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视同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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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视同销售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该文第二条规定,对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的企业移送资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不再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除了另有规定外,统一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本期,华税律师向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2、(一)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发生了变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而企业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上述情形中,由
3、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增值税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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