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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光伏扶贫发电EPC项目招标文件模板.docx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331443
  • 上传时间: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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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 发电 EPC 项目 招标 文件 模板
    资源描述:
    第一章 EPC协议条款(参考) *******MWp并网 光伏发电项目 买方: 卖方: 签署时间:二〇一 六 年 月 签署地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根据《中国协议法》、《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要求,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由 (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以下简称“承包人”)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发包人拟在**************MWp并网光伏发电EPC项目,并接收了承包人以总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整)(以下简称“协议价格”)提供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工作。 本协议在此申明以下: 1.本协议中词语和术语含义和协议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并相互补充和说明一部分,和本协议含有一样法律效力,并和本协议一起阅读和解释。前后文件不一致地方,以时间发生在后为准;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以文字说明为准;标准不一致,双方协商后确定。 2.1 协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协议专用条款 2.4 协议通用条款 2.5 协议附件 2.6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7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协议权利义务纪要、协议等文书; 2.8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9 标准、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10组成协议一部分其它文件。 3. 发包人根据本协议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承包人将确保根据协议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优质、满意工程,并修补缺点。 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外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副本一式六份。 (签字页) 发包人: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联络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联络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通常要求 1.1 定义和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协议当事人在推行工程总承包协议过程中所遵守通常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标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根据协议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标设计、采购、施工(含完工试验)、试运行等全过程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被称为发包人当事人,包含其正当继承人和经许可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包含其正当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收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对外分包部分工程或服务,并含有对应资格法人或其它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推行监理协议总监理工程师。 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任命负责推行协议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完工试验、完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评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工程。 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含有某项独立功效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点,在现场所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工程。 1.1.14 现场或场地,指协议约定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任何地点。 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经相关部门对项目同意或核准文件、汇报(选厂汇报、资源汇报、勘察汇报)、资料(气象、水文、地质、荷载计算书、荷载合格证实书、施工区域管线部署及各类管理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房屋租赁、购售电协议、施工区域施工许可证等)和相关数据等所须基础资料。发包人须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地上和地下已经有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情况资料。 1.1.17 设计阶段,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要求并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设备、材料和部件,及完工后试验所需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过程,包含土建、安装和完工试验等作业。 1.1.20 完工试验,指工程土建、安装等关键工程施工内容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试验。 1.1.21 施工完工,指工程已按协议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等关键工程施工内容,并经过完工试验。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经过完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试运行、完工后试验准备,由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过程。 1.1.23 完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30天满负荷试运行和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性能试验或功效试验。 1.1.24 30天满负荷系指承包人为取得发包人签发本项目标可靠性运行证书而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要求程序及标准而对本项目进行30天满负荷连续试运行。 1.1.25 “完工验收”系指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所要求验收标准及本协议第10条相关“整体开启及调试”要求,顺利完成本项目机电设备等测试及验收,电站含有并网条件。 1.1.26 “完工验收证书”系指在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要求验收标准及本协议第10条相关“整体开启及调试”要求,完成本项目机电设备等测试及验收电站含有并网条件以后,发包人就此而签发证书。 1.1.27 “性能确保值(GPV)”系指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要求整个装置系统最终技术性能确保值。 1.1.28 “试验”系指在协议中要求或双方约定,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在项目被发包人接收前,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及本协议第10条要求条款中要求进行试验。 1.1.29 性能试验,指依据协议约定,工程“240小时试运行”后30日内,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包含协议目标考评验收在内试验。 1.1.30 “性能验收证书”系指由发包人依据国家对行业标准技术部分要求条款要求、在装置系统经过关键试验后,性能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为项目签发证书。 1.1.31 工程完工验收,指承包人经过性能验收,并按协议约定提交完工验收汇报、完工资料、完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结算和验收,相关验收符合国家项目验收要求。 1.1.32 “质保期”系指从性能验收证书签发日起协议约定时间内,依据国家相关光伏电站相关验收标准,在该期间,承包人必需负责对任何设备缺点进行修理,和依据上述条款要求提出任何延长久。 1.1.33 “最终验收证书(FAC)”系指承包人依据国家光伏电站验收标准,完成质保期全部义务后,并经发包人确定能够经过最终验收而为本项目签发证书。 1.1.34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含:设计、采购、施工、完工试验、工程接收、完工后试验各阶段)或协议约定若干实施阶段时间计划安排。 1.1.35 施工开工日期,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6 完工日期,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完工试验)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含按协议约定任何延长日期。 1.1.37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同意,对工程所作任何更改。 1.1.38 协议价格,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完工试验、试运行和服务等工作价款。 1.1.39 协议价格调整,指依据协议约定需要增减费用而对协议价格进行对应调整。 1.1.40 协议总价,指依据协议约定,经调整后协议价格。 1.1.41 预付款,是指依据协议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款项。 1.1.42 工程款,指发包人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设备、施工安装等进度款,及完工后试验服务费等款项。 1.1.4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相关质量保修法律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 1.1.44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数据电文包含: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45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所须负担责任。 1.1.4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1.47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协议解释依据。 1.2 协议文件 1.2.1 协议文件组成。协议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 协议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协议条件及协议附件 (4) 投标文件 (5) 招标文件及附件,招标澄清、开标澄清及回复文件 (6) 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 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其它相关文件 1.2.2 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形成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文件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1.2.3 当协议文件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而且不能依据协议约定解释次序叙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处理,也可采纳监理人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收监理人解释,依据16.3款相关争议和裁决约定处理。 1.2.4 协议中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依据。 1.2.5 本协议中所使用“日”、“月”、“年”均指公历日、月、年。本协议中所使用任何期间起点均指对应事件发生之日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下一日。任何期间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其它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1.3.1 协议文件以中国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协议主导语言。 1.3.2 在少数民族地域,当事人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文件。 1.4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需要明示具体适使用方法律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适用于本工程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汉字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对应成文要求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1.5.4 遵守协议约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 1.5.5 发包人有权根据协议和适使用方法律要求标准规范,对承包人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提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遵法律 1.6.1 在推行协议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计划、区域计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须由发包人办理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和相关部门和单位关系。确保承包人免受所以造成损失。并所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合理费用给赔偿。完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1.6.2 承包人在推行协议期间遵守适使用方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推行协议所需由承包人办理多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确保发包人免受所以造成损失。并所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按发包人实际增加合理费用给赔偿。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发包人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签订和推行协议过程中知悉另一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标。一方泄露或在本协议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推行协议所需要信息,另一方须给予提供。当事人认为必需时,可签署保密协议,作为协议附件。 1.8 转让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协议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协议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协议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协议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标审批、核准或立案、开工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用房或场地使用权,完成拆迁赔偿工作,使项目含有法律要求开工条件。 2.1.2 推行协议中约定协议价格调整、付款、完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要求,对承包人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提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负责办理电站并网相关申报和核准等手续。 2.1.6 发包人帮助承包人办理电站建设临时用电、用水和进出建设场地手续。 2.1.7 发包人有义务确保甲供物资保质、保量和立即到货。 2.1.8 发包人有义务确保多种行政审批手续立即办理。 2.1.9 推行协议中约定其它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权利,推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协议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推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依据协议约定向承包人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2.3.2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3 工程总监职权和发包人代表职权相重合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给予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4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协议当事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2.3.5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确保 2.4.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地上已经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正常秩序,并负担相关费用。 2.4.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严禁入内、严禁动火显著标志进行监督。 2.4.3 本协议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关键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包含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包含重大工艺改变装修工程时(因承包人原因除外),双方另行签署委托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由承包人审核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2.4.4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它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相关约定。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义务和权利 3.1.1 根据协议约定标准、规范、工程功效、规模、考评目标和完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和完工试验是承包人义务;帮助发包人完成240小时并网运行试验。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协议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发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含土建)、完工试验和240小时试运行试验存在缺点。 3.1.3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完工日期。 3.1.4 承包人帮助发包人办理电站并网相关申报和核准等手续。 3.2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委派代表,行使承包人委托权利,推行承包人义务。承包人代表依据本协议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推行其职责。 3.3 项目经理 3.3.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推行本协议相关工作内容。项目经理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3.2 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和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络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需方法确保人身、工程和财产安全,但须在事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汇报。 3.3.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继任项目经理须继续推行专用条款第3.3款约定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按专用条款3.3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善汇报。以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7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项目经理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4 工程质量确保 3.4.1 质量确保体系。承包人质量确保体系认证证书,在协议实施过程中保持连续有效,并建立本协议项下质量确保体系。 3.4.2 实施过程质量确保。承包人按协议约定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完工试验、完工后试验和考评验收质量。并遵照国家相关质量保修责任要求,对工程进行保修。 3.5 安全确保 3.5.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要求,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完工试验,确保工程安全性能。 3.5.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约定。 3.6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确保 3.6.1 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工程环境保护。 3.6.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健康、安全、环境》约定。 3.7 进度确保 承包人按4.1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详见附件),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需要各类资源,采取有效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确保项目进度计划实现。 3.8 现场保安 承包人负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汇报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9 分包 3.9.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完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但必需经发包人同意。 3.9.2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后,给予审批或提出意见。 3.9.3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企业资质等级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9.4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方法将承包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工程全部转包。 3.9.5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 3.9.6 对分包人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 3.9.7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因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它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出现缺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造成完工日期延误,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担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分包人,且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担责任。 4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协议协议书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发包人同意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协议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显著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方法,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发包人赶工要求。协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采购、施工、完工试验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收时,承包人提交合理赶工方案,发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 4.2 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有义务要求、督促设计单位设计进度计划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时间安排,并和设计、施工、和(或)完工试验及完工后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采购延误,造成停工、窝工损失和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提交一份包含施工进度计划在内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时间安排,并和设计、采购、完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部分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依据下列约定,确定完工日期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方法及早开工,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双方协商后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4.4.3 完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含完工试验时,按以下方法确定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1)依据9.1款工程接收专用条款中所约定单项工程完工日期,为单项工程计划完工日期;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计划完工日期,为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终一项完工试验经过日期,为该单项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3)工程中最终一个单项工程经过完工试验日期,为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2、承包人为完工试验、或240小时试运行试验预留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零星扫尾工程和缺点修复,不影响完工日期确实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经双方书面确定后,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或完工结算款中扣除赔偿金额。 因发包人所办理相关手续等原因造成完工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损害及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担责任。 4.6 暂停 4.6.1发包人暂停。发包人能够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估计暂停期限,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损害及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担责任。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暂停。依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后果条款约定,安排各方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工作。当4.6.1款发包人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依据协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和)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复工要求。依据4.6.1款发包人通知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15以后申请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依据13.2款调减部分工程约定,以变更方法调减受暂停影响部分工程。 4.6.5发包人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承包人将检验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定后,所发生恢复、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完工日期对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暂停,所发生损失、损害及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付款。发生发包人暂停时,除已完成工程按协议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组成工程实体,但还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还未验收付款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点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依据14.4.1款工程款约定,支付其中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负担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为永久性工程订购、还未运抵现场设备、材料和部件对应款项。 5 技术和设计 5.1 设计义务通常要求 承包人应被视为,在协议生效前己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含设计标准和计算)、和施工现场现实状况。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承包人有义务将设计方案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有权提出提议。承包人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含设计标准和计算)正确性负责: (1)在协议中要求由发包人负责、或不可变部分、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预期目标说明; (3)厂界定位及标高; 除上述情况外,发包人不应对原包含在协议内发包人要求中任何错误、不正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正确性或完整性表示。 5.2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文件、实施和完工工程符合: (1)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2)协议、设计图纸、项目核准文件等。 (3)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组成协议、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各项文件或约定。 5.3 技术标准和法规 设计、承包人文件、施工和完工工程,均应符合中国电力行业最新(以协议签署日期为准)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方面法律、适适用于工程将生产产品法律、和发包人要求中提出适适用于工程、或适使用方法律要求其它标准。全部这些相关工程和其各分项工程法规,应是在发包人依据第9条[工程接收]要求接收工程或分项工程是通行。除非另有说明,协议中提到各项标准应视为在协议生效后适用版本。 假如在协议生效后,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强制性标准生效,承包人应该实施并通知发包人。 协议生效后,因为国家法律、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各项规范规程更新、改变造成协议价格调整,应实施第13条[ 变更和协议价格调整]确定条款内容。 5.4 完工文件 工程完工文件材料移交时间为本工程完工验收后6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 6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 发包人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效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包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验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6.1.2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效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采购(包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验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部件(包含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所造成质量缺点,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点,所以造成进度延误,完工日期不予延长,并负担对应责任。 (3)由承包人提供完工后试验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由承包人选择相关采购物资供货商或制造厂,须经发包人同意。 6.1.4 工程物资全部权。依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交货地点后,且发包人推行其协议约定付款义务后,全部权转为发包人全部,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和汇报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要求,负责6.1.2款约定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完工后试验物资强制性检验、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汇报。汇报内容、汇报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检验、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汇报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负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工资、补助、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汇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名称、姓名及授予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后果。承包人已在6.2.1款约定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发包人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抵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设备、材料、部件(包含完工后试验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验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负担所以发生费用。所以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验、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发包人以后指令重新检验、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负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完工日期对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和检验 (1)发包人依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含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供给商)和承包人(或包含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验,并依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验。经检验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验清点发觉箱件短缺,箱件内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点,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点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点时,另行签署追加协议。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2)承包人依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含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供给商、或分包人)和发包人(包含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验,并依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所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验。经检验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验清点发觉箱件短缺,箱件内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点,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点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完工日期不予顺延。所以造成费用增加、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收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行业等专业检验人员对施工现场检验,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对参检中提出修改、更换等意见,依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责任方来负担增加相关费用。所以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完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帮助。 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报关、清关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 完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完工日期给对应延长。 6.4 运输和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方法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协议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点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使关键路径延误时,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点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完工日期不予顺延。所以造成费用增加、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和剩下 6.6.1 工程物资保管。依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工程物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其工程物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相关要求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预防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时间,方案包含: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和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计划。保管所需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协议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下工程物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物资,在完工试验完成后,剩下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7 施工 7.1 发包人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基准坐标资料(包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和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完工日期对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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