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税收债权问题及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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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 企业 税收 债权 问题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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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税收债权问题及解决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企业发生的欠税,这部分税收债权要按规定申报;二是在破产受理后资产处置或企业与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金,这部分税收可以依法优先受偿。目前,破产企业税收债权存在四方面问题。 ——不能及时掌握破产信息或申报的债权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或纳税人有时并未直接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没有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出现未能申报债权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况。在申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企业完整的经营信息,导致申报税收债权不完整。同时,税务机关未将欠税形成的滞纳金一并申报债权。即使申报滞纳金,也因为不知道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日期而作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对企业与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金没有获得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企业与当事人履行未完毕的合同可能产生相关税收,由于破产企业事实上大都已经脱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管理人一般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相应的税款既没有申报,又不可能在分配破产财产时优先受偿。 ——对管理人处置资产产生的税收没有获得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在处置企业资产时产生的税收,理应作为破产费用在分配财产时优先受偿。事实上,破产管理人往往不会代表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分配破产财产时也不会将其放入破产费用中。在债权人会议上,税务机关可能因为对上述规定不熟悉,丧失了主张税权的机会,造成税款流失。 ——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失控。在实际征管中,破产企业基本不会按期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这些纳税人在破产期的税收管理基本流于形式,造成了税务机关在管理人处置资产和企业履行未完毕合同时税款征收方面十分被动。 如何有效实现破产企业税收债权?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并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的责任;明确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履行破产企业和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收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破产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及其债权申报重新作出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加强对企业破产前后征收管理。一是对可能出现资不抵债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纳税人,坚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出现企业申请破产后有财产但无法清偿欠税的情况。二是在获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要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足额申报税收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外,债权申报是其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前提。三是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仍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开展税收管理和服务,依法进行税收清算,绝不能主动放弃对企业的税收管理。 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对基层税务机关而言,一方面必须建立专业化水平高的政策法规人才队伍,为依法治税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另一方面,亟须加强对一般税务人员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重点培训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行政强制法等,切实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强化涉税情报网络管理。充分发挥涉税情报网络的功能,主动与法院对接,及时获取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信息,以便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同时,充分发挥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的协税护税作用,在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时实行“先税后证”,有效实现税收控管。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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