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变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松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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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变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松绑 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取消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这一审批事项的取消涉及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等行政法规、规章相应条款的修订。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作为过渡性管理规定。18号公告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一般纳税人资格由认定审批制修改为登记制。 取消行政审批登记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 1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此前,22号令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2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税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18号公告实施后,22号令第七条暂停执行。 由于1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加之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特别提示】考虑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特殊性,18号公告要求,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 降低前置条件有无固定场所均可登记 此前,22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这一要求,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才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18号公告明确暂停施行2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就不再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另外,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会计核算健全程度问题,在18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也明确要求“会计核算健全”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进行勾选承诺。 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特别提示】这里的“规定标准”,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有关政策规定”主要包括: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简化登记程序信息一致当场即获资格 18号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大大简化。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予以登记;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这里的告知方式可以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特别提示】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主要涉及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另外,登记表还包括税务登记日期、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纳税人类别、主营业务类别、会计核算健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等信息。 还责纳税人资格登记不再实地查验 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前,22号令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8号公告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当然不再要求制作查验报告。 【特别提示】18号公告提及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提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请于具体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放权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资格生效日 18号公告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可以是当月1日,也可以是次月1日。在18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这样一个项目,该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 2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8号公告修改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起点日,也与登记制一脉相承。 【特别提示】18号公告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不仅适用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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