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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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9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1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25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28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9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9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2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5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7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9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2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
2、级标准44八、冶炼工种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6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8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0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2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4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5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5二、上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7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9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1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3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4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5八、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3、资质等级标准67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9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1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2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4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5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7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8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0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1十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3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5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7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
4、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9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1二十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3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5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7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8二十七、公路赂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0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2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5三十、铁路铺照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7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8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9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
5、质等级标准110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1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2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4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5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7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9四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0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1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3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5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6、资质等级标准127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9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31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33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35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37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39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40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42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44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46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48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
7、质等级标准150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51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52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54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56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57航道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59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6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63凿井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65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67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69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0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3
8、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3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4三、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5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6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7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8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9八、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80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81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82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83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84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b标准18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8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203外商投资建筑
9、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23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23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239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244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246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试行).247关于加强我省涂装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249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25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25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现场考核实施细则.255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257江
10、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61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6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11、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12、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
13、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
1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
15、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16、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
17、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8、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
19、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
20、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
21、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22、。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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