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获“减税”礼包-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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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获“减税”礼包,小微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为创业创新减负,继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国家再发所得税“减税”礼包,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及财政部发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征管操作及新老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进行明确。 小微企业享减半征收优惠再扩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不同类型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享受?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同时明确,对于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新老政策衔接如何操作? 对于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以及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这两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可全额使用减半征收政策。 新优惠政策规定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根据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桂萍张映珍) ★知识链接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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