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理解个人股东借款的个税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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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理解个人股东借款的个税风险 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有风险的,会被税务视同分红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一般的会计、税务、法官都是知道的。但这个风险具体应如何理解?如何应对?则需要结政策规则的精确理解。 这个对借款征的政策,来至于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 我先不分析158号文这样的规定合不合《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先假定它是合法的。法理分析以后有时间再写。 这个规定的关键词就是:借款,该纳税年度内归还,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视为分红。 例如:某公司个人股东张某从公司借出100万元,不论是否支付利息,那么—— 首先,如果能够证明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比如此款支付了货款、支付了定金、有偿转借给他人并由公司收取利息等,则没有被视同分红征税的问题; 其次,如果虽未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但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借款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了借款,则也没有被视同分红征税的问题。(哪怕1月份再借出去) 那么,如果同时满足158号文征税的这两点呢?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没有在年底前归还。 这样,就有被视同为分红,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只是“有”此风险,并不一定就代表要交税。 为什么呢? 财税【2003】158号文对此的表述是:“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注意这个“可”字。它代表一种可能。实际上,这是对税务人员的一个授权,即: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两点,税务人员可以将此借款视为分红。 “可以”不同于“应该”,它不是硬性的规定,它说明这需要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 可见,税务人员也可以不将其视同为分红,这主要是基于对借款事实具体情况的判定。 所以,以上例子中,如果第二年税务检查人员发了个人股东张某从公司借出100万元,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又没有当年内归还,就可以基于158号文授权,将此行为视同为分红,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他们的权力。 应纳税额=100万×20%=20万元。 以上就是正确的处理。但纳税的事,关键看细节。 随后的问题同时出现,这些问题不把握清楚,实务中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1、要不要加收滞纳金?从何时加收? 这需要判定此2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此20万元的纳税义务,不是基于“借款行为”产生的,而是基于税务“认定行为”产生的,即税务人员行使158号文的授权,从而产生张某20万元的纳税义务。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认定时间。在税务作出交税处理决定后按时纳税,不产生滞纳金。如果在税务作出交税处理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依然不纳税,就会有滞纳金。(还会构成偷税)。 没有滞纳金。 2、是否会受到处罚?即,张某会不会因未纳税被罚款?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必须针对违法行为。股东从公司借出100万元,当年未还,是否违法?显然不违法。 进一步说,税法只规定,对于股东个人借款可以视同分红征税,并未规定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违法,所以,罚款完全是没有一点点依据的。 没有罚款。 3、公司会不会因为没有扣缴而被罚款? 明白了第2点,第3点也就清楚了。这个纳税义务时间起于税务认定时间,只要在其认定后的期限内及时纳税或扣缴,公司也不存在应扣未扣的违法行为。谈不上罚款。 没有罚款。 4、未来如果公司再分红100万元给张某,但用以前100万借款冲抵,还扣不扣个税? 如果公司的分红文件能够证明,后来分红分出的100万,就是之前借出的100万元;或者以前借出的100万元,实际上是提前分红的100万。都说明印证了之前税务人员的判断,这100万元的红利个税已缴纳,不存在额外的纳税义务。 不再纳税。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 1、借款后当年未归还,第n年归还,归还后被税务发现,有没有视同分红补税的风险?进一步引申,如果一直没有归还,但在被税务查到后,立即归还呢?有没有视同分红补税的风险? 2、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实收资本金额200万元,股东实际到位只有10万元,另有190万元挂“其它应收款-个人股东张某”(可能还配有借款协议),这个有没有被视同分红补税的风险? 大家可以结合税务规则知识,进行思考。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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