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大坑22-企业为员工配偶子女支付的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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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大坑22:企业为员工配偶子女支付的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编者按:最近与同行交流业务,话说某公司被税务机关突击检查后发现,该公司以给公司高管家属发工资名义规避个人所得税,遂与企业多次沟通,征收了应补税款.本文试还原如下,与各位老师探讨.案例概况尚小二是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的员工,吉祥公司与尚小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万元.但在实务中,吉祥公司自2015年3月起,给尚小二支付月工资3万元,另外2万元以尚小二的妻子张三妹支付(未给张三妹买保险),并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3月,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吉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认为吉祥公司为员工配偶子女支付的工资不得
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分析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实务分析(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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