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推动经济发展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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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府推动经济发展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总部企业认定认定范围及标准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区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1、总部企业的分类综合型总部是指具备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上述综合型总部部分职能的企业,包括一般行政职能总部、制造业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服务业
2、总部等。其它总部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但又不隶属于以上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企业。区域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称为引进总部企业。区域内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称为本地现有总部企业。2、申请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任一条款: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台湾100大、100强企业;上市公司;年产值超4亿元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资产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的国内外企业;区域内连续两年纳税排在前五名企业;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3、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3、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优惠扶持政策: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房地产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800万元;工业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500万元;建筑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400万元。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邮政通信、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方面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200万元。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会展等领域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万元。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楼应符合以下条件:工业企业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
4、建筑企业具有一级以上资质、连续两年度产值均超2亿元,税收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企业具有一级以上资质,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连续两年纳税均超100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及其它服务业企业的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0万元。认定程序1、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本企业营业护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并审核原件;涉及项目准入评估已提供的材料,企
5、业可免提供。2、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3、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单后,定期在区公众信息网或晚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4、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区政府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总部企业管理1、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2、世界500强的认定依据以近三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并公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
6、企业名录为准。国内前500名企业的认定以近三年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并公布的全国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前100名企业的认定以近三年企业家联合会牵头评选并公布的全省排前100名企业名录为准;“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其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办证;其项目投资须超过5000万元,建筑面积须超过1万平方米;项目建设执行区项目准入评估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总部企业入驻后自用面积不得少
7、于30%,剩余面积可以出租,但每宗出租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总部企业、入驻企业应在总部大楼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并于工商登记之前向区政府提交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总部大楼建成后五年内平均每年企业入驻使用总面积应达80%以上,企业入驻当年税收不低于上年度且不少于500元/平方米;五年期满未实现平均入驻面积和税收要求的承诺,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4、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5、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
8、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6、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二、财税扶持政策1、经营贡献奖励。本实施意见所称经营贡献奖励,是指对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的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
9、当年起,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9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支持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区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税票的,按企业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量,前2年给予50%奖励,后3年给予30%奖励。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自认定当年起,其在我区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度新增3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量,前2年给予9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2、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区注册、经认定为引进总部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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