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企购买土地后收到财政返款是否影响土地价款扣除金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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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房企购买土地后收到财政返款是否影响土地价款扣除金额 在目前的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后,可能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与之相关的财政返还款,返还部分是否冲减在增值税计算中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呢?首先,我们看一下最近营改增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
2、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应建立
3、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第九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下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六条关于“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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