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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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彭柏林摘要 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根本伦理特性在于其人民性,所突显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所彰显的是为人民奉献的伦理精神。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人民性的伦理特性又需通过“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义情怀”的志愿服务活动体现出来,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将“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义情怀”视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具体伦理特性。中国特色志愿服务这三个方面的具体伦理特性,虽然表面上看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有着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却是奠基于人民性这个根本伦理特性之上的
2、,所突显的是致身公益、为民奉献的伦理本质。所谓“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义情怀”,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这里,本质而言即是要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秉持为民奉献的价值理念,以饱满的人民情怀,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向他人或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关键词 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伦理特性;人民性;自由意志;道义论色彩;人道主义情怀作者简介 彭柏林,湖南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负责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这无疑是一项
3、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除了从法律、行政等层面着手外,还需要从伦理层面进行思考和探索,构建志愿服务伦理规制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伦理建设。而要构建志愿服务伦理规制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伦理建设,就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唯有如此才能使构建的志愿服务伦理规制体系契合志愿服务的伦理本质、合乎志愿服务伦理的内在规律,从而使志愿服务伦理建设真正富有成效地进行。所谓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即志愿服务所具有的伦理品质或伦理特质。志愿服务究竟具有什么样的伦理特性呢?毋庸置疑,志愿服务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现象,必然具有某些适用于世界各国志愿服务的共通性的伦理特性,但是受世界各国经济、政治状况的制约以及
4、风俗习惯、民族文化等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志愿服务在伦理特性方面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有些差异甚至是本质性的、根本性的,特别是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与西式志愿服务之间更是如此。正因为如此,在探究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时不能仅限于从一般性的角度来思考,而应基于不同话语和叙事体系来分析。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来探析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是本文的主要目的。依据习近平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 志愿服务条例 等对志愿服务的规定,基于我国志愿服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伦理思想研究”(23BZX087)的阶段性成果与湖南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岳阳基地成果
5、。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研究 22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以及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探析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可从根本伦理特性和具体伦理特性两个层面展开。一、根本伦理特性2013年12月5日,在给华中农业大学“本禹志愿服务队”的回信中,习近平强调志愿者要“坚持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1(27)。这实质上是对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根本伦理特性的深刻揭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根本伦理特性就在于其人民性,所突显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所彰显的是为人民奉献的伦理精神。所谓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奉献,是指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开展应该始终突显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
6、的位置,围绕人民的利益和幸福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就其本质而言,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是应人民的需要而产生的,也是在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和为民奉献的伦理精神贯穿于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发展过程的始终,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人民性伦理品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之所以强调人民性,首先是由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性质决定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范畴,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必然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立场。因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
7、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2(123)。只有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我国的志愿服务才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焕发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成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重要力量;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而发生异化,变得黯然无光、一事无成,最终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次,它是由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领导力量决定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最本质的特征。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
8、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3(3)据调查,目前“有15.22%的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所占比重在90%以上,19.12%的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所占比重在60%90%,32.59%的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所占比重在 30%60%,只有 33.08%的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所占比重在30%以下”4(50)。与此同时,2020年,在中央文明委统一领导下,全国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成立,负责全国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2021年,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战略部署,助推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向纵深发展,中宣部志愿服务促进中心也成立了。所有这些均表明,党对志愿服务事业的
9、领导和引领正在不断加强,从而逻辑地决定了以人民为中心必然成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最为根本的价值理念,因为“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5(53)。最后,它是由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秉持的伦理精神决定的。志愿服务伦理精神,是指贯穿于整个志愿服务过程、支配志愿服务价值取向的伦理意识或理念。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秉持的伦理精神,尽管与一般志愿服务秉持的伦理精神具有共通之处,但本质而言,它是对雷锋精神的传承和延续,是基于雷锋精神的创造性转型和升华。事实上,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雷锋精神与志
10、愿精神已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渗透于志愿服务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成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独具特色的伦理精神和核心价值理念。而雷锋精神的实质和核心即服务人民、为人民奉献,这就内在地决定了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必然坚守人民立场,将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自己的价值 23伦理学研究2023年第5期追求。二、具体伦理特性人民性作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根本伦理特性,所体现的是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伦理本质,而这一伦理本质又是通过具体的志愿服务活动彰显出来的。就具体的志愿服务活动而言,它是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并充满人道主义情怀的公益性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
11、义情怀”视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具体伦理特性。1.出于自由意志所谓出于自由意志,即指志愿服务行为是出于志愿者内心自由选择并受志愿者道德意志支配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伦理特性,是否属于道德行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就在于其是否出于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是否建立在行为主体意志自主自觉的基础上。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6(490)。而“志愿服务首先是志愿者自觉自愿从事的社会服务活动。自觉自愿是志愿服务的首要前提,是志愿服务实质的基本体现。志愿服务受志愿者的社会理想和道德驱动,是志愿者基于自己的信念、良知和责任而自
12、愿地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活动,不存在任何的行政命令或义务性约束,没有任何强制性”7(36)。志愿服务条例 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3(2)。所谓遵循自愿的原则,即指个人是否愿意参与志愿服务应完全取决于志愿者的自我判断。所谓“完全取决于志愿者的自我判断”,就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是基于内心自由选择而作出的,是建立在志愿者的意志自主自觉基础上的。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调动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一些政府部门或组织也会出台各种各样的激励政策、采取各种各样的支持措施、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来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但就志愿服务本身来说,这些激励政策和支持措施不过是一种外在的社会
13、机制作用而已,虽然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却不能成为强制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约束性力量和负担。如若一个人的内心没有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愿和动机,无论怎么宣传、引导、激励和支持,也是难以激发其参与志愿服务的兴趣和热情的。终极地看,一个人之所以会自觉自愿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既不完全是因为外在社会机制的作用,也不是像功利主义者所说的那样纯粹出于功利或利益的驱动,而主要是基于其自身对志愿服务伦理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基于其兴趣和志向,基于其内在良心的呼唤、内在道德信念的驱动以及对作为一个公民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高度自觉,是出于其自由意志的驱动。尽管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有所不同有的可能出
14、于道德义务的驱使,有的可能出于仁爱他人的道德心理,有的可能出于实现自我价值的考量,有的可能出于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有的可能出于社会的认同和赞许,有的可能是为了丰富自己的生活体验等,尽管人们参与志愿服务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制约,但本质地看,人们参与志愿服务都应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其内心自由选择和意志自主自觉的基础上的。事实上,志愿服务只有建立在行为主体内心自由选择和意志自主自觉的基础上,由行为主体自觉自愿地作出,才能获得其道德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志愿者所内在具有的道德意志是其自觉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最为根本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志愿服务活动是志愿者自己基于关爱他者、服务公益这一特定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15、。“意者,心之所发也,有思量运用之义”8(17);“志者,心之所之。之犹向也,谓心之正面全向那里去一直去求讨要,必得这个物事,便是志”8(15)。志愿服务作为志愿者基于意志选择而作出的行为,体现了理智和意志的高度统一,而志愿者基于道义责任、出自利他动机而自觉自愿奉献公益、关爱他人的需求则突显了其道德意志作为实践精神所具有的根本特征,乃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灵魂所在。24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另一方面,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自决性,也即一个人是否愿意参与志愿服务、参与何种志愿服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志愿服务,均是由其自己决定的。决定是道德意志的基本规定性,自决则是意志的道德属性
16、。唯有道德意志可以使人面对冷峻的现实而无所畏惧、面对漫漫人生而不随波逐流,“道德意志使主体深知:人唯通过决断,才能投入现实,不论作出对他来说是怎样的艰苦。”9(279)而是否具有关爱他者、奉献公益的道德意志,对一个人能否自觉自愿参与到志愿服务中去具有决定性作用;一个基于对志愿服务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而形成了关爱他者、奉献公益的道德意志的人,一般情况下,就会将参与志愿服务视为不可推卸的道义责任和使命,积极地、主动地甚至奋不顾身地投身于其中,哪怕遇到再大的困难和打击,也会乐此不疲。2.具有道义论色彩道义论,亦称义务论,是相对于功利论而言的。功利论往往从人的本性在于趋乐避苦这一逻辑前提出发,认为判断
17、一个人的行为道德与否以及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应当依据其所最终产生的“功利”效用如何。换言之,行为所最终产生的“功利”效用是判断行为道德与否以及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唯一依据。与功利论所主张的观点不同,在判断行为道德与否以及是否具有道德价值方面,道义论所强调的不是行为的“功用”效果,而是因其自身而善的“道德善”,强调动机是否善良和出于义务心。在道义论看来,只有符合道德原则、为道义而道义的行为才是道德的,才是有道德价值的。很显然,志愿服务具有鲜明的道义论色彩。首先,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并不是其非做不可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志愿服务是属于法律于人的义务要求之外的事情。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伴随着权利的确
18、立而得以确立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且义务的内涵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演进性地向前拓展。这种内涵的拓展通常在先期表现为道德层面的认知与实践,也正因为如此,道德相对于法律而言往往具有逻辑上的居先性。在一定意义上,志愿服务是超越于普遍意义或曰法律所规定之义务而对社会道德所作的一种及时而积极的善意补充与修复,而蕴含于其中的“先进的责任感实际上是以社会为对象的奉献的思想”10(13)。这种奉献作为价值源泉与精神力量支撑、激励着志愿者的具体志愿服务活动。其次,人在本质意义上是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存在的。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存在,既意味着人必然要以社会组织的
19、方式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又意味着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存在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维护、关切和促进这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生命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换言之,我们每一个人在参与社会公共活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还应基于每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而应承担的社会道义和责任来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志愿服务,就其本质而言,即一种基于社会道义责任而奉献于社会公益的活动,同时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承担应尽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它内在地要求我们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投身到社会公益事业中去,这就决定了志愿服务应当是一种纯粹基于社会道义责任而作出的社会伦理行为,或者说出于义务心的纯伦理行
20、为。作为一种纯粹出于社会道义的社会伦理行为,志愿服务理应是非权利动机性或无偿性的。志愿服务条例 明确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无偿的原则,“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3(5),“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3(6)。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没有道德权利就无所谓道德义务,因而不能离开道德权利来谈道德义务,所以志愿服务并不是无偿性的或非权利动机性的。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不利于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按照这种观点来分析志愿服务,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你不给我权利或回报,我就没有必要参加志愿服务,或者别人不为我服务,我也没有必要参加志愿服务。这种思想和言行不仅与 25伦理学研究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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