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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碳排放服务中心: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法规汇编(2024年4月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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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声明声明2020 年 9 月 22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 75 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在 2030 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便于学习和领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内涵及意义,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将 2024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编目,汇编成册。我们出于公益目的,编撰本汇编供业界同仁研习阅读,欢迎转发分享给其他需
2、要的人员。本汇编因收纳相对全面完整,编目清晰合理,亦不失为即用即查的便捷工具。友情提示:请勿出于商业目的,对本汇编进行掐头去尾、移花接木的改编、复制或滥用传播。如果您对其中部分内容有版权声索主张,或者对完善改进本汇编有宝贵意见,敬请联系我们:C 或 0311-83506837。为践行绿色低碳节约资源的工作生活方式,本汇编仅发行电子版,不印制纸质版。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编制说明(必读)编制说明(必读)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碳中心”),2020 年成立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新区,是承接全国碳市场河北区域服务工作及能力建设工作的专业性平台。河碳中心
3、始终以“低碳生态智慧”为理念,以“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服务愿景,业务涵盖碳交易服务、碳能力建设、低碳咨询、碳资产服务、绿色金融服务、课题研究六大板块。河碳中心立足河北,贯彻落实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市场为手段,鼓励和引导控排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进行节能减排和绿色产业升级。同时,我中心将加快推进区域低碳发展转型和低碳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和低碳企业。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往期发布往期发布 精选内容精选内容1、一文了解什么是 EATNS 碳管理体系?适用于哪些行业?有什么作用?https:/ ESG 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4、?披露标准有哪些?如何做 ESG 评级?https:/ I-REC 的开发条件、注册、签发及收益https:/ 的联系https:/ 4 月刊目录目录第一编第一编 中央文件中央文件.11.1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1第二编第二编 生态环境部文件生态环境部文件.62.1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62.2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意见的通知.92.3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 2021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462.4 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成效评估方案的通知.572.5 关于 202
5、3 年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征集活动获选名单的公示.60第三编第三编 国家各部委文件国家各部委文件.653.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653.2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683.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723.4 2024 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课题委托研究征集公告.753.5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78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813.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
6、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883.8 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93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973.10 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名单的通知.1053.1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1153.12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7、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1193.1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意见的通知.1233.1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263.1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131第四编第四编 河北省文件河北省文件.1354.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135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 1 第一编第一编 中央文件中央文件1.11.1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
8、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
9、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第三条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
10、,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财政纵向补偿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 2 第九条第九条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一)森林;(二)草原;(三)湿地;
11、(四)荒漠;(五)海洋;(六)水流;(七)耕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第十条第十条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
12、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
13、、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 3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第三章第三章地区间横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
14、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
15、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一)补偿的具体范围;(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五)协议期限;(六)违反协议的处理;(七)其他事项。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
16、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 4 民政府应当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第四章第四章市场机制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国家充分发挥
17、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地
18、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第五章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
19、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 5 和舆论监督。审
20、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第六章附附则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 6 第二编第二编 生态环境部文件生态环境部文件2.12
21、.1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2024 年 1 月 25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775 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加快建设更加有效、
22、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入领会条例主要内容一、深入领会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就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适用范围、管理流程、数据质量保障、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法治新局面。(一)建立监督管理体制。条例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
23、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二)明确交易范围和方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三)完善各环节管理流程。一是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据此确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二是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
24、发放配额。三是报告和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四是清缴和交易,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政策法规汇编 4 月刊 7(四)落实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并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按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并对其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还应当接受核查和监督检查,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五)严格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检验检测机
25、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六)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做好衔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收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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