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备用-企业间追偿欠款的会计分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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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藏备用,企业间追偿欠款的会计分录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以销售建材为主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14年6月1日,同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假设该批钢材的总成本为800万元),货款(含税)共计117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周内向甲公司结清货款。当日,甲公司发出钢材,乙公司在2014年6月5日完成签收。一周后,乙公司并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而甲公司的负责人也未向乙公司进行催款,只是于2014年年底在朋友圈呼吁“年底了,请大家主动还款。”2016年7月1日,由于乙公司依旧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未向乙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甲公司将乙告上法院,乙
2、公司抗辩甲公司从未催告,法院最终以甲公司在期间未进行催告并过了诉讼时效,宣判甲公司败诉。(假设甲公司的应收账款只有这一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且计提坏账比例为5,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考虑其他相关业务。)分析1.甲公司收入确认时间是是合同约定时间还是开票时间?2014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周内向甲公司结清货款,即最晚要在2014年6月12日确定收入,不能以发票开具时间为收入确认。这是为什么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
3、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四个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温馨提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采用收款开票来确认收入,若开具发票发生在合同约定收款日前的则不会造成影响,但是发生在合同后的,便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同时还会承担不利后果。收入确认的会计分录:2014年6月12日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117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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