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1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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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学卫生法学1 1以下内容仅代表我们小组观点,如有错误,望大家指教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以单独章节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简称“双规”而二者并非简单地存废关系,而是存在着继承、创新、补充和矛盾四种具体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案件的公正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曾经有“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责任”这些名词,侵权责任法定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把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除了,中国从此不再出现“医疗事故”这个法律概
2、念。(从理论上讲,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也不难解决,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作为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自然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全部涉及民事责任的内容。至少我们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全部民事责任内容应当自动废止。)目录一、“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侵权三、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范围及标准医疗过失的认定及医疗过失的认定及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法定事由的规死亡赔偿金的给付新规定平衡了医患利益关系侵
3、权责任法更加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力度,及其还需明确细则医院偏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偏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施行暂时难见效侵权责任法施行暂时难见效增强法制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
4、规定组织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从而做出正确判断,公平保护医患关系。这个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大相径庭,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直强调,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损害纠纷,一直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鉴定地位,而前述新规,很明显将“司法鉴定”摆在了首位,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充其量也就是给予它与司法鉴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以后的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申请人或法院可以自由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两者法津地位平等。而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被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抛弃。其一,以医疗行业内人员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完全
5、丧失公信力;其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已不能满足司法的需要,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均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而司法鉴定才可以涵盖上述内容。医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唯一鉴定程序,只有医学会才具备鉴定医疗事故的资质和能力,这是由于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而患者认为,该鉴定是由于存在利益驱动,缺乏公正性,鉴定是在一种半公开状态下进行的,有悖于鉴定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颇为棘手,我们认为因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取消“二元
6、化”的司法鉴定制度,形成统一司法鉴定部门,明确医疗事故鉴定是司法鉴定,只有这样界定鉴定的性质,才能打破医疗事故由医疗部门的垄断,实科学的鉴定制度。第二、取消“亲属性”依附关系,构筑独立的鉴定机构,将一部分专家,学者纳入鉴定工作,成立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独立的鉴定机构,切断彼此之间的联系,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第三、取消“行政性”的审查制度,赋予法院全面的司法审查权,由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职权对鉴定结论做终局认定,审查鉴定人员、鉴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侵权医疗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的人员,在实施医疗行医疗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的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或者医学试验行为时,致使患者、家属或者接为
7、或者医学试验行为时,致使患者、家属或者接受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其所属医疗机构或医学科受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其所属医疗机构或医学科研机构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学科研研机构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共同进行临床试验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机构共同进行临床试验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类机构。医学科研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该项科研资格的机构。医学科研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该项科研资格的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
8、(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
9、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范围及标准都比条例规定的更为合理、公平。2、医疗水平过低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医疗行为,都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的医疗水平如何,在所不问,概不担责。比如抗感染,使
10、用抗生素总是符合诊疗常规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你用了抗生素就不会错,而不会再考虑使用抗生素的水平,哪怕你停留在20年前的水平上。而今天用侵权责任法作标尺,却是非常的贴切,完全符合“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所谓“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说白了就是医疗水平过低,而这个医疗水平的标准是动态的、相对的,以“当时”医方应该具备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为参照,进行比对。前述案件抗生素的使用水平,符合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水平,但以二十一世纪的水平衡量,显然是“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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