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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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编者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中,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与“发现”的确定时间皆存在模糊。本期,华税通过一则税案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进行分析。一、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0日,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陕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立案调查,12月31日向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进行税务检查。2015年4月29日,稽查局发现A公司在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款的违法
2、事实。2015年5月26日,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6月12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汉中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意后,于7月8日作出汉地税罚2015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追诉期长达14年,明显违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五年最长追诉时间。二、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原告A公司坚持认为,2001年到2010年公司发生的偷税行为,除去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已经被税务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处罚的外,已经超过五年期限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应当对此再追究行政处罚责
3、任。而稽查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的时效。经查,A公司的偷税行为从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直为连续状态,因此稽查局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不存在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间的情形。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稽查局观点,维持原判,稽查局处罚行为并无不当。三、华税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税收征管法将此处“二年”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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