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租赁业务何时缴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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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租赁业务何时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本条提出了“营改增”后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前提条件:1.有偿;2.提供应税服务。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才发生。那么,应税服务发生的条件满足的时点是什么?即,什么时候缴税?通知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例如,甲公司为从事大型设备租赁的企业,2015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设备租期5年,年租金20万元,每年6月份支付当年的租金。2015年6月甲公司收到租金20万元,根据通知规定,甲公司应税服务已经提供且收到租金,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2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1万元假如乙公司2015年6月份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公司根据通知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应当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虽
3、然甲公司没有收到租金,但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经到来,甲公司的法定收款权利已经取得。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1万元上述案例是正常状态下的业务处理,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甲公司收取租金的时间,甲公司设备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何时缴纳?当然,一般企业间的租赁业务会约定租金的收取时间,只有当两个关联企业间为了递延关联企业的纳税义务,才有可能这样签订合同。因为只要甲公司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其不能开具租金发票的情形,对于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不影响,这是由于税法规定,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依法不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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