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应纳税所得额的四项计算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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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的四项计算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是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计算准则。包括权责发生制、税法优先、合法性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2、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规定:“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收入核算上,税法与会计均规定执行遵循权责发生制。从国家征税角度看,又考虑了纳税人的现实货币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无现实货币支付能力或不具有纳税必要资金时,即使在会计上确认为所得,在税法上也可能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不确认为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制度中收入确认按收
3、付实现制的情形见附表。二、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的规定优于会计方面的规定。就企业支出的角度看,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一是会计的支出,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税收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等;二是会计上可全额扣除的支出,税法却规定限额扣除。如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三是会计规定加速扣除,税法规定一般只能限期均衡扣除;四是会计上据实扣除,税法可加计扣除。如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研究开发费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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