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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返乡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319306
  • 上传时间:2024-05-28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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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返乡 创业 从事 农林 渔业 免征 减征 企业所得税
    资源描述:
    返乡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启动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促进返乡人员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行动计划于2015年11月至2020年12月实施,分动员部署、全面实施、深入推进3个阶段进行。 相关政策——农加发[2015]8号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行动计划将认真落实返乡创业扶持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包括部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发挥沙产业优势和农牧民积极性,支持沙区建立合作社、协会,努力扩大农牧民就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税收、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开发返乡创业项目。鼓励知名乡镇企业和农林龙头企业在延长产业链、价值链过程中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依托农业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发展农(林、牧、渔)家乐、森林人家、森林旅游等,在农区变景区、田园变公园、民房变客房、青山变金山、产品变商品中创业兴业。鼓励返乡人员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牧、渔)业、林下经济、农产品流通、农业电子商务、农技推广、农资配送、农业信息服务等领域创业兴业。发展林下经济带动返乡创业,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培育适合当地发展的林下经济品种,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扶持返乡人员在不断创新中创业。引导返乡创业人员树立生态保护责任意识,鼓励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林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促进循环发展和综合利用。 同时,行动计划将积极培育返乡创业带头人。继续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引导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林竹培育、林下种养、林产品采运、林产品加工等实用技能指导培训。合力搭建返乡创业平台。建设返乡创业园,认定返乡创业见习基地,搭建网上创业平台。努力构建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全国性、地方性的农业、林业行业展会和各地农林产品博览会,开展返乡创业创新产品展示展销推介活动。 附录——“农加发[2015]8号”涉税条款 二、认真落实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一)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通过各类媒体和制作政策明白卡等形式宣传现有政策,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推动落实以下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税〔2014〕71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财税〔2015〕34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78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4〕122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4〕122号)。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扩大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财税〔2015〕77号)。失业保险率降至2%(人社部发〔2015〕24号)。继续落实好财税〔2014〕42号等文件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国办发〔2014〕30号)。为采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监测认证等服务(国发〔2015〕53号)。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国发〔2015〕24号)。执行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制度(国办发〔2015〕50号)。 (二)落实农业农村产业扶持政策。享受现行强农惠农富农及“三农”金融支持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正在实施的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农业技术示范与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休闲农业示范创建等要向返乡创业创新群体重点倾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按程序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发改西部〔2011〕854号)。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符合先行试点的(财税〔2012〕38号),执行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包括部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税〔2011〕26号)。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农加发〔2015〕5号)。发挥沙产业优势和农牧民积极性,支持沙区建立合作社、协会,努力扩大农牧民就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税收、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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