20℃或20℃以下的物质 2 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1℃,沸点高于20℃的物质 3 可燃液体—闪点低于55℃,压力下保持液态,在实际操作条件下(如高温高压)可以引起重大事故的物质 爆炸性物质 在火焰影响下可以爆炸,或者对冲击、摩擦比硝基苯更为敏感的物质 根据聚氨酯漆和聚氨酯漆稀释剂的性质和表1-7的物质危险性标准可知,聚氨酯漆稀释剂属于有毒物质与易燃物质,聚氨酯漆属于易燃物质。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其临界量时,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本项目储存有多种危险物质,在同一单元内的危险物质按下式估算是否为重大危险源: q1、q2、qn――每种危险物质的实际存储量,t Q1、Q2、Q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中4.2.3 “凡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性物质,且危险性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的规定,本项目中储存区聚氨酯漆和聚氨酯漆稀释剂属于同一单元,临界量分别为100t和20t,存贮量均为2.8t,则根据上式可得出计算结果为0.168,因此本项目为非重大危险源。按表1-8,风险评价等级定为二级。 表1-8 评价工作等级 剧毒危 险性物质 一般毒性危 险性物质 可燃,易燃 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 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区域 一 一 一 一 1.6评价标准 1.6.1 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标准 本项目地表水系为沙坣河(赤坳河),最终流入坪山河。根据《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52号)文,坪山河目前规划使用功能为:农灌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标准。根据《珠江流域(深圳)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深府 [2003]38号文件),要求2005年坪山河基本达到IV类水质标准, 2010年基本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Ⅳ类标准,具体指标详见表1-9。 表1-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单位:mg/l,PH除外) 项目 PH 溶解氧 TP(以P计) COD 石油类 BOD5 高锰酸盐指数 NH3-N Ⅲ类 6-9 ≥5 ≤0.2 20 0.05 4 6 1.0 Ⅳ类 6-9 ≥3 ≤0.3 30 0.5 6 10 1.5 V类 6-9 ≥2 ≤0.4 40 1.0 10 15 2.0 ⑵大气环境 根据深圳市《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及“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甲苯参照前苏联标准,小时浓度与日均值均为0.6 mg/m3;二甲苯参照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TVOC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8小时均值。见表1-10: 表1-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单位:mg/m3 项目 浓度限值 标准 小时平均 日平均 SO2 0.50 0.15 GB3095—1996二级标准 NO2 0.24 0.12 PM10 0.10(年平均) 0.15 甲苯 0.6 0.6 前苏联标准 二甲苯 0.30(一次) -- 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TVOC 0.6(8小时均值)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⑶环境噪声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调整深圳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深府[1997]297号), 项目所在地噪声适用区域尚未划定,因项目处于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内,故按2类噪声区执行,执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表1-1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LAeq :dB 适用区 类别 标准值 昼间 夜间 项目所在地 2 60 50 1.6.2 污染物排放标准 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生产废水经项目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横坪路市政污水管网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坪山上洋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横坪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坪山污水处理厂。 上洋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见表1-12,上洋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该污水处理厂为已建成并运行的二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项目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具体见表1-13。 上洋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规模为4万m3/d,目前日处理能力达到2万m3/d,但连通项目位置的市政管网正在筹划建设中。若项目建成投产时,市政管网还未连通,则项目废水将排入项目附近水体沙坣河(赤坳河)。沙坣河最终流入坪山河,根据《珠江流域(深圳)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深府 [2003]38号文件),要求2005年坪山河基本达到IV类水质标准, 2010年基本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故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Ⅳ类标准。则本项目生产废水排放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一级标准(表1-13),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 表1-12 上洋污水厂设计进水水质 单位:mg/L 污染物 水温 BOD5 CODcr SS T-N T-P 浓度范围 14~28℃ 100~150- 250~400 220 35 4 表1-13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 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SS 其他排污单位 400 60 10 3 COD 其他排污单位 500 90 50 4 BOD5 其他排污单位 300 20 10 5 磷酸盐 其他排污单位 --- 0.5 --- 6 石油类 其他排污单位 20 5.0 1.0 7 NH3-N 其他排污单位 --- 10 5.0 8 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0.1 --- 9 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1.0 0.4 --- ⑵噪声标准 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中的Ⅱ类标准,见表1-14: 表1-14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标 准 等效声级Leq dB (A) 适用区 类别 标准值 昼间 夜间 项目所在地 Ⅱ 60 50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详见表1-15。 表1-15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标准限值 序号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值(dB(A)) 昼间 夜间 1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2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3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4 装修 吊车、升降机 65 55 ⑶废气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见表1-16: 表1-16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 序 号 污染物 DB44/27-2001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 3 ) 1 甲苯 40 25 9.65 2 二甲苯 70 25 3.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2 3 颗粒物 120(其它) 20 2.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4 漆雾 30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CRJ 017-1998) 5 TVOC 荷兰排放标准:浓度<50mg/m 3,排放速率 5.1kg/h *:按20m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50%计。 (4)厨房油烟 该项目厂区内设有食堂,公司员工3206人,二班制。食堂厨房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规定,见表1-17和表1-18: 表1-17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表1-18 饮 食 业 单 位 的 规 模 划 分(GB18483-2001)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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